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分析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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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权利知识,强化权利意识,学会维权,我不同意你所说的,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泰戈尔,学习目标,通过对本专题的学习,掌握与权利基本问题相关的知识,懂得树立权利意识的重要性,并且强化权利意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懂得通过相关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职场陷阱坑苦学生,一名女大学生与一家有名气的IT公司签了合同,为此她放弃了去另外两家知名公司面试 的机会,也没有去参加公务员考试,然而不到半个月这家公司却单方面撕毁了合同。 “这只是我们调查中发现的一个个案。”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秘书长李迎丰在“2006年中国消费维权论坛”上告诉记者,大学生被侵权的领域主要表现在产

2、品、中介、求职等方面。其中,大学生求职时,经常遇到拖延、克扣甚至拒付薪酬的现象,此外,循环招聘、让大学生充当志愿者、单方撕毁合同等侵害大学生的伎俩也屡见不鲜。他们的维权意识并不强。在李迎丰说此前的调查显示,当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的维权比例只占10%。,不到全国平均的11%。“大学生比较普遍的想法是维权行动不合算,因为要上课,时间、精力都不允许,也有维权经费不足的问题”。,这只是大学生权益受到侵犯的一个例子而已,大学生权益受到侵犯的例子远远不止一个,在校外做兼职,打工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现象时有发生;在校园内,例如勤工助学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学校乱收重修费,大学生校规规定的权利与法律规

3、定的权利发生冲突等的现象也早已有之。 如果你是大学生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其中一个,你会不会认为因为维权不合算而放弃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认为有必要维权,那么,你知道该如何去维护吗?你或许不知道一点或许根本不知道怎样去维权吧?那么,请进入本专题的学习,会对你有很大的帮助哦。,权利知识知多少,与权利相关的基本问题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法制社会就是权利社会,权利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理论上说每个人都应该树立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这是维护公民正当权益的需要,更是推动法治化进程的需要。因此,现代社会公民必须要树立和强化与法制社会要求相适应的权利意识。要有这样的权利意识,首先得懂得什么是权利。那么,权利如何

4、界定,权利有哪些类型,什么是权利意识,现代公民为何要树立和强化权利意识,又如何去树立和强化权利意识呢?这一系列与权利相关的问题都是需要我们每个现代公民认真对待的问题。作为一个大学生的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公民中的一员,你对与权利相关的这些问题的了解有多少呢?,(一)权利的概念,提起“权利”,我们自然会说它是一个完全近现代的概念,它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导致的普遍公民权的同意语。当然,“权利”一词,在不同的学科领域和话语条件下,其内涵也不尽相同,尽管在其根本基础和基本精神上有相通之处。本文所论的权利,属于政治权利的范畴。当然,政治权利与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关系非常紧密。所以本文对权利实现和保护的讨论

5、离不开对政治,道德,法律等多个方面的分析。,在西方语境中,权利(right)一词来源于拉丁文“jus”,含有正义、应当之意。而“right”,从语词本身来看,含有两层意义:一,正确,正当;二,某种资格,当然,与法律的承认和保障紧密相联。由此可以看出,权利意味着正当的资格,其正当性由政治社会的的权力格局决定。当然,这是从政治意义上讲的“权利”。亚里士多德将权利定义为正义的标准:“正义的观念是同国家的观点相关的,因为作为正义标准的权利,是调节政治交往的准绳”。(转引自涅尔谢相兹:古西腊政治学说,商务出版社,192)后来的斯多葛派将权利与理性联系在一起。而自近代以来,因为人权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

6、、维护自身利益的理论武器,对权利的定义也五花八门。主要有天赋权利说,权利自由说,权利利益说,权利力量说,权利平等说,等等。,权利”一词在古代汉语里其实很早就有了,但大体上是消极的或贬义的,如,荀子劝学中的所谓“接之于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也”; 桓宽盐铁论杂论篇中的“或尚仁义,或务权利”。这种语义上的权利不是一个可以用来构造法律关系的法学概念。中国古代法律语言里也没有像英文“权利”、“义务”那样的词汇。19世纪中期,当美国学者丁韪良先生(W.A.P.Martin)和他的中国助手们把维顿(Wheaton)的万国律例(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翻译

