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5--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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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5-17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十五章 刑罚裁量 第一节 量刑概述,量刑,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何种刑度的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量刑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判活动。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量刑权。 2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只要对犯罪分子才能决定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 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只有在解决了定罪问题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决定量刑问题。 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 5量刑的任务包括:(1)决定是判处刑罚还是免除刑罚;(2)决定刑种、刑度;(3)决定是否实行数

2、罪并罚;(4)决定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一、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决定处罚轻重或免除处罚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某一个情节之所以会成为量刑情节,就是因为它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影响。 (一)量刑情节的分类 1、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酌定情节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对量刑也具有重要作用的情节。法定情节包括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在应当情节中,法律或者明确使用了“应当”一词,或者只规定“从重处罚”。对于可以情节,法律都明确使用了“可以”一词。酌定情节包括8种:(1)犯罪起因。主要考察被害人有无过错。如果被害人有过错,对犯

3、罪人应从宽;如果被害人完全是无辜的,对行为人则应从严。(2)犯罪手段。(3)犯罪侵害的对象。(4)犯罪造成的结果。(5)犯罪的时间、地点。(6)犯罪动机。(7)犯罪后的态度。(8)犯罪人平时的一贯表现。 2、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 从严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重情节。从宽情节包括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除处罚的情节。,第二节 累犯累犯:指因犯罪被判过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的一定期间内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累犯的成立条件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1、一般累犯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4、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根据该规定,成立累犯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实质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都是过失犯罪,或者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就不能成立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指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2、特殊累犯又称为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5、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的,都以累犯论处。”根据该规定,成立特殊累犯应具备的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种类及轻重不受限制,但不能包括免除处罚的情形。3)后罪发生的时间不受限制,但必须是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再犯任一类罪的,不能成立特殊累犯,但应根据监狱法第59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二)累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65条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三节 自首与立功一、自首 (一)自首的概念 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被

6、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应具备的条件是: 1自动投案。指犯罪分子犯罪后,在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将自己置之于有关机关的管束、控制之下的行为。自动投案是成立一般自首的前提。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人在自动投案后,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主要罪行是相对于次要罪行而言的,指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犯罪事实和情节。,(二)特殊自首的成立 特殊自首,又称准自首,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

7、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成立特殊自首应具备的条件是: 1主体必须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三)自首的处罚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坦白的处罚(修八)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立功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

8、形。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思考案例: 王某欲将其手中的10万元假人民币卖出,找朋友张某帮忙。张某表示同意,并对如何卖出这10万元假币与王某进行了预谋。2010年1月的一天,王某与张某拿出其中的1万元假人民币来到某车站广场物色买主,两人正准备与一旅客交易时,被车站民警查获。张某被抓后,检举王某家中还私藏了9万元假人民币,公安人员根据张某的交代,从王某家中将假币搜出。问本案能否认定张某有立功情节?,司考题 2、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 (2002年试卷二第36题) 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犯强

9、奸罪 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又犯抢劫罪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l0年,执行6年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3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2005年试卷二第6题)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1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4、 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

10、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二第6题)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B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第四节 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概述数罪并罚指对于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数罪的,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适用数罪并罚的特征:1必须是

11、一人犯有数罪。2数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实施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包括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三种。3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1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原则,对数罪所判的刑罚简单地进行相加,执行的刑罚是各刑罚的总和。 2吸收原则。重罪之刑吸收轻罪之刑,执行的刑罚是数个刑罚中最重刑罚。 3限制加重原则。在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在数个刑罚中的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选择一个适当的刑期。 4折衷原则。上述三种原则都既有优点,又有缺点,所以各国一般都将三种原则结合起来,对不同的刑种采取不同的

12、并罚方法,这就是折衷原则。我国刑罚也采用该原则。,三、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形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包括三种情形。(一)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的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二)发现漏罪 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

13、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在这里,如果漏罪应当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适用吸收原则;如果应被判处有期自由刑,则采取“先并后减”的方式计算刑期。,(三)再犯新罪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里在并罚时采取的是“先减后并”的方式。 司考题 1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14、(2003年试卷二第36题) A.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 B.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 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 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 2、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试卷二第8题)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3、

15、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C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

16、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有期徒刑、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第十六章刑罚执行 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一、刑罚执行概述 刑罚执行指将已经生效的判决对犯罪人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活动。刑罚执行必须由特定的机关进行。广义的刑罚执行包括对一切生效判决的执行,狭义的刑罚执行仅指监狱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1)教育性原则; (2)人道性原则; (3

17、)个别化原则; (4)社会化原则。,第二节 缓刑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如果在该期限内遵守了一定的条件,所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仍然要执行所判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制度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二、一般缓刑(一)一般缓刑的条件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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