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一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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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课程性质 法理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律科学中,法理学是基石,是最为主要的理论法学,构成了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在法学教学体系、课程设置中,法理学是专业课程、专业基础课,统领着法学的教学,既构成了法学阶梯的入门课程,又高于部门法学,成为法学的理论集大成学科。,教学目的要求 1、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观点、方法,深刻地了解法理,认识法律的本质、特征、结构、要素、功能、作用、目的,了解法律的发生、发展、变化过程及其规律。 2、通过比较分析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理解法治作为文明的核心要素、社会最为根本和最为重要的控制方式的意义

2、。 3、通过对古今中外法律文化的初步认识,了解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进一步认识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4、通过教学,培养学生真正成为法律人,从而真正拥有良好的专业学识、知识框架和素质,形成专门性、职业性、系统性的法律人思维方式。,考核方式_闭卷,成绩分布 期末考成绩70% 平时成绩30分,平时成绩考核办法 无迟到、早退、旷课 上课认真、作业完成、发言踊跃 旷课2次,取消平时成绩,旷课达 本课程1/3 取消考试资格,法理学知识点逻辑图 导论,法理学名称的演变 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在西方国家,通常被称为“法哲学”或“法理学”。在旧中国,被称为做“法学通论”或“法

3、理学”。在20世纪50年代,根据前苏联的理论模式,被称作“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权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 1980年,北京大学的陈守一主编了法学基础理论教材,从此,“法学基础理论“就作为学科名称。目前,我国出版教材大都采用了“法理学“的名称。 见书:P6172,法学基础理论课程改革的思考与探索 作者:卓泽渊(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摘:长期以来,法学基础理论一直是我国法学教育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任何层次的法学教育,都没有忽略法学基础理论的教学;法学各专业硕士和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也都把法学基础理论列为重要的考试科目。,然而,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的设置一直是不甚合理的。因此,改

4、革法学理论的课程设置势在必行。 在法学基础理论的教学过程中,由于没有开设类似法学绪论这样的入门课程,所以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必然要承担双重任务,即既要传授入门知识,又要阐释基本理论。这就使得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的教学陷入了某种困境。如果将其开设在高年级,接受法学教育的学生就会因缺乏法学入门教育,而导致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困难。如果将其开设在低年级,刚刚开始法学学习的学生,又会因缺乏部门法学知识,往往难以理解基本的法学原理。 经过近十年的努力,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学科组对法学基础理论的课程设置进行了初步改革-在法学本科教学中根据不同年级分别开设法学导论和法理学两门课程。,法理学的现状,法理学已经完全超越了传

5、统理论一统天下的局面。即第一批法理学教材(“法学基础理论”和部分“法理学”)所代表的观点与方法,所表现出的研究体系,亦即对前苏联的理论稍加变动之后的理论。 新的理论观点迅速出现。这些观点和方法,总体来说是西方的理论。西方的法律价值观念已经成为目前法理学界的基本观念,西方的学说、概念和表述已经成为习惯的表述方式和研究方式。新的一代在翻译大量的西方著作的过程中,也接受了他们所介绍的观点。,“当前中国法理学研究现状”讨论会,当前法理学的研究状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成绩很大,问题不少”。,当前的法理学研究走入了过于追随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政策法理学”的误区,当下更应该关注自身的理论建构与智识提升。

6、,当前法学研究中存在的“派别化”特点,对号入座有余,科学定论不足。,法理学的内容主要包括: 1)法的本体:其中包括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2)法的起源、演进:其中包括法的产生背景、发展特点、演进规律,古代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3)法的作用、法的价值; 4)法律运行:其中包括法律制定、法律渊源、法律体系、法律要素;法律实施,司法、执法、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法律解释、法律监督;法治等; 5)法与经济、政治、道德、宗教、科学技术等社会现象的关系。,学习法理学,应抓住法理学的学科特征,把握法理学的学科定位: 1法理学探讨一般的法律问题,是对法律现象的抽象和概括,因此,学习时要注意掌握

