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标

上传人:资****亨 文档编号:56799472 上传时间:2018-10-15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监理合同标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监理合同标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监理合同标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监理合同标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监理合同标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监理合同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监理合同标(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号号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 委托人:委托人: 监理人:监理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协议书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监理服务和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服务的工程概况如下:

2、 1、工程名称:彝良县柳溪中学校安工程, 2、工程地点:彝良县柳溪中学校园内, 3、工程规模:建筑设计要求 4、工程总投资: 二、词语限定本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件、专用条件 中的定义相同。 三、合同文件组成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通用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 件中约定范围内的报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中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 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五、服务期限 合同范本 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自 2011 年 10 月

3、31 日开始,至监理工程项目竣 工验收日完成。 六、合同的订立及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 份。 委托人: 监理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合同范本 第二部份第二部份 标准条件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 人。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

4、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 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 当事人。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 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 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 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 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

5、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 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 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 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

6、规 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 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 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合同范本 第六条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 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 给委托人。 第七条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 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

7、预付款。 第九条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 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份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 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 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 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 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 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

8、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 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 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 料: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 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9、;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 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 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 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 合同范本 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 更正。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 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 向委托人报告。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

10、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 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 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 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 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 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 才能复工。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 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 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总监

11、理工程师签字 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 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 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 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 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 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 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 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12、。当双方的 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 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 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有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 内的专项报告。 合同范本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 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

13、要求监理人更换监 理人员, 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 任。 监理人责任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 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 14 天,双方应 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 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 (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 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

14、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 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 5 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 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 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 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 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合同

15、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 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支付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 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 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48 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 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 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8 天前通知对 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 合同范本 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 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有效。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 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 31 条及第 32 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 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劳务/用工合同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