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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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海工学院教学资料,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4讲 徐德勤,【书面作业请认真】,1、内容方面的认真 2、形式方面的认真,【上次内容回顾】,关税 进口限制,【本次内容三大版块】,1、外贸政策 2、WTO知识简介 3、牛津规则介绍,第三节P82,鼓励出口的措施,【出口信贷 】,出口国为了支持本国产品的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在政府的支持下,由本国专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银行)提供较市场利率略低的贷款,以解决买方支付进口商品资金的需要。,【分类】,根据贷款对象,出口信贷可以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 注意:办理这类业务的银行多为政策性银行。,【鼓励出口的措施】,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国家

2、替出口商承担风险,抢夺国际市场。,【鼓励出口的措施】,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又称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为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加强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出口补贴的种类】,1.直接补贴 (Direct Subsidies): 出口某种商品时,直接付给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2.间接补贴 (Indirect Subsidies): 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鼓励出口的措施】,出口退税,【出口退税】,出口退税(Export Rebates)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

3、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鼓励出口的措施】,商品倾销 外汇倾销,P84:经济特区,自由港 出口加工区 保税区 科学园区 自由边境区 过境区,【P85:出口管制】,政治、军事目的; 经济、贸易目的。,第八章 经济一体化和WTO,【P135:GATT】,1947年诞生于日内瓦 谈判有主要议题:关税减让 我国是缔约国(蒋政府),但于1950年退出。,【WTO】P149,1994年4月15日,GATT正式更名为WTO。 为什么说GATT“名不正”?,【中国和WTO】,1980年,我国与WTO接触。 经15年的艰苦谈判,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第143个成员国。 附件,【艰苦的谈判】,1

4、986年7月11日,我国正式复关申请。 2001年12月11日正式入关。,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WTO 世界银行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WTO的相关规则和协定】,请自己阅读。,请自己阅读,第六章:服务贸易 第七章:经济一体化,以下进入实务学习,第九章: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的由来,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一般来说相距遥远,远隔重洋。 货物自卖方所在地运买方,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多次转运装卸和存储,其间尚需办理申请出口和进出口手续,领取许可证;需要洽租运载工具,办理保险、报验、报关等。,与此同时,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如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以及各种捐税和杂项费用等。 此外,货物在转运过程中

5、还可能遭到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风险。,有关上述责任,由谁负责,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负担,风险如何划分就成为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必须明确解决的问题。,这样,经过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逐渐形成了适应各种需要的贸易术语。 当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确定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时,就要求合同的其他条款都与其相适应。,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以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术语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如FOB合同等,并以此来确定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和风险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国际贸易术语的表示方法,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简短的外文缩写的字母来表明货物的单价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的划分界限。

6、 例如,装运港船上交货:FOB,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有下列几个方面: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而且一些国际组织对各种贸易术语也作了统一的解释与规定,这些解释与规定,在国际上被广为接受,并成为惯常奉行的做法或行模式。,因此,买卖双方只需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作用2,(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须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

7、语包含哪些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关税,增值税和其它费用。 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作用3,(3)有利于解决履行当中的争议 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某些事项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起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并被国际贸易界从业人员和法律界人士所理解和接受,从而成为了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作用4,(四)有利于其他有关机构开展业务活动 业务活动中,离不开船公司中、保险公司和银行等机构,而贸易术语及有关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的相继

8、出现,便为这些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处理业务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客观依据和有利条件。,P158,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即:(C I 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注意:此规则仅限于GIF买卖合同。 【以下是本规则的解读】,序 言,本规则是为了对那些愿按条款进行货物买卖但目前缺乏标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条件的人们提供一套可在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如果没有明示依照下述方式采用本规则,那末,按照条款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不受本规则的约束。,第一条 总则,本规则称为华沙牛津规则,如在合同中采用本规则,就肯定说明合同当事人意欲订立一个合同。,在合同中,本规则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变更、修改或增添其他条款,

9、但这样的变更、修改或增添必须经合同当事人明示的协议才能成立。,如无上述明示的协议,则一切涉及全部或部分海上运输货物的买卖,凡明示采用华沙牛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援用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时,应以合同为准。 凡合同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本规则所使用的“特定行业惯例”,是指在特定行业中已形成的普遍通用的习惯,从而可以认为合同当事人已经知道这一习惯的存在,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参照了这一习惯。,第二条 关于卖方装船的责任,()除依照下节的第七条第()款、第()款的规定外,卖方必须备妥合同规定的货物,并且依照装船港口的习惯方式将货物装到该港口的船上。,(

10、)如成交时订售的是海上路货,或按照第七条第()款和第()款规定的方式已经交给承运人保管,或者为履行合同起见,卖方有权按合同规格买进海上路货时,卖方只需将该货划拨到买卖合同项下。这种划拨不需在单据提交买方以前办理,提交单据即意味着该货划拨到买卖合同项下。,第三条 装船时间和日期证明,()订售货物的全部数量必须依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如合同没有规定时间或期限,则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有效提供的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或其他单证,其所载明的装船日期或交给承运人保管的日期就是在该日实际装船或实际交付的表面证据,但并不因此使买方丧失提出反证的权利。,第四条

