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第九章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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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习 1、刘某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南京交警第七大队处罚,刘某不服,请问应向哪个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2、小夏因赌博被江宁区东山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处罚450元,小夏不服,应向哪个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3、A市B区卫生分局与C区卫生分局联名对某企业作出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而申请复议,应当以哪个机关为复议机关? A A市卫生局 B A市C区人民政府 C A市B区人民政府 D A市人民政府 4、 对海关、金融等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到 申请行政复议 A.同级人民政府 B.上一级主管部门 C.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D.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部门,第九章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

2、概述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程序,一、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裁判的法律制度。,1、谁是诉讼参加人? 2、什么事项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事项? 3、向谁申请行政诉讼? 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5、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主持解决行政争议,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而行政诉讼则是由法院主持解决行政争议,属于司法监督的范围。 (2)审查范围和原

3、则不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即可以审查合法性,又可以审查适当性、合理性。 (3)受案范围不同。行政诉讼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争议案件,并以行政诉讼法和其他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限;行政复议的范围则要宽泛得多。 (4)适用程序不同。行政诉讼适用严格的诉讼程序,行政复议适用的是行政程序,只是这种行政程序由于复议的特殊性而成为一种特殊的行政程序,即准司法程序。,行 政 复 议 前 置 的 范 围,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

4、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 6、专利复

5、审委员会复审前置。,一、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加人和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后者的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也包括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原告,(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原告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3)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一)直接向人

6、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 (二)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 (三)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四)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下的被告 (五)行政授权情况下的被告 (六)行政委托情况下的被告 (七)作出具体行政作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情况下的被告,被告的具体情形,案例,1999年3月15日,某杂志社记者刘某来到某村采访,派出所所长告知刘某该村有4个通缉犯,并问刘某是否认识这四名通缉犯。刘某说自己不认识。第二天,派出所在通缉犯活动过的场所发现记者刘某。于是怀疑记者刘某和通缉犯有联系。后经派出所办案人员的轮流盘问,记者刘某承认认识该4名通缉犯,但拒绝提供进一步的情况。当天上午11点,派出所以刘某态度

7、不好为由对刘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1999年3月21日,记者刘某认为公正乡派出所的罚款数额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授权范围,属超越职权的行为,遂以派出所为被申请人向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罚款决定,刘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谁为本案的被告?,相关法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8、,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1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 6辩论原则; 7检察监督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据此,行政法学界和实务

9、界普遍认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一项基本原则,并且是区别于刑事、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返回,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干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

10、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

11、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若干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案例一,1998年5月6日,“焦点访谈”

12、栏目又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某区公安分局正在到处拘留被该区妓女指认的“嫖客”,一旦被指认,就要被强行拘留直到交出罚款1 000元才会被释放。于是,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立即派人前往该区公安分局了解情况。当记者对该分局局长进行访问时,遭到了分局局长的无理拒绝。后记者又来到已经拘留了大批“嫖客”的拘留所了解情况并试图进行一些实况录像。正在这时,来了一些公安人员,不说明来意直接将记者手中的摄像机和照相机抢下并摔在地上,致使机器毁损不能使用。接着又将两位记者强行拘留,关押在该公安分局的拘留所里长达7天之久。后经中央电视台多方活动,该公安分局才将两位记者释放。两位记者不服该公安分局对其实施的行政强制措

13、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撤销错误拘留决定并赔偿所受损失的判决。 问: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当事人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以 案 説 法,案例二:田某系某市个体出租车司机。1999年5月13日该市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为保障交通安全和缓解交通拥挤状况,自1999年6月1日起,在每日交通高峰期间,微型出租车应按车辆的牌号单双划分,隔日行驶。田某正好开的是微型出租车,因而受到该规定的限制。1999 年6月3 日,田某以市交通管理局的决定减少了其收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问:法院能否受理该案,为什么?,交通管理局作出的限制微型出租车行驶时

14、间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诉讼。,三、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受案范围和管辖的区别:受案范围解决外部分工问题,从宏观上确定整个司法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管辖解决法院内部分工问题,从微观上确定具体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不动产管辖,返回,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

15、、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案例分析,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原告李龙英系香港商人。1996年6月5日,原告由某地区口岸出境时,随身携带港币9.5万港元,选择走绿色通 (按

16、照海关选择通道的规定,没有携带海关重点管理物品以及允许数额外币的旅客,走绿色通道,反之,应走红色通道),被该地区海关支关查出,受到没收全部携带钱款并罚款 1000元人民币的处理。李龙英对此不服,申请复议。海关东庆分关经复议,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决定。李龙英仍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诉状后,告知原告该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让其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受理,为什么?,案例,地域管辖,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仍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地域管辖,3对人身、财产同时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受诉法院一并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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