7、成中文时,他们选择了“权利”这个古词来对译英文“rights”,并说服朝廷接受它。从此以后,“权利”在中国逐渐成了一个褒义的、至少是中性的词,并且被广泛使用。我们在此要考察的,就是后来的、或所谓现代意义上的“权利”一词的涵义。,怎样界定和解释“权利”一词,是法理学上的一个难题。在现代政治法律里,权利是一个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康德在谈及权利的定义时说,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那样会让他感到为难。“他们的回答很可能是这样,且在回答中极力避免同义语的反复,而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即指出某个国家在某个时期的法律认为唯一正确的东西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问者提出来的那个普遍性

8、的问题。”费因伯格认为,给权利下一个 “正规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应该把权利看作一个“简单的、不可定义、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权利一词难以界定在某种程度上与权利一词的过度使用有关。权利语言虽然源于西方,但权利文化现在已经成为一种全球现象。作为用来诉求和表达正义的方便而精巧的工具,权利语言提供了一种表述实践理性要求的途径。换言之,只要自己认为是合理、正当的需求,就可以称之为“权利”。作为其负面的结果,权利语言经常被滥用,关于权利及其涵义的讨论也时常发生一些误解。 也许因此,牛津法律便览的“权利”词条直截了当地把权利说成“一个严重地使用不当和使用过度的词汇。”,一类是从伦理的角度来界定权利。一般说

9、来,格劳秀斯和19世纪的形而上学法学家们强调的是伦理因素,如,格劳秀斯把权利看作“道德资格”;霍布斯、斯宾诺莎等人将自由看作权利的本质,或者认为权利就是自由;康德、黑格尔也用“自由”来解说权利,但偏重于“意志”,而且,他们的自由概念与霍布斯的也很不相同。严格说来,康德的权利定义是不限于意志自由的,他很重视人与人的协调共存。黑格尔指出:“一般说,权利的基础是精神,它们的确定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意志既是权利的实质又是权利的目标,而权利体系则是己成现实的自由王国。” 这些解释都是将权利看作人基于道德上的理由或超验根据所应该享有之物,虽然也涉及利益,如拥有某物或做某事,但并不以利益本

10、身为基点。,另一类是从实证角度来界定权利。如,实证主义把权利置于现实的利益关系来理解,并侧重于从实在法的角度来解释权利。德国法学家耶林使人们注意到权利背后的利益。他说,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同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功利主义者认为由社会功利规定全部的权利和义务并派生出所有的道德标准。权利的实质是普遍的功利。 这两类界定只是笼统言之。其实,这两类分别里又包含诸多小的分别,同时,这两类之间也有些交叉。所以,一些教科书对关于权利的界定作了许多的分类,主要有“自由说”、“意思说”、“利益说”、“法律上之力说”。 从以上可见,仅仅从某个特定的角度给权利下一个

11、定义并不难,但这样做容易导致权利问题的简单化、庸俗化。为了全面、正确的理解权利概念,较为关键的是把握权利的要素,而不是权利的定义。,权利主要包含五个要素,这些要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用来阐释权利概念,表示权利的某种本质。 第一个要素是利益(interest)。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是由于利在其中。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权利是受到保护的利益,是为道德和法律所确证的利益。利益既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群体的、社会的;既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既可能是权利主体自己的,又可能是与权利主体相关的他人的。 第二个要素是主张(claim)。一种利益若无人提出对它的主张或要求,就不可能成为

