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学编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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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后任务:,一、思考题(教材P189) 1、你可以召开听证会吗?你能参加听证会吗? 二、预习第十二章立法的概念、本质和作用回答以下问题: 1、什么是法律解释? 2、那些主体可以解释法律? 3、什么是法律修正? 4、那些主体可以修正法律? 5、目前我的法律解释与法律修正数量是?,第十二章 立法的解释与修正,第一节 立法解释 第二节 法律的修改与补充 第三节 法律的废止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第一节 立法解释,一、立法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是指法定的机关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法律的有关内容和含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立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于有权解释或法定解释,它依人们对“立法”一词的理解不同,有

2、广、狭两种含义。狭义的立法解释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会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的解释。广义的立法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解释,或者授权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解释。本书将主要就广义的立法解释进行说明。,在我国,广义的立法解释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对其本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作的解释,二是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解释,三是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授权其他机关进行解释。,我国的正式解释体制,二、立法解释的分类,1按照立法解释的时间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 2从解释的效力范围看,立法解释均为规范性解释,即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3

3、从解释的尺度看,立法解释是有关国家机关对其本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或授权进行的解释,因此既可采用字面解释,也可采用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4从解释的方法看,在立法解释中运用较多的是系统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三、立法解释的意义,法律发展的历史表明,在法的创制和实施的过程中,立法解释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因为: 第一,在立法过程中,尽管要求全面、明确地创制法律规范,但是法律规范只能是抽象的、概括的行为规则,即它只能规定一般的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它不可能也不应该对一切问题都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 第二,法律规范是相对稳定、定形的规则,而社会生活却总是在发展变化的。因此,要把相对不变的法律规定

4、适用于不断变化的法律实际,往往也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必要的解释。,第三,法律规范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创制的,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一般说来,一国的各种法律规范应当是统一的,是相互联系、补充的,同时又是相互制约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在各国家机关创制的、属于不同法律部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间,也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抵触,也会有界限不明或空白之处,这也往往需要通过立法解释来加以解决。 第四,法律规范是用严格的、专门的法律概念、术语加以表述的,有时会与实际生活用语含义不同,不易为人们理解。 第五,法律解释又往往是新法律规范产生的起点。,四、我国的立法解释,1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

5、法律。 2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凡属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国务院作出解释。 3进一步加强立法解释工作 根据1982年宪法、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立法法所形成的我国现行的立法解释体制,从总体上说,还比较原则,在许多方面还不能适应法律实践的要求和发展,还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和具体,也需要我们在理论上进一步加强研究,通过新的立法来系统地加以解决。,附:法律解释归纳图,第二节 法律的修改与补充,一、法律的修改与补充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修改和法律的补充的概念。法律的修改,就是通过改变法律的某些规定,使立法达到预期目的,

6、适应新的社会需要。法律的补充,是指在现行法律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加入新的内容,使其更加完善。 2法律修改和法律的补充的特征。法律的修改和补充,是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法律的制定一样,属于立法的范畴,具有立法活动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同时,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作为一种特定的立法活动,相对于法律的制定,又有其独具的特征:它的目的在于使法律趋于完善,任务是改变法律的原有面貌,使法律呈现新的面貌,而不像法律制定的目的首先是产生一个新的规范性文件。,二、法律修改和补充的意义,法律通过修改和补充,可以使法律适应新的情况的要求,改变法律中某些不合时宜的规定,消除法律中所存在的某些弊病,在法律中增加某些必要的新内容

7、。归纳起来,在立法过程中,法律修改和补充的意义主要是: 1使法律能适应新的社会需要 2使立法不断趋于合理、科学 3使试行(暂行)的法律走向成熟 4使法律体系保持内在的协调一致,三、法律修改和补充的权限、程序和方式,1法律修改和补充的权限和程序 有权对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机关,即法律修改和补充的主体,可以是被修改和补充的法律的制定者,也可以是非制定者。通常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是由它们的制定者来修改和补充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修改和补充的主体可以是非制定者。非制定者要修改和补充法律,必须要有明确的授权。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定者依法作出的临时授权;二是由专门法律规定所作的授权

8、严格地讲,法律的修改可分为:对宪法的修改和对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特别的程序。而对法律的修改,其程序大体与制定法律的程序相同或相似。,三、法律修改和补充的权限、程序和方式,2法律修改和补充的方式 (1)全面的修改和补充与部分的修改和补充。这是按修改和补充的法律的内容的比重所作的一种分类。 (2)明示的修改和补充与默示的修改和补充。这是按修改和补充法律的明确程度所作的一种分类。 (3)同位修改和补充与错位修改和补充。这是按法的位阶顺序对法律的修改和补充方式所作的一种分类。,第三节 法律的废止,一、法律废止的概念和意义,1法律废止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的废止,是指有关立法主体依据一

9、定的职权和程序,使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失去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法律废止,是完善立法的组成部分。 法律废止的特征主要有:()它不是直接为法律体系增加新的内容,而是以纯化法律体系的方式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它与法律效力的问题密切相关,法律废止能直接导致某些法律正式失去效力。()它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一个完整的规范性文件。 按照法律废止方式的不同,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一、法律废止的概念和意义,2法律废止的目的和意义 法律废止的目的和任务,主要是将有关规范性文件从现行法律体系中清除出去,使法律体系得到纯化、完善。 在实践中之所以要进行法律废止,其意义在于:()使现行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关系

