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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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疏勒县疏勒县 XXXX 镇村级集体资产(土地)镇村级集体资产(土地)管管 理理 办办 法法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土地的管理,严格遵循市场规律,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 则,清理和规范村级集体土地承发包经营管理行为。强化村级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不 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 同法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 XX 镇行政辖区内村级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 第二条第二条 镇行政辖区范围内未开垦的荒地、荒滩、水塘、原生态林地等土地资源,均 属国家所有,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镇人民

2、政府批准,不得擅自 开荒,否则一经发现,镇人民政府将无条件收回,所造成损失由开荒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第三条 镇辖各行政村、场已开垦的集体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组织纪检、农经、土管、司法、财税等站所,组建镇人民政府村 级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管委会镇管委会)。负责对本镇辖区各行政村、场集体资产 和集体土地进行经营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 村级集体资产清理村级集体资产清理 第五条第五条 镇管委会负责对各行政村、场的集体资产和集体土地进行清理,建立规范的 台帐,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镇管委会对各行政村、场的集体资产经营状况、财务收支情况、资

3、金管理等 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和审计。规范村级集体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 镇管委会对各行政村、场的集体资产清理、核查后,各行政村、场的资产、 财务移交镇管委会统一管理。村级财务管理由镇人民政府指派镇农经站负责。 第三章第三章 村级集体资产经营村级集体资产经营 第八条第八条 镇辖各行政村、场原签订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一律作废,于 20102010 年 1212 月 3131 日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条第九条 村级集体土地经营由村民委会和镇管委会共同负责管理,统一合同制式,组 织公开发包。 第十条第十条 村级集体土地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承包期为 5 5 年;从事林果业生产的,承 包期为 20

4、年;从事其他经营生产活动的由镇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土地经营管理,本着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实行公开发包。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现有村级集体土地承包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必须与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共同签订,其集体土 地承包合同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根据本镇土地现行市场价格,经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确定,村级集体土地发 包最低均价为 120120 元/亩。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村级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可根据当时土地市场价格,由镇党委、镇人 民政府另行确定土地发包最低价格。 第四章第四章 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村级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村

5、级集体资产和集体土地经营收益,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指派镇农经站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村财镇管民用”制度,各村只设一名报帐员,负责该村财务申报 和核算工作。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村级集体收入主要用于村组干部补贴、养老保险、奖励基金、办公经费、文 体活动、困难群体帮扶、维稳经费、交通补助、差旅费用、村级阵地和公共设施建设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村级集体资金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必须经镇财经领导小组审批,由 镇农经站负责办理。 第五章第五章 奖惩责任奖惩责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村级集体资产清理不予配合、防碍清查,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清查人员, 提供资料数据不实、徇私舞

6、弊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 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村级集体土地发包程序,对有违规操作、违法行为的,按相关规定 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清查土地面积与实际不相符的,经查实确认后,熟地按 5050 元/亩的 标准,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均价高于 120120 元/亩的,超出的承包费由村委会自行 支配,但必须保证使用合理、合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在村级集体土地清理、经营、管理中,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 奖励。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在 5 月 30 日前一次性交清本年度土地承包费的,按应交集体 土地承包费总额的 5%5%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村级集体土地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镇土地规划、耕地保护、水资源管理、 项目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相关要求,合理使用所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 使用性质。承包人必须服从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否则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土地承包 合同,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镇人民政府原发布的有关文件或规定与本 管理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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