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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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参照法条:No140、No149、No150一、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重点问题:、客体: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观特征罪过形式 : 故意主观目的 具有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立案标准 (1)以销售金额确定立案标准:实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也即包括违法成本、费用、税收和纯收入。 (2)以货值金额确定立案标

2、准: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案例 案例,三、具体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与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合法行为相区分: (1)销售者明示产品存在瑕疵,不构

3、成本罪 (2)出于过失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构成本罪 (3)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不构成本罪数额犯 (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与诈骗罪区分 (2)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法条竞合关系 (3)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界限案例,3、本罪共犯的认定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司法解释),4、单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认定 (1)单位

4、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是否包括私营企业? (2)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3)必须是在单位的同意、授权或命令下实施 (4)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案例,5、本罪的罪数认定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司法解释)4、处罚(法定从重)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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