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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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裁定书不合理行政裁定书不合理篇一:调查:“状告市政府后,我被评为不称职公务员”考核小组认为,公务员应做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模范胡光佳是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法院工作了 13 年的他,没想到自己也会有官司缠身的一天。而且,对方是当地政府。 “政府强行拆了我的房”XX 年初,因 326国道宣威至天生桥路段改扩建,加之宣威市政府要收购储备该公路虹桥段两旁的土地,胡光佳的一栋三层楼房被列入拆迁范围内。这栋房是他向银行贷款 41 万元,加上自筹资金,于 XX 年建成的。得知拆迁的消息后,胡光佳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宣威市发展计划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房屋进行了价格鉴定,值万余元。4 月 25 日,宣

2、威市宣天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胡光佳就拆迁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口头补偿协议:“先预付 40 万元,余额补偿款待全部拆除后付。 ” “我先收下这笔钱,还了银行贷款。 ”胡光佳说,“当时连补偿安置协议都没有签,补偿款也没有全部兑清,所以我不愿意拆。 ”胡光佳拿出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说,强制拆迁是有程序的:首先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或者订了协议不搬的,还有仲裁、起诉或者裁决程序,而且,补偿应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由于胡光佳“未自行拆迁” ,6 月 3 日,宣威市政府发布公告,

3、要求限期拆迁,否则将强制拆迁。6 月 12 日,胡光佳的房屋被强制拆迁。胡光佳说:“拆房时,我没有收到行政裁定书、强制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房子被拆除后,胡光佳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当地政府也开始调查他在批地建房过程中的问题。宣威市国土资源局调查认定,胡光佳曾两次以农民身份骗取用地手续,其行为违法。同时,原板桥土管所“越权批准”办证,行为无效。之后,该局宣布胡光佳 550 平方米的用地手续无效,并罚款元。胡光佳说,这 550 平方米土地是他哥哥的承包地,在分家时给他用于建房,他便办理了建房手续。 “原板桥土管所也是代表一级政府行使职权,如果不合法,当时就有权阻止

4、我。 ”胡光佳说, “批了就表明是合法的,而且我已经办理了房产证。怎么现在拆了我的房子后才说我违法呢?”XX 年 9 月,胡光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宣威市政府。同时,胡光佳起诉宣威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状告市政府,我经历了一个不寻常的过程”胡光佳状告宣威市政府一案,曲靖市中院指定由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审理。麒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宣威市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且程序违法,判令胡光佳胜诉。宣威市政府上诉后,曲靖市中院于 8 月 23 日作出裁定,发回重审。11 月 29 日,麒麟区法院再次作出结果相同的判决。宣判后,宣威市政府表示将再次提出上诉。 “状告政府,我经

5、历了一个不寻常的过程。 ”胡光佳说,官司还没有开庭前, “我承受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单位领导多次找我谈话,政府的有关领导也与我协商,要我撤诉。 ”XX 年 11 月 5 日,胡光佳曾向法院写过一份撤诉申请 ,称“经与有关人员协商,我撤诉后,将补偿我余款,行政处罚也随后撤销。 ”但是,11 月 27 日,胡光佳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恢复审理申请书 ,以有关部门“未按照双方口头达成的协议执行”为由,请求恢复审理。对此,宣威市国土资源局称,这是没有的事,胡光佳“是自愿撤诉” , “撤诉的原因不清楚” 。法院恢复了胡光佳告市政府的案子,但裁定同意胡撤回对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该裁定书落款时间是 11 月 6

6、 日。 “我收到的时间是 12月 8 日,法院依法应该受理我的恢复申请。 ”胡光佳说,他对裁定不服,已向曲靖市中院提出上诉,此案目(转 载 于: 小 龙文 档 网:行政裁定书不合理)前仍没有最终结果。“起诉市政府后,我的麻烦接踵而来” “起诉市政府后,我的麻烦接踵而来。 ”胡光佳说。胡光佳 XX 年 1 月被查出患胆结石、胃炎、肝功能损伤,不得不住院治疗。在此之前,他带病坚持工作了半年多。胡光佳住院治疗期间,XX 年 4月,宣威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胡光佳的行政处罚。出于回避原则,富源县法院被指定作为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以胡光佳“拒不履行义务”为由,拘留胡 15 天。同时,法

7、院裁定,要求胡光佳支付国土资源局的行政罚款和执行费共计 8000 余元,从胡每个月的工资中扣留 1200 元,直到扣清为止。XX 年 7 月,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麒麟区法院起诉胡光佳,称胡原来领走的40 万元拆迁补偿款是该公司拨付给宣威市宣天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现胡的房屋 被国土资源局确定为非法,该公司要求返还这笔钱。8月 30 日,麒麟区法院对此案进行缺席审理后,认为胡光佳存在欺诈,判决胡返还 40 万元。目前,胡光佳已提出上诉。XX 年底,胡光佳这个连续多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的公务员,这年被确定为不称职。XX 年 11 月,胡光佳被法院从刑庭调到靠近贵州边境的乐丰乡法庭工作

