资金信托合同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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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信托合同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 营业执照号:_ 营业地址或住址:_ 联系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受托人:_ 法定代表人:_ 住所地: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 _(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 )发 起设立了_(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 ;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 信托投资公司签订_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 ,并提供信托资金_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 益人; 3 _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权) (以下简 称“a 类资金信托合同” )项下之优先受益人

2、(以下简称 “优先受益人” ) ,有权要求上述股权收购信托特定受益人 受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资金, 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用,在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 人要求 c 类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权时,或根 据股权收购信托及相应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上述信托 资金,受让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权;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 法 、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 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

3、有的资 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 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 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 a 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 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 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 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2在本合同第八条的情况尚未发生时,以保证上述信 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参与受托人与本合同项 下信托资金同等金额部分的债权项下投资,包括受让受托 人编号_贷款合同(_资金贷款项目) ,或 投资受托人其它信托

4、产品,以获取信托收益。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 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三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 一人。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元(小写金额:¥_元) 。 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缴 纳或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 _,开户行:_,帐号:_。 第五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足

5、额交付信托 资金。 第六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第七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 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 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 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 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方式。 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 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在股权收购信

6、托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根据信托计 划股权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要求 c 类资金 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受托人应当按 照上述信托计划和资金行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 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2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前,优先受益人根据该信 托计划和有关信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 的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上 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 如无其它资金受让,受托人应当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和 该信托计划项下相关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 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若本合同项下,信

7、托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受让上述信 托受益权,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以公平市场价格转让给第 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让,直至足额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止。 第九条 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后信托受益权确定 受托人受让上述信托财产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 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 c 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 c 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 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 相应的义务外,放弃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如下: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 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

8、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 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 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 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 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 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 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 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

9、履行了告知义务, 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 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 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妥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 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 料依法保密

10、;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 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 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 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享有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取得信托财产项下信托 受益的权利; 2在本信托终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财产的权利。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 的下述费用

11、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 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 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 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受托人根据其运用信托资金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 2 项 的投资行为获取信托收益情况,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信托报 酬: (

12、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收益率在 5以下(含 5) , 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收益率在 5以上,当年信托报酬的 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资金收益率-5) 。 受托人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 2 项之外的信托资金运用, 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应当自信托设立之日起,每 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交资金信托项目报 告 ,并附送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受托人应保证上 述报告和情况表所载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项目项下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13、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受益人。 第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尚余的信托资金以及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上述信托资金所取的财产或权利, 归属于本合同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1)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现金的,由受托 人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金额划转至受益人的 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开户行:_; 帐号_。 (2)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财产权益的,受 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财产权益过 户至受益人名下,并依法办理完毕必要的财产权利转移手 续。 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4、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 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 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 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 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委托人和受益 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

15、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 事项。 第二十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 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 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 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 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 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 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 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 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 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风险申 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没有异议。 第二十三条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 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份,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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