10、发展变化的需要。()使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二、法律废止的权限和程序,1法律废止的权限。 在我国,法律废止与法律的制定、修改和补充一样,也要依照法定的权限进行。一般而言,法律废止的主体是法律制定者本身。在法律废止的活动中,通常是由法律的制定者就自己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宣告废止;在有些情况下,上级制定者也可以就下级制定的法律宣告废止。,二、法律废止的权限和程序,2法律废止的程序。 法律废止的程序也是立法程序的一种,因而它同法律制定、修改和补充一样,也要经历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等基本程序。不同之处是:(1)在法律废止的准备阶段,不必像法律制定、修改和补充那样经过复杂的过程。()在提案、审议

11、、表决和公布等程序上,法律废止较之法律的制定、修改和补充要更为简单些。,三、法律废止的方式,1在新法中明确规定废止旧法 2已有新法颁布,旧法自然失效 3有的法已经完成其历史任务而失效 4以专门文件的形式废止旧法,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和有序。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是立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活动。它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和编纂。,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1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概念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又称法规清理或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方法,对一定范围内的

12、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继续适用或是否需要变动(修改、补充或废止)的专门活动。 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是把现存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以一定方式,加以系统的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两方面的基本任务,并由此形成两个阶段。一是梳理规范性文件的阶段。二是处理规范性文件的阶段。,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2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权限和程序 (1)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权限。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只能由拥有一定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这些机关授权的机关进行。在立法实践中,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的是由立法主体的工作机构,或立法主体成立的临时工作机构来具体操作的;由立法主体对它们的清理报告或结果加以审查、批准。

13、立法主体或其授权的主体,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既不能越权清理自己无权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又不能越俎代庖清理不必由自己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也不能在有必要清理自己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时不作清理。通常应当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上级主体认为下级主体必须进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时,有权责成或要求其抓紧清理,但不必自己代替其清理。,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2)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程序。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应按程序而不能随意进行,其清理的程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由立法主体自己作出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决策,然后授权自己的工作机构或专门成立的临时机构具体进行清理; 另一种是,由立法主体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已有

14、的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客观需要,直接向立法主体提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案,然后由立法主体对清理案加以审议,之后的程序与上一种的程序相同。,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3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方法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方法,通常分为集中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三种: (1)集中清理。从时间上讲,集中清理是指对较长时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从内容上讲,集中清理是指对较多或一定立法主体所制定的各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2)定期清理。定期清理是指把规范性文件当做一项常规工作,每隔一定时期进行一次清理。 (3)专项清理。专项清理是指专门对某种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或某种形式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清理。,二、规范性文件的

15、汇编,1规范性文件汇编的概念 规范性文件汇编,是在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按照一定顺序,将各种规范性文件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的编排,汇编成册。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法规汇编等。 规范性文件汇编通常可以作为表现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实现规范性文件清理目的的一种重要形式。规范性文件汇编的主要内容,是将规范性文件集中化、系统化。,二、规范性文件的汇编,2规范性文件汇编的主体和过程 由于规范性文件的汇编不是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一般也不会产生法律效力,所以规范性文件汇编的主体,既可以是行使创制规范性文件职权的机关,也可以是其他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 规范性文件汇编的过程一般分为编辑和出版发行两

16、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规范性文件汇编的实体性阶段。它主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正确确定规范性文件汇编的主体;二是用正确方法进行具体汇编工作。第二阶段是体现规范性文件汇编成果的阶段。它主要是根据国家法定的规范性文件汇编出版发行制度进行。,二、规范性文件的汇编,3规范性文件汇编的方法 进行规范性文件汇编,需要正确选择和确定汇编的形式或类型。规范性文件汇编的形式或类型,主要分单项汇编和综合性汇编两种。 单项汇编是根据一定的标准,把某类、某方面、某领域或某几类、某几方面、某几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汇集起来。 综合性汇编是把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有效的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都汇集起来的总的、全面的汇编。,二、规

17、范性文件的汇编,4规范性文件汇编的结构 规范性文件汇编的结构是指汇编应当由哪些部分组成的问题。单项规范性文件汇编的构成,只能根据它们各自的特点作出安排,不宜作出统一规定。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汇编应当由哪些部分构成,可以有统一的标准,即依照一国部门法律或法律体系的结构作出划分。,二、规范性文件的汇编,5规范性文件汇编的内容、编排和技术性处理 关于汇编内容,首先要确定汇编内容的范围,其次要确定汇编内容的时间范围,最后要确定汇编内容的效力范围。 关于汇编的排列顺序。汇编中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排列通常采取两个步骤:先把汇编所要汇集的规范性文件按其内容分成若干部分或门类,排出顺序;然后把每一部分或门类的规范性文件按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 关于汇编的技术性处理。汇编不是创制规范性文件,因而不能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增删、改动,只能进行技术性处理。技术性处理的范围,仅限于改正规范性文件的文法、语法错误,并要对改动处加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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