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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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 行政监察制度,行政监察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体制很有特色之处。其主要功能是维护皇权,督促各级各类官吏效忠皇室,忠诚贯彻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意志,维护封建秩序,实行对人民的统治。,第一节 行政监察制度的形成期秦汉,一、先秦的官吏监控 以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和肃整朝仪为主要内容的行政监察制度,是我国封建官僚政体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孟子公孙丑载:“周公使管叔监殷”。商王京畿被划分为三个地区,分别由武王弟霍叔、管叔、蔡叔统治并监管武庚,谓之“三监”。西周时天官小宰为职“掌建邦之宫刑,以治王宫之政令,凡宫之纠禁”。春秋时,至战国,御史监察职能加强,监察有中央、地方二类。秦汉时期行政监察制度

2、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二、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与丞相司直,(一)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从行政上说是仅次于丞相的副丞相。 御史大夫是国家最高行政监察长官,御史大夫就成为他既可随时使唤,又可为制约丞相的一种力量。“御史大夫:位次丞相,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历载二百年,天下安宁。”丞相秩万石,金印紫绶;御史大夫两千时,银印青绶,地位相差较大。御史大夫虽位低于丞相,但其职责与丞相“以职相参”“上下相监临”。应当说:首先对丞相的监督和牵制是御史大夫之责。 这种既可监察,又不敢轻易得罪丞相的微妙关系,确是中国封建官僚政治上的一精心安排。,(二)御史中丞,御史大夫下有两丞:御史丞和御史中丞。御史

3、丞负责御史府日常行政,不掌监察。御史中丞,亦称御中执法,是府内重要的监察官员。 汉制规定,臣属向皇帝奏事,由丞相转交御史大夫,御史大夫再转交御史中丞,御史中丞转呈皇帝批阅,审批过的奏章,皇帝命尚书退给御史中丞,中丞再转交大夫,大夫转交丞相,丞相贯彻与执行。 御史中丞的具体职责和权力有: 1掌图籍秘书 2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 3外督部刺史 4内领侍御史,镇压人民反抗,讨捕盗贼。 汉成帝绥和八年(前8年),政府机构调整,改丞相为大司徒,太尉改称大司马,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成为专掌水利和工程营建的部门。监察一职由御史中丞执掌。东汉时御史府称御史台,成为相对独立的检察机关,御史中丞号称“宪台”。,(三

4、)丞相司直,汉武帝元狩五年(前118),丞相府置司直,成为“掌佐丞相,举不法”的监察官员。丞相司直下督地方郡守,上可监察御史大夫。前56年,丞相司直繁延寿弹劾御史大夫萧望之“遇丞相礼节倨慢,又使吏买卖,私所附益凡十万三千,请逮捕系治。”结果,萧望之丢掉御史大夫一职。丞相司直是平行于御史府的另一个重要监察系统。,三、监察御史、刺史与司隶校尉,(一)监察御史 中央对地方郡县的监察始于秦。秦首创中央派御史监郡的制度。中央派驻地方的监察官员称监御史,亦称监察御史,史简称监。监御史除掌监察外,还负责开凿水渠,修筑道路,举荐人才,镇压农民起义。行政、监察、军事混在一起。后来还出现两个监察系统:御史府派出的

5、监察御史和丞相府派出的丞相史。这种情况至汉武帝时设刺史后才有了根本改变。,(二)刺史,汉武帝即位后,随着对诸侯王国的打击,中央直辖郡县的扩大,为加强对地方的监察,汉武帝采取的一项对地方监察调整的措施就是建立刺史制度。 元封五年(前106),武帝将全国一O三个郡划分为十三州部,即冀、幽、并、兖、徐、青、扬、荆、豫、益、凉、朔方、交趾。这十三州部是纯粹的监察区,每州各置刺史一人,每年秋天周行郡国,年终回京汇报。刺史位卑权重,虽秩六百石,却可以监察强宗豪右和地方行政长官即二千石郡守,他们奉皇帝之命,受辖于御史中丞,不受地方势力的干涉,其具体监察、打击的对象和内容为“六条”;“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

6、以强制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尊承典制,倍(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袄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汉武帝时首创的我国第一个行政监察法六条问事,被顾炎武称为“千古不易之良法”。至此,我国的地方监察已自成体系。,汉武帝在设刺史加强对郡县监察的同时,又在郡一级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的监察。其具体办法是仿刺史监郡的办法,把各郡按辖县多少分若干部。每部由郡守指派一名督邮(