8、。 “我曾多次提出办案要求,但法院只是安排我按时到办公室报道。 ”胡光佳说。“我最想不通的就是单位对我的评价” ,胡光佳说, “我带病坚持工作,XX 年全年收案 61 件,结案 60 件,怎么成了不称职?”宣威市法院刑庭庭长舒承宏证实了胡的办案情况:当年归档 56 件,4 件上诉,1 件延期至 XX 年。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公务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胡光佳马上向法院年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了复核申请。复核决定维持了原来的处理决定。复核决定认为:“胡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者,应该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带头模范执行政策,做顾全大局,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

9、益的模范。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市政府的形象、人民法院的形象、国家公务员的形象。 ” “法院不看我的工作实绩,却是看我的政治表现 。 ”胡光佳说, “把我个人与政府之间的房屋拆迁矛盾硬扯到工作上,由此得出不称职的结论是不客观、不公正的。 ”12 月 22 日,宣威市法院年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成员之一、政治处主任朱家贵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对胡光佳 XX 年的工作评价进行复核时,考核小组综合考虑了以下几方面的因素:第一,在民主测评不记名投票中,投胡不称职的票数最多;第二,胡答应自行拆房,就应该有信用,但他未拆,造成其他几家也跟着不拆;第三,请假的天数比较多,有时是看病,有时是办拆迁的事。朱家贵说,根据宣

10、威市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年度考核“政治还是放在第一位的” 。对胡光佳的调动,朱家贵说:“是工作需要,与去年的考核结果无关。 ”在刚刚结束的宣威市法院 XX 年度考核中,胡光佳因病假超过 180 天,已被确定为不进行考核。中国青年报喻劲猛篇二: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村民诉请撤销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让人做不到见怪不怪(XX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不予受理村民诉请撤销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 让人做不到见怪不怪 发表时间:XX-12-1 18:33:00 阅读次数:540 作为一位专门承办行政案件的律师,对于人民法院不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应该说已经见怪不怪。可是

11、,今天面对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的一份裁定书,却还是无法做到见怪不怪。 某工程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得到省政府批准后,责令村经济合作社限期交出土地。所谓责令村经济合作社限期交出土地,实际上是要求村民们交出土地,因为村民们才是土地的实际使用人。 于是,农民们以该责令交也土地不合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可是,人民法院却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村民们的承包地已被征收为国有,起诉人与涉诉的土地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附: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XX)黄立初字第 4 号 起诉人张仙芳等 46 人【详细名单附后】 。 诉讼代表人程立庆,男,1962 年 5 月 24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12、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 诉讼代表人程立明,男,1945 年 2 月 19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 诉讼代表人胡建国,男,1967 年 1 月 1 5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 诉讼代表人郑永庆,男,1954 年 8 月 29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 诉讼代表人胡保书,男,1957 年 5 月 14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 委托代理人袁裕来(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利平(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张仙芳等 46 人诉称,XX 年

13、7 月 4 日,被起诉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作出黄土资交字【XX】1 号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 ,因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土地 23 公顷,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责令王西村委会在 XX 年 7 月 8 日前交出批准征收的土地,起诉人的部分承包地在此范围内。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作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被起诉人没有责令土地所有权人交出土地的法定职权,也未将起诉人列为当事人,且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不明确,请求撤销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 岩分局于 XX 年 7 月 4 日作出的黄土资交字【XX】1 号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

14、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起诉人张仙芳等 46 人的原承包地已被征收为国有,起诉人与涉讼的土地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仙芳等 46 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鑫 鹏 审 判 员 魏 绪 荣 审 判 员 李 彩 琴 二 00 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郏 笑 笑 - 姓名:裕来博客网址:时间:XX-12-2

15、17:20:00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仙芳等 46 人 上诉请求: 撤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XX)黄立初字第 4 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审裁定的理由是,上诉人原承包地已被征收为国有,上诉人与涉讼的土地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这一理由不能成立。判断当事人能够提起诉讼的标准是,行政行为有没有给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涉案土地是否已经批准征收,需要被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因此法院必须受理。 退一步说,即使涉案确实已经批准征收。责令交给土地行为,也给上诉人设定了义务,虽然责令交出土地的对象是村经济合作社,但实际上承

16、受义务的是上诉人,因为上诉人是土地的实际使用人。 再退一步说,即使政府方面已经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交了土地,据以执行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的合法性,仍然与上诉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仍然有权利主张确认违法,并要求赔偿。 综上所述,特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仙芳等 46 人(详见签名单) XX 年 12 月 3 日 篇三:董再国律师专业法律文书之诉镇政府强拆的行政起诉状行政起诉状 原告 联系电话 被告皋兰县西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西岔镇西岔村 1089 号。 法定代表人杜洪元,职务镇长。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养殖大棚的行为违法; 2、 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西岔镇中川村 1901 号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住宅、养殖大棚及使用权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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