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规管理培训陈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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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辐射安全和防护 法律法规与监督管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陈东兵,河南杞县卡源辐照事故,主要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1,存在的主要问题,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4,核技术利用中的注意事项,1. 定义,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基本概念,1. 定义,射线装置:是指X

2、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有环境污染后果。,2.放射源的分类管理,2003年7月,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发布放射源分 类(IAEA-TECDOC-1191辐射源分类修订版),根据放射源危害性程度,高到低的顺序将放射源划分为类、类、类、类、类。 类放射源最危险,类放射源极低危险。,环保总局公告 2005年第62号,基本概念,2.放射源的分类,V类: 极低危险源,I类: 极高危险源,II类:

3、 高危险源,III类: 危险源,IV类: 低危险源,共分为五类,按照对人的损伤程度,基本概念,2.放射源的分类,基本概念,3.射线装置的分类,事故时可以使短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损伤,甚至死亡,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事故时可以使长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损伤,事故时不可能使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损伤,基本概念,环保总局 公告 2006年 第26号,3.射线装置的分类表,4.非密封源分类,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18871-2002)。 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类放

4、射源。 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类放射源。,粒子源形态是密封源,按照非密封源管理,基本概念,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1Ci=3.7E+10Bq,放射性核素的日等效操作量的计算 放射性核素的日等效操作量等于放射性核素的实际日操作量(Bq)与该核素毒性组别修正因子的积除以与操作方式有关的修正因子所得的商。,I-125;中毒组,简单固体操作。日拥有量: 1.2E+7 *10 /0.1=1.2E+9Bq(32mCi),北京辐射环境现状,北京市辐射管理体系,一、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环境保护法(1989年)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核安全法(准备阶

5、段),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核安全导则低浓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衡算(HAD501/01),核设施实物保护HAD501/02),法规体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 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2003年10

6、月1日施行。 共设8章6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放污法,我国第一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大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其立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既要防治放射性污染,又要促进核能和核技术开发利用 建立严格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明确法律责任,从严查处违法行为,放污法,国家对放射性污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的活动进行严格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从摇篮到坟墓” 环保部负责

7、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卫生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管。 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接受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及其后果承担责任。,放污法,法中确定了十五项制度,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三同时”制度,核设施划定限制区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核事故应急制度,核技术许可和登记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流出物排放报告制度,处置放射性废物收费制度,贮存、处置许可证制度,放污法,几个重要法律责任

8、,不报告监测结果或拒绝现场检查的处罚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放污法,第49条至第58条,几个重要法律责任,违反环评制度的处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放污法,没有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

9、文警示说明的处罚(1)要求在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及与其有关的场所和运输工具上设置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主要是指标识和说明的颜色应鲜艳,所处位置应合适,一目了然, 便于公众及时了解情况、掌握有关信息。 (3)放射性标识,几个重要法律责任,放污法,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10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配套子法,是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核技术利用领域实施监管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规。该条例为环境保护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10、装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进行全过程控制在法律层面铺平了道路,消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法规体系,(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三章安全和防护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法规体系,环保部门的职责,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环保、公安、卫生部门具有不同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1)制定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分类管理办法;(2)负责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类放射源、销售和使 用类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的审批颁发;(3)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

11、布限制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和禁止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以及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4)审批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进口,并依照有 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口的有关手续;,449号令,环保部门的职责,(5)负责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编码规则,并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备案工作; (6)负责批准在野外进行的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 (7)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8)依法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9)负责对有关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2、; (10)负责查处有关违法行为。,449号令,公安卫生部门职责,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保卫工作, (2)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卫生主管部门职责: (1)与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制定射线装置分类管理办法; (2)负责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3)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449号令,许可证分级管理,环境部负责对潜在危害比较大的辐射工作单位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 销售、使用类放射源的 销售(含建造)、使用类射线装置的 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449号令,国家和省两

13、级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证分级管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下列辐射工作单位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销售、使用类、类、类、类放射源的 生产、销售、使用类、类射线装置的 乙级、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449号令,国家和省两级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北京依法委托区县环保局颁发类射线装置许可证,以及环评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管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谁拥有、谁负责”的原则 转让的条件:(1)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2)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3)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14、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管理,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于转让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可每6个月申报一次)有效期:6个月,按照日期计算,449号令,第15条:禁止无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备案事项 五项,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异地(跨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备案,449号令,放射源的编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统一编码。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

15、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和进口是我国放射性同位素来源的两个“源头”,环保部对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实行统一审批,从进口的“源头”进行控制。,法规体系,放射源编码,0405,CO,00088,2,1-2位表示生产厂家,3-4位表示出厂年份,5-6位表示核素代码,,7-11位表示产品序列号,,12位表示放射源的分类,,法规体系,从业人员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 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 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

16、师担任。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有安全与防护相关人员均要经过适当培训、考核取得相 应的资格 。,449号令,辐射事故分级四级,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 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污染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 2、重大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污染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不足5000平方米的。 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污染面积大于200平方米,不足1000平方米的。 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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