11、 例外,由于不可抗力、任何特殊原因、事故,或者由于不论何种或何处发生的阻碍,或由此而产生的结果,为当时卖方所不能预见或避免,以致卖方延迟或未能装运全部或部分订售货物或者延迟或未能将全部或部分订售货物,交给承运人保管,卖方对此将不负责任。,如果上述原因、事故或障碍,阻止、妨碍或耽误了全部或部分订售货物的生产、制造、交给卖方或装船,或者全部或部分船只的租赁,卖方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买方,此项通知一经发出,装船时间或交给承运人保管的时间应展延到上述原因、事故或障碍解除时为止。,但是上述那些原因、事故或障碍,如延续超过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的日期或截止期限十四天(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此项装船或交给

12、承运人保管的日期或截止期限,则按第三条规定预计合理的期限截止时计算),全部或部分合同是否仍由卖方履行,可由买卖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选择决定。,对此,任何一方都可在上述十四天后的七天内进行抉择并通知对方。此项通知发出后,任何一方将无权由于此项抉择而对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第五条 风险,风险应依照第二条规定从货物装到船上时起转由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按照第七条第()款、第()款规定有权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保管以代替装船,则从实际交给承运人之时起,风险转由买方承担。,第六条 所有权 除依照第二十条第()款的规定外,货物所有权的转证时间,就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刻。,第七条 卖方对提单的责任,()卖方

13、有责任由自己承担费用订妥运输合同。 该项合同从货物的性质、预定航线或特定行业的现用条款来看,应该是合理的。除依照其中载有的惯常的例外以外,上述运输合同必须订明在买卖合同所规定的目的地交货。,此外,除下述另有规定者外,上述运输合同必须用“已装船”提单作为证明,此项提单应当符合良好的商业要求,由船公司或它的正式代理人签发,或者依照租船合同的规定签发,注明日期,并注明船名。,()如果买卖合同或特定行业惯例许可,除依照下述规定和限制外,运输合同可以用“备运”提单或类似单据(视情况而定)作为证明,此项提单或单据应当符合良好的商业要求,由船公司或它的正式代理人签发,或者依照租船合同的规定签发;,在这种情况

14、下,这样的“备运”提单或类似单据,就各方面讲,应当认为是有效提单,并可由卖方提供对方。再者,如果这样的单据已经恰当地注明船名和装船日期,它就应被认为在一切方面相当于“已装船”提单。,()如果卖方有权提供“备运”提单,除依照第二条第()款的规定外,卖方必须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备妥,并有效地交给装船港口的承运人保管,以便尽速发运给买方。,()如果卖方依照买卖合同的条款或特定行业惯例有权提供“联运”提单,而此项提单涉及到部分陆运和部分海运,签发“联运”提单的运输机构又是陆运承运人,则卖方除依照第二条第()款的规定外,必须备妥合同规定的货物,并有效地交给承运人保管,以便尽速发运给买方。,除非卖方依照买卖合

15、同的条款或特定行业惯例有权利用内河运输方式,否则货物不得经由内河运输。,如果买卖合同规定只用海运,卖方无权提供部分陆运、部分海运的“联运”提单。,()如果货物用“联运”提单运输,此项单据必须规定自风险转由买方承担之时(按第五条的规定)起的全部运程中,对买方的完全和连续的保障,买方有权对参加运输该货物至目的地的每一个或任何一个承运人要求合法的补救。,()如果买卖合同规定了特定路线,则有效地提交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或其他单据,必须规定货物由该条运输路线运输,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路线,则由特定行业惯例所采取的路线运输。,()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有效提供的提单或其他单据应当并且只限于用以处理合同中所

16、订售的货物。,()卖方无权使用提货单或船货放行单来代替提单,除非买卖合同有这样的规定。,第八条 特定的船只船只的种类,()在买卖合同规定由特定船只装运,或者一般地应由卖方租赁全部或部分船只,并承担将货物装船的情况下,非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随意改用其他船只代替。买方也不应不合理地拒绝同意。,()如果买卖合同规定用蒸汽船装运(未指定船名),卖方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用蒸汽船或内燃机船运给买方。,()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装运船只的种类,或者合同内使用“船只”这样笼统名词,除依照特定行业惯例外,卖方有权使用通常在此路线上装运类似货物的船只来装运。,第九条 运费在目的地支付,货物运达最终卸货地点交给买方时,买方有责任支付可能未付承运人的任何运费。如果卖方未曾在提供的发票内将此项未付的运费作相应的扣除,买方有权从合同货款内扣去。,如果因单据无可避免地在货物运达后才能提供以致卖方必须支付可能未付承运人的运费,那末,卖方可向买方索还这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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