7、张翼德怒鞭督邮)为专职的监察官员,负责对诸县官吏的监察。西汉中期形成的刺史、督邮为代表的郡县两级监察体制,是地方监察制度日益健全的标志,它有力地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三)司隶校尉,西汉时设立在京师地区的监察长官。汉武帝征和元年(前92)发生了“巫蛊之祸”。事态复旧平息后,为了维持京城治安,司隶校尉一职保留下来。因为身临京师重地,后来发展到了凡中央机关及其官员,京师附近诸郡长吏,往京贵戚及进京述职的郡县吏员使者等,都是其监察对象,成为不论尊卑,无所不纠的要官。汉代刺史和司隶校尉的建立,对加强地方监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为历代所借鉴。,四、东汉监察制度的变化,(一)监察制度的强化 在监察的组

8、织机构上改御史府为御史台。属吏有侍御史15人。“察举非法,受公卿群吏奏事,有违失举劾之。凡郊庙之祠及大朝会、大封拜,则二人盛威仪,有违失则劾奏。” 御史中丞督领刺史。 刘秀特诏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和总揽政务的尚书令“三大员”号为“三独坐”。不仅是一种特殊荣誉,更是权势的显赫。,地方监察制度,(二)刺史地位的变化 刺史从原来的监察长官遂转变为行使民政、军政的行政长官。州,也从原来的监察区演变成地方行政区。 (三)县、乡监察系统的完备 督邮、廷掾(设在县一级,负责对乡一级官员的监察)制的健全表明县乡地方基层监察体制的进一步完备。 从战国时的御吏,到秦汉时的御史大夫,以及西汉末年御史中丞出任御史台主;

9、地方监察从监察制度发展中的重要阶级,是我国古代行政监察的确立及形成期。,第二节 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时期隋唐,一、隋朝行政监察制度 隋文帝建国后,“依汉、魏之旧”在中央设立御史台,掌“纠不当者,兼纠弹之”。 炀帝大业年间设立司隶台,专掌州县的监察。 与司隶台同时建立的还有谒者台。“掌受诏劳问,出使慰抚,持节察按,及受冤枉而申奏之。”御史台、司隶台和谒者台,史称“三台”,构成隋代中央与地方的监察体系。,二、唐代的台院监察系统,唐有天下,百废俱兴,其监察制度也日趋完善,其机构沿隋制,称御史台。下属机构有三: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任职。三院监察官员品位不同,职责有别,构成

10、一个严密的监察系统。 台院是御史台的本部,地位较高,长官侍御史从五品,额四名,其职主要是纠举百僚及入阁承诏知推、弹、公廨杂事。 殿院的殿中侍御史位次于侍御中,其职务主要是“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就是宰相也得听从指挥。 察院的监察御史在三院监察官中品阶最低,故职掌范围十分广泛,权限也大。巡按郡县,检查地方官吏。“御史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为不任职”。,唐代对地方官吏的监察,还以十道巡按的方式进行分区监察。十道巡按同监察御史的区别在于: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一般带有皇帝敕命,或处理地方较大案件,带有临时委派特使性质。十道巡按则是经常性的地方巡回检查制度。他们也是“六条问事”,对吏治、户口、财政、

11、生产、治安、人事、司法等方面稽查。 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唐王朝对地方州县的监察采取的一个重大决策是改十道为十五道。每道置采访处置使,负责对辖区内官员的督察,道逐渐从地方一级监察区向地方一级行政区转化。 总之,台院、殿院分置和十五道巡按制的形成,构成唐代严密而完整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系统。,三、唐代的谏官系统,谏官,“职在谏诤”,谏诤是对君主言行和违失的直言规谏,规劝其改正错误。 太宗上台,指出“明主思短而益善,暗主护短而永愚”。名臣魏征行谏二百多次,所谓“言者无罪,闻者足戒”。魏征死时,太宗痛哭:“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朕常保此三镜以防已过。

12、今魏征殂逝,朕遂亡一镜矣!”谏官系统这一面独特的“监察镜”及时纠正了不少决策上的失误,避免害民乖谬之政,防患于未然。武则天执政时,在谏官制度上又新置补阙、拾遗。补阙、拾遗和谏议大夫等谏官,构成了唐代的谏诤制度。朝廷进行重大决策时,谏官有权与闻政事,可避免朝廷决策的失误。 唐代谏诤制度与御史制度相结合,成为监察制度的两项重要内容。,第四节 行政监察制度的复兴时期宋朝,宋强调君主专制,裁抑宰相,手段之一是提高台谏地位。宋初因袭唐制,设御史台,台下有台、殿、察三院。“掌纠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 谏官的锋芒一转,从对皇帝移向宰相,以至监察政府百官。在谏官正式转化为监察官的过程同时,

