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伦理学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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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当今媒介社会中,公众越来越依靠“第三只眼”去看世界获取信息,掌握动态,增长知识,享受娱乐。以电视传媒为代表的传统媒体已构成:人类整体生活环境人文环境。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和迅速普及又正引发着一场全球性的媒体革命。并且,渐形成一个全新的传媒环境空间。人类的社会生态和精神生态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气候”变迁。,媒 介 伦 理 学,新闻媒介的社会控制方法,1、司法控制(国家法律监控社会传媒) 2、行政控制(行政部门以规定、税收来控制新闻传媒) 3、资本控制(垄断媒介市场) 4、媒体自律,世界各国的新闻法规形式,1、新闻法。欧洲大多数国家采取此种方式,其特点是: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依据和服从新闻法

2、。 2、判例法。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案件,而没有成文的新闻法。主要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3、相关条文。没有单独成文的新闻法,而是将有关条文写入宪法、民法、刑法等条款中。主要在中国、日本、新加坡、印度等国家。,上编 新闻法制,第一章 新闻立法的历史发展任何一个科学、民主的社会都是一个法制的社会。第一节 西方新闻法概述 一、封建统治者的新闻管制与现代新闻事业的发展经济、政治政局稳定、战争报业的发展 1569年 红衣主教手抄报纸诋毁教廷(记者死刑) 1572年 教皇“谕旨”严惩新闻记者 1587年 又一名记者:断手、拔舌、吊死,近代报纸资产阶级的耳目喉

3、舌VS 封建统治者严格控制 英国 1586年 出版管理蓝本星法院法令二、约翰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以及西方新闻立法的进程。 1、约翰.弥尔顿简介 2、主要观点:新闻自由意见的自由市场自我修正1881年7月29日 法国 新闻法出版自由法,约翰弥尔顿,简介,三、西方国家的主要新闻法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法国新闻出版自由法 英国诽谤法 瑞典出版自由法,四、西方国家新闻法的不足,1、以自己的意见压制反对意见 2、屈从于庞大的工商业 3、常常抗拒社会变革 4、新闻报道中过分注意浅薄和刺激的描述 5、新闻报道常常危害公共道德 6、新闻报道无理侵害人的私生活和秘密 7、被工商阶级控制(新闻法的阶级性),第二节

4、 中国新闻史上的新闻立法,一、中国古代的新闻检查制度宋“定本制度”(中国新闻史上最早的新闻检查制度)二、中国近代的新闻立法过程 清政府南京临时政府袁世凯政府国民党,三、新中国的新闻立法 1、建国初期新闻立法没有受到重视(以党代政) 2、80年代后,大批有识之士开始新闻立法的拓展工作。魏永征 孙旭培新闻诉讼新闻官司新闻侵权,魏永征,浙江宁波人,复旦大学新闻系毕业。1988年至1998年任上海新闻记者杂志主编,现任香港树仁学院专任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研究生导师。主要学术著作有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1994)、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1999)、新闻法新论(2002)、新闻传播法教程(200

5、2)。在互联网上有“老魏说法”专栏。,孙旭培,1944年12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怀宁县人。现任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生指导组成员。并任中国新闻史学会会员、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理事、中国新闻年鉴编委。 1981年10月起任人民日报记者,1983年6月起,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任研究室主任,副所长,代所长,所长。曾任、新闻与传播研究主编、中国新闻法起草小组成员。现在重点研究新闻理论和新闻法。出版过新闻学新论、新闻侵权与诉讼、华夏传播论等书,以及社会主义新闻法是新闻自由保护法等论文数十篇。,第二章 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一节

6、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新闻事业 一、中国法制的历史进程“人治”:封建社会近代中国新中国1978 二、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新闻事业十一届三中全会市场经济 1、新闻事业必须成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名义和实质) 2、管理者必须依法管理新闻事业 3、新闻记者必须依照法律要求开展新闻工作。,第二节 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一、法制社会给新闻立法提出了要求 二、新闻立法是新闻事业发展的自身要求。 三、层出不穷的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要求新闻立法。 四、世界范围内的新闻法制化趋势。,第三节 新闻立法的可行性,一、我国数十年来的法制建设和新闻实践,为新闻立法提供了社会环境 二、法学研究和新闻学研究的深入理论基础 三、大量的新闻纠

7、纷和案例鲜活素材和现实基础 四、大批学者初步成果,第三章 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新闻记者的宪法权利 一、宪法中有关记者权利的法律规定宪法35条、40条、41条、47条、51条 二、记者的权利1、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2、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35条)3、依据宪法享有舆论监督权4、宪法中记者的其他权利,第二节 新闻记者的社会权利,一、新闻自由 独立宣言 国际新闻学会1951年:采访、传递、出版、批评二、知情权 20世纪40年代 美联社:肯特库伯,第三节 记者的职业权利,一、发表权新闻工作的前提条件三种直接的消极后果:1、心理伤害2、精神伤害3、物质伤害 二、著作权精神权利(人身权

8、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物质权利(财产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三、舆论监督权,第四节 记者的个体权利,一、采访权二、上情下达权三、下情上达权,第五节 记者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一、在正常的采访中,记者的正常权利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二、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记者的维权要求难以满足。三、必须用法律来保护记者正当必要的权利。,第六节 记者的义务,一、记者的宪法义务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义务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法律义务 广义法律以及在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内的义务1、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新闻记者的 基本义务。 2、新闻记者必须严格尊重报道对象的人格尊严 3、不得滥用新闻自由

