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复习题-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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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一、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结婚 三、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四、离婚,20世纪60年代的结婚证,文 革”期间的结婚证,末代皇帝的结婚证,现在的结婚证,一、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1、婚姻 2、家庭 3、婚姻法 4、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婚姻的含义: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这种结合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2、家庭,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含义如下: 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 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组成,3、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即规定婚姻关系、家

2、庭关系的发生、终止以及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亲属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二、结婚制度,1、结婚的条件 2、结婚的程序 3、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1、结婚的条件,必备条件: 自愿 法定婚龄 无配偶 禁止条件: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禁止得一定疾病的人结婚,(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 男女本人的自愿,而不是他人的意愿 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 法定婚龄的确定取决: 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世界各国的婚龄分为三类

3、: 第一类属高婚龄类 第二类属中婚龄类 第三类属低婚龄类,我国的法定婚龄: 男22岁、女20岁 案例 晚婚晚育年龄: 男25岁、女23岁 晚婚,是指男25岁、女23岁以上结婚 晚育,是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2、结婚的程序,申请 审查 登记,3、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消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该婚姻。,三、家庭关系,夫妻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一)夫妻关系,1、夫妻的法

4、律地位 2、夫妻人身权 3、夫妻财产权,1、夫妻的法律地位,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平等的。,2、夫妻人身权,夫妻人身权亦称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配偶身份权包括: 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 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夫妻财产权,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有相互帮助的义务,3、夫妻财产权,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权的规定体现在夫妻财产制中。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制 个

5、人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个人财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6、。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二)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子女负有不得干涉父母再婚的义务,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一经确立,其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同于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一经确立,并不影响子女与

7、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一经确立,其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同于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一经确立,其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消除。,(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1、祖孙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2、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

8、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四、离婚,1、离婚的原则,保障离婚自由防止侵权 反对轻率离婚增强责任感,2、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一方触犯刑法,严重伤害另一方感情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离婚与认定无效婚姻以及撤销婚姻,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只能由当事人提出; 认定无

9、效婚姻和撤销婚姻是对违法婚姻的处理,当事人可以提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且只能由法院予以判决,3、离婚的程序,登记离婚(协议离婚、行政程序离婚) 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 (诉讼程序离婚) 男女双方只有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实现离婚 调解离婚,男女双方对离婚无异议,只是对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由法院调解离婚的。,登记离婚方式,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 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子女财产问题无异议。 应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确认双方符合条件后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无民事行为

10、能力人或限止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采用协议离婚方式的,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来处理。,诉讼程序离婚,调解离婚 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后发给离婚调解书 诉讼离婚 法院调解无效,并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和好而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非诉讼调解,非法院的单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离婚事宜进行的非诉讼调解 和好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国家鼓励非诉讼离婚调解,但没有规定这是必经程序,4、两项特殊的规定,军婚保护和妇女权益保护,军婚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为了保证现役

11、军人安心服役,保证国防的稳固。 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军人一方要求离婚不受此限制,应按一般离婚处理; 征得军人同意,并不等于军人不同意就一定不能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要通过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做好思想工作,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予以离婚。,妇女权益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男方在此期间不得提出离婚,期间届满后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主要是指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5、离婚后子女抚养,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

12、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据此表明,由于父母离婚,父母双方已不能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对子女亲权或广义监护权的行使会有所变化,而根据此规定可推知离婚后父母双方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即采用双方行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21条也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

13、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其中的“监护权”应是亲权或广义上的监护权,而由此也同样可见在我国离婚后亲权的行使原则是父母共同行使。,归谁直接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

14、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发生争执的,应考虑一下该子女的意见。 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对其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抚养的,仍由其生父母抚养。 父母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抚育费如何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抚育费给付方式和期限: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

15、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尚在校就读的;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6、探视权,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

16、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案例,吴某与林某于199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近年来夫妻双方矛盾丛生,妻子吴某遂于今年6月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递交离婚诉状。 吴表示,婚生女儿可由林某抚养,她愿意付抚养费,但必须保证她每个星期可以探视女儿两次。林某同意离婚,并同意女儿由他抚养,不需要吴某支付抚养费,唯一的条件是不允许吴某亲近女儿一步。他对法官毫不讳言:“我已经对女儿说过你妈已经死了。”,法院判决,吴某探视女儿的时间和方式为一个月两次,每次探视的时间为节假日的上午8时30分至12时,或下午2时30分至6时,探视地点在女儿居所

17、或适宜女儿健康活动的场所内。 婚姻法确定了行使探视权必须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的原则。吴某要求一星期探视两次的诉请未予支持,是考虑到探视周期太频繁难以操作;而探视时间的规定,主要是从利于孩子休息娱乐上考虑的,同时也照顾到父母双方的时间配合。,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 (摘自法制日报),个体老板郑某这几年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两年前,郑某在外结识了女青年李某,并背着妻子在市区购买了一套房子给李某居住。从此,郑某过起了金屋藏娇的生活。郑某的妻子从朋友处得知郑某购房“包二奶”后,非常气愤,提出与郑某离婚,并要求将丈夫在外“包二奶”的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郑某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对买给李某居住的房子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是该房是用他个人做生意赚的钱购买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郑某的妻子有权分割这套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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