12、权利。一种利益之所以要由利益主体通过表达意思或其他行为来主张,是因为它可能受到侵犯或随时处在受侵犯的威胁中。,第三个要素是资格(entitlement)。提出利益主张要有所凭据,即要有资格提出要求。资格有两种,一是道德资格,一是法律资格。专制社会里的民众没有主张言论自由的法律资格,但是具有提出这种要求的道德资格,这种道德资格是近代人权思想的核心,即所谓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同时,这个时代的一些思想家又对国王和贵族所具有特殊的法律资格,给予道德上的否定。,第四个要素是力量,它包括权威(power)和能力(capacity)。一种利益、主张、资格必须具有力量才能成为权利。力量首先是从不容许侵犯的

13、权威或强力意义上讲的,其次是从能力的意义上讲的。由法律来赋予权威的利益、主张或资格,称法律权利。人权在获得法律认可之前是道德权利,由于仅具道德权威,侵害它,并不招致法律处罚。在获得法律确认后,人权就既是道德权利,也是法律权利。因而,侵犯人权会导致法律后果。除了权威的支持外,权利主体还要具备享有和实现其利益、主张或资格的实际能力或可能性。,第五个要素是自由。在许多场合,自由是权利的内容,如出版自由、人身自由。这种作为某些权利内容的自由(或称“自由权利”),不属于作为权利本质属性之一的自由。因为奴役权利、监护权利并不以自由为内容,但其本身的确是权利。作为权利本质属性或构成要素的自由,通常指权利主体

14、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的干预或胁迫。如果某人被强迫去主张或放弃某种利益、要求,那么就不是享有权利,而是履行义务。,根据上述,可以给权利下一个这样的定义: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不过,这个定义并不是完美的,甚至可以说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实际上,既然上述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能表示权利的某种本质,那么,以这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为原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究竟以哪一个要素或哪几个要素为原点来界定权利,则取决于界定者的价值取向和理论主张。同时,“为道德、法律或习俗认定为正当”也有着许多不同的解释。例如,在利益问题上,有些利益在

15、法律上是正当的,有的则是不正当;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但是并不受法律的保护;有些利益在法律上不能被主张,但在道德上或政策上却可以主张。又如, 在自由问题上,如果以意志自由作为权利的本质,动物、精神病人和智力发育未成熟的婴儿和孩童便不享有权利。这类问题放到下文权利分析部分讨论。以上所述,与其说是关于权利的定义,毋宁说是关于权利的一种定义方法,它代表着理解权利概念的一种路径。,权利与权利的区别,值得注意的是,当我们提起权利的时候,往往会不由自主地想起“权力”,而且容易把这两个概念混淆。这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权利区别于权力。,权力是职权和身份的附属物。法学将权力定义为:合法确认和改变人

16、际关系或处理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力。意指特定主体将其意志强加于他物,使之产生压力继而服从的能力。在现实中,权力一般表现为公共机关、准公共机关依法拥有职权和其他体现公共利益的权能。在现代社会,权力作为一种社会公共力量,由人来行使,这就产生一种可能,即以保障权利为宗旨的权力极可能蜕变为权力者谋利的工具,权力的滥用与犯罪同样是人类社会无法根除的必然之害。理性人所能做到的就是在理论上认识权力的双重性,并设置控权的制度以尽可能防止权力蜕化。在现代社会中,权力设置的目标应当是:既使权力有足够的能力保障权利,防止权力的滥用;同时又要防止权力侵犯权利,防止权力背离公共目的。因此,防止权力滥用始终是现代公法制度的基本宗旨和原则,不制止权力滥用,就谈不上权力有效保障权利,(二) 权利要件,权利的可诉性问题涉及到权利的成立要件。我们常常说,现行中国宪法不能在法院审判里被援用,实际上,这就是一个权利的可诉性问题。它表明,现行宪法里规定的宪法权利,在现有的体制内,还不是一项完整的权利,或者说,还缺乏某些要件。那么,如何判定、如何促使一种利益、要求、资格、自由或权力得以成为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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