13、御史权力不断扩大,已有规谏之职。这样台、谏职能相趋,更称“台谏合一”。这是宋代中央监察的一大特色,是皇权极端化的体现。,对地方,宋廷强调中央集权,加紧监控地方。主要是在地方设立监州,也称通判。是中央派出的监察地方财政、司法、农业、教育、军事等事务的官员。 从地方的通判,到中央的台谏,箍制了地方行政应有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在中央“天下是非,付之台谏”。台谏骄横,多以黜相为能。即使王安石这位被列宁称为中国十一世纪改革家的人物,也不得不在“元祐更化”中抱恨而终。 北宋虽有种种弊端,但台谏风烈,出现了包拯等“铁面御史”。到了南宋,威胁中央集权的已由皇权的内忧转为金人的外患,君主奖身抑言,愚弄台谏,对其谏

14、监加以首肯但又不加实行。,第五节 行政监察制度的成熟期明清,一、都察院 随着君主专制集权制的强化,行政监察体制达到了高度完善的阶级。唐宋以来的御史台及谏官体制,为都察院、科道制及特务监督的厂卫制为主要内容的监察体制所代替。 1382年,朱元璋进行重大政体改革,废丞相设内阁,改御史太为都察院。“都”者总也,“都察”者总领监察御史之谓也。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监察机关。长官为左、右都御史,都御史“纠劾百司,辩明冤枉”。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宣德十年(1435)又按当时十三省行政区划,全国设十三道监察区(清朝先为十五道,后增二十道)。负责各道监察的官员,称监察御史,正七品,隶

15、属都察院,这样一来,都察院又“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明清时负责地方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也具有地方监察职能。,二、科道制,明清时除了都察院系统外,为了加强对“无相六部”的监察,产生了一个新的监察系统六科给事中。十三道监察御史与六科给事中,明清时称“科道之官”。 都察院的监察相比,都察院的监察重点是全国官吏和一般政府机关,而六科则重点对尚书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因此,都察院是侧重对官吏触犯纲常礼教的犯罪行为的弹劾,而六科重点是对专门的部门和业务的监察,是在行政执行前的监察,目的是为了纠正和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六科给事中是独立于都察院的监察系统,它直接对皇帝负责。 清时,六科给事中的各道

16、监察御史负有监察主要任务,史称“科道合一”或“科道制”。科道又一统于都察院,使监察更为有效,对官吏的控制和皇权的维护,同样得到了加强。,第六节 行政监察制度特点考察,行政监察的主要功能是维护皇权,督促各级各类官吏效忠皇帝,忠诚贯彻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的意旨,维护封建秩序,汉、唐、明三代最为典型。它代表了我国封建社会三个不同类型的监察体制。 一、监察组织制度不断完善,逐渐与行政分离,独立性增强。 唐朝以后,台官无长官;风闻奏事,与大夫抗礼;谏诤皇权;独立人事权。 二、监察职权范围及对象扩大,分权职能明确,趋向规范化、法制化。 唐代御史台对行政、司法、财经、治安、礼仪、军队等拥有广泛检察权;唐代门

17、下省的封驳审议与给谏制度也时期检察职权扩大的表现。明清时更涉及到学术思想。汉武帝有“六条问事”,唐有“察吏六条”,宋有监司互察法;明有宪纲四十条。清有钦定台规。监察制度法制化。,三、行政、司法与监察关系的不断调整和加强,重视对地方的监察 汉御史大夫典正法度;唐六个监察御史分别监察六部,号“六察官”;明正式建立六科给事中,掌行政监察。会审制度,汉“杂诒”:凡遇重大案件,皇帝直接委派丞相长史、御史中丞,会同廷尉及两千石官吏进行会审的制度;唐“三司推事”:御史台、刑部和大理寺共同对大案、要案和冤案的一种特别审讯。明“三法司制”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清有“九卿会审”:如遇特大案件,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尚书部及通政使共同审理。唐以后,监察制度成为皇权的延伸。从刺史到司隶校尉;从监察御史到地方按察使,表明中央对地方监控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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