7、基本概念、基本知识,进而理解基本原理,必须通过具体问题来思索普遍规律; 2法理学的讨论对象为整体的法、宏观的法,因而学习时要注意相关知识背景的准备,不应就法治法,而应从多种角度、各个层面进行分析; 3法理学的学习要注意理论学习与实践分析两方面,既应广泛阅读,增加自身的理论功底,亦应关注当代中国现实,从实践中提高与分析能力; 4学习法理学须注意法学理论与法律思维的培养。,第一编 法学导论 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二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四章 法理学概述,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重点:法学、法学的历史、法学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

8、. 难点:法学的研究对象,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词源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其词源历史悠久,但中国与西方不同。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 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一、法学的概念及研究对象,宋代以后,律学成为通词。 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

9、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 , 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我国。,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 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早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由JUS(法律、正义、权利)和PROVIDERE(先见、知识、聪明)两词合成,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法律技术。到公元2世纪罗马帝国前期,该词已被广泛使用,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该词的定义是

10、:“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拉丁文JURISPRUDENTIA这一词语在欧洲各国广泛传播。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等语种,都是在该词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含义日渐深刻,内容不断丰富。,德国学者莱布尼茨说: “法学者,权利之科学也”。,有的说:法学是自由的科学。 有的说:法学是正义之学。,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法学是以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法学的概念,法学,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 “实践知识”包

11、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1 法学的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 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2)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做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法学的性质,(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 ,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我们称之为“法言法语”,它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在许多场合,法学的

12、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等。,(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5)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它不同于自然科学,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人类学问博大精深,知识体系复杂。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如:神学和科学。 关于科学,也有多种分法。传统的划分方法是把科学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自然科学即研究自然现象的科学,如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等。,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即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哲学、心理学等等。,现在有一种划分方法,把科学分成自然

13、科学、 社会科学、综合科学、人文(精神)科学、边缘科学。,科学,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就是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凡是与人类社会生活有关,与人类社会关系有关,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及其发展变化规律有关的现象,都是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社会科学,法学是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员。法学是一门具有独特性的社会科学,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它以法、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试图把握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各种法律现象发展的一般过程和规律性,藉以明了法律作为社会现象、文明现象的独特性,明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重要性和独特性。,社会现象?法律现象?,爱情,婚姻,男女青年恋爱产生的爱情关系,是伦理道德所调整的社会现象,不是法律现象。 爱情关

14、系一旦发展为婚姻关系,就需要法律的干预和调整;要建立婚姻关系结成夫妻,就必须符合现行法律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并得依法律条文履行登记手续。这种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才能叫法律现象。,法学不仅要研究法律现象本身,而且还要通过对法律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它们的发展规律。如对于婚姻这种法律现象,法学就要研究从古至今关于婚姻的建立条件,法律的发展沿革过程等等。其中涉及许多问题,如哪些人不能结婚,结婚后产生哪些权利义务,离婚的条件等等。这些就是婚姻这种法律现象的运行规律。,法学与其它社会科学的区别:,第一,法学是一门特殊的社会科学。,第二,法学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一样具有普遍性,主要研究法及法律现象(包

15、括古今中外所有的法律现象)。,法学与其它社会科学的区别:,第三,法学探索所有法律现象和整个法律现象. 在类别上包含各个部门法; 在运作上涉及各个环节; 在时间上涉及古往今来; 在范围上包括中外各国 (法律之时间性,乃古今各有不同;法律之空间性,乃中外各有区别)等等。,第四,法学研究的目的很多,其中最为核心的目的是,探索在所有的社会现象中,法律的特色、角色何在;探索在社会中法治为什么是最重要的治国方式。,法学的研究对象 (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往往作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法学是以法律现

16、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 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 、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等。 法学不仅要研究法律现象本身,而且还要通过对法律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它们的发展规律。,法学必须对法律现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历时性研究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法学必须对法律现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 既要研究静态的法;又要研究动态的法。,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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