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际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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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国际空间法,第八章之一 空气空间法 第一节 空气空间法概述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的概念、发展,一、国际航空法的概念与性质 空气空间法,又称国际航空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进行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性质:1、民用性2、平时法3、国际性,二、航空法的发展 1、1919年巴黎公约 航空法的“出生证” 2、1928年哈瓦那公约 3、1944年芝加哥公约奠定了现代航空法的基础,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一、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实践,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芝加哥公约第一条的性质? 领空主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自保权。 2、管辖权。 3、管理权。 4

2、、所有权。,第三节 国际航空制度,一、领空管理制度 一国有权设立各种空域,包括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每一航空器都具有国籍。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航空器登记的条件及其程序,由登记国的国内法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三、国际航空飞行的分类 缔约国领土上空的飞行分为两大类: 航班飞行和非航班飞行。,四、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一)拦截 拦截是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防空识

3、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动。 (二)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韩国客机事件,1983年9月1日,韩国一架波音747型客机从美国纽约起飞,途经阿拉斯加加油,后偏离航线500公里,长达5小时26分,在堪察加半岛飞入前苏联领空,后在萨哈林岛再次飞入前苏联禁区,被苏联战斗机用两枚导弹击落,机上269人全部遇难,其中240人为乘客。,讨论两个问题:1、韩国客机是否侵犯了前苏联的领空?2、前苏联对民航动武是否违反国际法?,韩国客机事件导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通过决议,修正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增加了第3条分

4、条,主要内容是: (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2)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第六节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一、关于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及其所规定的罪行(一)1963年东京公约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原则” 所谓“犯罪”,是指违反航空器登记国

5、的刑法的行为; 所谓“某些其他行为”,是指可能或确实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1970年海牙公约规定了“不引渡则起诉原则”(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公约第1条规定界定了犯罪行为的种类, “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有罪行: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

6、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和物质; (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5)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任何人企图犯以上罪行或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也是犯有罪行。,(四)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五)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二、刑事管辖权并行管辖权,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进一步明确规定下列国家在符合公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有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2)航空器降落地国;(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住地国;(4)罪行发生地国;(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6)罪行后果

7、涉及国,包括受害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后果涉及领土国、罪行危及其安全的国家;(7)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三、或引渡或起诉 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 “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分子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就是所谓的“不引渡则起诉原则”。,四、缔约国的义务 (一)确立管辖权的义务。 (二)准许机长使人下机或接受机长移交的人。 东京公约第12条规定: “任何缔约国应准许在另一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按照第8条第1

8、款的规定使任何人下机”。第13条规定:“任何缔约国应接受航空器机长按照第9条第1款的规定移交给它的任何人”。有关各国并应采取拘留等必要措施,同时向有关国家通报采取的措施。,(三)司法协助的义务。 (四)通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义务。 (五)预防犯罪和对旅客、机组提供协助。,第八章之二 外层空间法,第一节 概说 一、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定界 我国法学界一般将外层空间解释为地球大气层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宇宙空间。 外层空间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实质上就是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划界。关于这个问题,在国际法上大致有两类主张,即空间论和功能论。 1、空间论,空间论是以空间的一定高度作为标准划分国家主权与外层空间活动

9、自由各自的有效范围,或称为划分外层空间与国家领空的界限的主张。 2、功能论 它是从社会科学角度出发,以空间物体的功能及其作用的范围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二、空间物体 (一)空间物体的概念 空间物体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它包括航天器、航天器的发射装置、空间站和这些物体的组成部分。,(二)航天器的分类 1、根据航天器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观测火箭、卫星、宇宙探索飞船和航天飞机。 2、航天器的其他分类 三、外层空间法的产生与发展,航天活动的开始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外层空间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无主物? 由某一国家或某些国家享有所有权? 全体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宇航员的地位?,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10、: 一个宣言,为国际外层空间立法奠定了政策基础 五个条约 1、外空条约,被称为外空宪章 2、营救协定 3、责任公约 4、登记公约 5月球协定 三套法律原则,1963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 这个宣言虽然不是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但是规定了为当时在外层空间活动牟美国和前苏联所接受的法律原则,因此可称为外层空间法的基础和开端。,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应遵循原则的条约 是外层空间法的第一个成文法,在外层空间法的形成和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以多边公约的形式将外空宣言所宣告的九条政策性原则转化为国际法原则,并对这些原则的

11、内容作了充实和扩大。1967年的外空条约常被称为外空宪章,被认为是外层空间法的基石。,四、外层空间法的性质和特点 外层空间法是调整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法规则的总称,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具体的法律部门。 外层空间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以成文条约为主要渊源,(二)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三)协商一致的结果 (四)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一、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第一款: “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而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并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 第一条第二款: “所有国家可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

12、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领域。” 第一条第三款: “应有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各国要促进并鼓励这种考察的国际合作。”,第二条: “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 国际空间法学界将上述三项规定概括为: “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和“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二、外层空间营救制度 外层空间营救制度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外空条约和营救协定之中 三、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 外空宣言和外空条约确定了空间物体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责任公约则建立了

13、空间物体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 就适用责任公约而言,“损害”是指死亡、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国家或自然人、法人的财产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财产受损失或损害。,(一)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二)绝对责任与过错责任 外层空间活动引起的国际责任包括绝对责任和相对责任。 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对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造成损害,除飞行中的飞机外,只承担过失赔偿责任。,(三)求偿的主体和程序 遭受损害的国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的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的要求。 (四)求偿委员会 若赔偿要求未

14、能在上述期限内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各方应于一方提出请求时,成立求偿委员会以便解决赔偿问题。,(五)赔偿额的确定 损害赔偿额应按照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来确定,以便对损害所作的赔偿,能使提出赔偿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国家或国际组织把损害恢复到未发生前的原有状态。公约未规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赔偿总额应根据实际的损害情况来确定,赔偿额没有上限。,四、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1974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建立了强制性的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一)需要登记的空间物体 “空间物体”是指所有由发射国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包括空间物体的组成部分以空间物体的发射地器及其零件。“登记国”是指依照登记公约将空间物体登

15、入其登记册的发射国。 凡是发射进入或超出地球轨道的空间物体都应该进行登记。,(二)国家登记册 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每一发射国应将其设置此种登记册的情事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三)联合国登记册 联合国秘书长要建立一个登记册并要长期保存。,五、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原则 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原则主要体现在1979年12月5日的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中,内容包括: (一)月球的非军事化 (二)国际合作与互助 (三)科学研究和探索 (四)月球的环境保护,(五)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国际开发制度 月球协定第11条 (六)协商制度与和平解决争端,第三节 关于空间技术及其应用的原则,一、卫星国际直接电视广播的原则 二、卫星遥感地球的原则 三、外空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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