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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权案例分析 “华灯”与“华表”,杜高飞 20115049,北京某酒厂是“华灯”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白酒商品上。河北某酒厂亦在白酒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华表”牌,且其酒瓶包装使用与“华灯”注册商标图样相似的装潢,北京某运输公司帮助河北某酒厂运输、存储于北京某商场“华表”并在销售。北京某酒厂曾发函给河北某酒厂、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及北京某商场,要求停止侵权,但这三家单位均未理睬。现北京某酒厂诉河北某酒厂、北京某仓储公司及北京某商场侵犯其“华灯”商标权。,案情介绍,北京某酒厂的主张是否成立,分析一下问题:,(1)“华表”与“华灯”,是否构成商标近似?(2)河北某酒厂的商品装潢是否侵犯了
2、“华灯”商标权?(3)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4) 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1)根据我国商标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9条关于判断商标相同、商标近似的规定,文字商标近似的判断要从音、形、义等方面综合考察。对本案而言,“华表”与“华灯”均为两字商标,虽有一字相同,但“表”与“灯”在发音、字形、字义上均有较大的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2)河北某酒厂的商品装潢侵犯了“华灯”商标权。商标法 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 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 志作为商品名称
3、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 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 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因此,河北某酒厂在其酒瓶包装上使用与 “华灯”注册商标图样相似的装潢,属于在同种商品上将与他人 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 用权的行为。,但是在本案中,原告北京某酒厂只是就被告河北某酒厂在白酒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华表”牌提起诉讼,其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应该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收到通知后,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依法变更相应的诉讼请求,则法院应该更具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河北某酒厂的商品装潢行为、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为河北某 酒厂故意提供运费便利行为以及北京某商场的仓储行为侵犯了 “华灯”商标权。原告也只能就上述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总结:“华表”与“华灯”不构成近似商标,没有侵权;但是河北某酒 厂的商品装潢行为、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为河北某酒厂提供运费便 利行为以及北京某商场的仓储行为都侵犯了“华灯”商标权。,谢 谢,Thank You,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