9、侵犯他人的权利。,二、记者的社会义务1、记者要为社会的有序发展起积极的推进作用。2、记者必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三、记者的职业义务1、记者对新闻媒体的生存和发展负有特殊重要的义务。2、记者的守法义务3、记者维护新闻真实性的业务义务四、新闻记者的个体义务1、作为普通公民的新闻记者的义务2、作为“无冕之王”的新闻记者的义务。,第四章 秘密采访(隐性 采访),一、概念隐性采访:新闻记者以不公开的身份,通过隐瞒采访目的、隐藏采访设备在特殊场合对拥有权力的“强势群体”和“社会黑幕”的不义、丑闻及违法等行为进行访谈,以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与保证和谐社会生态的发展而发挥大众传媒“社会公器”力量的采访。,概

10、念阐释,首先是记者的“隐”.(身份是不公开的、目的是隐瞒的、设备是隐藏的.)第二是隐性采访的内容。(隐性采访的内容,大多属于批评监督类,借助于大众传媒进行传播后,对“权力群体”和“社会黑幕”背后的群体来说,其知名度和美誉度会呈现截然相反的对比。)第三是媒体的社会责任和记者的职业良知。,隐性采访的出现及其发展历程,英国记者WT斯蒂德以他的“暗访式采访和煽情式写作风格”至今被新闻记者所膜拜。斯蒂德的独家报道现代巴比伦的处女贡品以“买了一个女孩写故事”的采访方式,开创隐性采访手段运用于调查型报道之先河。1890年,美国女记者伊丽莎白科克伦,以疯人院的10天的报道为隐性采访带来莫大的声誉。,我国的隐性

11、采访最早始于20世纪早期。在我国1923年出版的第一本新闻采访专著邵飘萍著的实际应用新闻学中,就曾提到“隐显问题”。该书第八章“探索新闻之具体方法”中谈到的第一个问题:“个人朋友与资格之隐显”。这里说的“资格”,是指记者的身份。,隐性采访的困境,(一)地方政府及地方官员的压力2003年1月12日和18日,焦点访谈在揭露山西省临汾矿难瞒报死亡人数的时候,市里的人把大小饭店都盯住了,最后把记者堵在招待所,使暗访无法继续下去。1999年1月4日,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突然坍塌,造成多人伤亡。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事故,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召集县委各部、委、办、局开会,会后出台了“四不准”不准参加围观;不准议论

12、彩虹桥之事;不准误传彩虹桥坍塌原因,先在报纸搞误导;不准说这个人有问题,那个人有问题。,(二)法律的缺憾,司法解释关于隐性采访合法性的模糊使得媒体的困境显而易见:一方面,由于新闻采访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刑事侦察或政府调查,记者不可能以国家司法人员的身份制作“调查和讯问”而取得新闻采访的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在新闻官司中,当媒体被诉侵权时,记者的采访记录和录音录像资料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强调,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取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01年12月6日,最

13、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颁布以后,立即引起了传媒界的欢呼,声称媒体的“偷拍偷录被法律认可。”,(三)新闻线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缺失,新闻线人因为是端别人不义、丑闻、违法的老底,所以风险很大,其风险系数的高低,与线人所“报料”内容的重要性、灾难性成相应的比例。因为不是“在编人员”,所以新闻线人的财产保障也是一个难题。 一是奖金能否兑现? 二是奖金等级如何评定?由谁评定? 三是如何事先鉴别线索的真假? 四是如果几个线人的报料相同时,奖金如何颁发?线人如何判断他不是第一个报料的人?换言之,如果媒体以此使

14、诈赖帐,线人该如何辨别?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在这些问题上,一般都是由媒体说了算,线人没有发言权。媒体在暗处,线人在明处。从公平交易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不对等的买卖,线人明显处于劣势。,四、隐性采访的突围,(一)慎用“隐性采访”新闻调查栏目确认的四个原则可以成为众多媒体借鉴的标准: 、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 、没有其他途径搜集材料; 、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 、经制片人同意。,(二)寻求尽可能有利的法律、政策的保护,、公众知情权 、公众人物、公共利益,(三)媒体与记者的自律,目前,媒体及记者在采用隐性采访时,较为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15、、犯罪。 、违法。 、失德。,(四)社会、媒体、记者自我的保护,1、来自社会的保护。 2005年4月1日,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向苏州广电总台的250位一线记者,赠送了总价800多万元的保险。,2、来自媒体的保护。 首先是为暗访记者上保险。中央电视台连续三年为“3.15”晚会记者上人身意外险,每位记者5万元人身意外伤害险、10万元航空险。武汉晨报专门从事暗访的记者王浩峰,跟踪拍摄了万余副照片,多次险些丢掉性命。1999年底,王浩峰就职的报社决定破例给他每月1000元的岗位津贴,办了2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0年,又为他办了10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次是为暗访记者设置110。 再次

16、是要求暗访记者中途放弃暗访(被动)。,二、隐性采访的适用范围,、隐性采访中的地点A、隐性采访中的公开场合 、隐性采访中的秘密场合 、对同一公民的同一行为,获得的场合不同,可以最终决定新闻是否侵权。,、隐性采访中的人物,、隐性采访中的公众人物、隐性采访中的文化名人、隐性采访中的普通公民,、隐性采访中的事件、对违法行为的隐性采访、对合法行为的隐性采访(对社会问题的隐性采访),三、隐性采访的禁区,一、不可获取和泄露国家机密,包括军事机密。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应当无例外地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军事机密的有关事件、内容及其场所、不得进行偷拍、偷录。二、不可泄露和侵犯商业秘密。对此,我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相应的规定。 三、不可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隐私权和名誉权、肖像权等。隐私权是隐性采访最常见的侵权客体,实践中隐性采访的隐私权界限也最难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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