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证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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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证书管理制度民办学校证书管理制度篇一:民办培训学校奖惩管理制度艺术培训学校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障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员工。 3.主管部门 本制度管理部门为教务处。 4. 奖励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升迁或晋级、通令嘉奖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和荣誉证书或奖状。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在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的同时,注重教学方面的创新,学员考取率达 98%以上。 (2)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

2、事故中有功,使学校财产和职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3)在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方面事迹突出的。 (4)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5. 处罚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留用察看、撤职、开除。对员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同时,可以附加扣发 13 个月的绩效奖金;降级,在降级的同时,扣发 4 个月绩效奖金。凡受公司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只发给试用期工资;对员工的行政处理:辞退(解除合同) 、开除。 行为规范处罚 (1)保持衣冠干净整齐,胸牌佩戴应符合公司规范要求,禁止赤膊、赤脚、穿拖鞋、背心等现象,违者每次罚款 5 元。未经领导批准

3、的,私自调班的,不服从管理、调配,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无理顶撞的,罚款 3 元。 (2)1、迟到、早退 30 分钟以内,罚款 2 元;30 分钟到 1 小时,罚款 5 元;1 到 4 小时,记为矿工。不执行请、销假规定,罚款 2 元。 (3)未经领导批准的,私自调班的,不服从管理、调配,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无理顶撞的,罚款 3 元。 (4)严禁在工作场所内大声喧哗、使用污言秽语或追逐嘻闹,讲话声量以不影响他人工作为标准,违者罚款10 元。 (5)下班离开时应关闭电脑、空调、电灯等用电设备设施,关锁好门窗。发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每次罚款5 元。(6)工作时间内玩电脑游戏、看电影、看与工作无关的

4、报刊杂志,每次罚款 5 元,连续三次校内通报批评。 (7)爱护公司财物,勤俭节约,杜绝各种浪费。动用学校财物从事私活加工,按材料加工费的 510 倍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8)严禁盗窃学校财物,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9)严禁在公司内打架斗殴,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尽忠职守,严守公司秘密,严禁擅自复制、查阅及泄露学校文件及资料,不得携带机密资料外出,一旦发现,作内部下岗处理,罚款 100300 元,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力。 (11)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声誉和形象的行为,违者罚款 50 元,

5、造成恶劣影响的另行处理。 (12)准时出席各类会议,迟到 5 分钟以内,普通员工罚款 5 元,中层干部罚款 10 元,高层领导罚款 30 元,5分钟以上翻倍,无故缺席会议罚款 20 元;三次以上无故缺席者,罚款 100 元,若有事需提前 10 分钟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否则视为缺席。 (13)严禁擅自撕毁和更改公司各种告示、通知及现场各种张贴文件、图画等,违者罚款 10 元,并负责赔偿损失。 (14)公司下发的各种文件、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并按公司规定上交归档,若造成遗失、外流者,根据情节严重罚款 1030 元。 教师管理处罚 (1)上班必须提前 10 分钟到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和交接班工作。 (2

6、)现场吸烟,处罚当事人 5 元/次。 (3)不服从领导调配,直接领导有权责令停职检查(停职期间不发工资) ;无理取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上岗前不允许汹酒,一经发现,直接领导有权不准其上岗,停工时间作事假处理并罚款 20 元。 (5)故意损坏工具、公物,照价赔偿,并罚款 10 元,取消 1-3 个月绩效奖金;遗失工具、公物的,照价赔偿,影响生产和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安全、保卫管理处罚 (1)各级领导和安全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物品、消防器材,进行分类放置,专人严格保管,消防器材点

7、检按安全检查、按保安部门规定执行。凡因管理不善、督查不严或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对责任者罚款 1000 元,取消 3 个月的绩效考核工资和年度奖金;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工资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惩处。(2)严禁酒后上班,违者罚款 10 元,造成损失的另行赔偿损失。 (3)擅自移动、挪用、损坏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罚款 10 元。 (4)员工在公司内外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传播淫秽物品、参与邪教、进行迷信、流氓活动及吸毒的,从严从重处理,罚款 50-100 元,取消 3 个月的绩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公司察看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 200

8、-5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将本校物资私自赠与他人或偷窃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在 1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者。 (2)故意损坏学校财产,价值在 1000 元以下者。 (3)安全事故直接责任,损失在 1000-10000 元之间者。 (4)打击、报复及变相打击报复管理人员,情节较轻的。 (5)营私舞弊,损公肥私,有贪污受贿行为情节较轻者。 (6)受个人利益驱使,造成学校经济损失在 XX 元以下者。 (7)破坏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扰乱社会治安,有损学校形象者。 (8)未经许可兼任其他企业职务者。 (9)篡改发票,损公肥私者。 (10)借本校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损害学

9、校名誉情节较轻者。 篇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法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 ) ,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证明持有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学许可证的式样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内容由审批发证机关填写。 第四条 办学许可证由教

10、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审批权限核发。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 经办学资格核查、依法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申请办学许可证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批复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二)学校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学校固定办学地址、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及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学校资产来源、资

11、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的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 发放或换发 第六条 发放办学许可证,指审批机关给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换发办学许可证,指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因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或因学校举办者、办学者及办学内容有重大调整经审核同意变更许可事项,需要更换办学许可证等情况。第七条 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对象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法审查、批准正式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各类学历教育以及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的民办学校。 第

12、八条 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条件: (一)举办者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到相应的学校设置标准; (三)办学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学校在办学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学校产权明晰,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六)符合发放或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九条 换发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延续办学许可的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准文件、许可项目变更决定书; (三)学历教育学校连续三年年度检查合格情况的证明材料;非学历教育机构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合格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由会计师事

13、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资产和财务情况审计报告; (五)自有或租用土地、校舍等办学设施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换发)登记表。 第十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需要延续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审批发证机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办学许可证办理。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学校名称、办学者和校(院、园)长等事项的,举办者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审批程序后,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办学地点改变的,应重新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二条 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举办者持有。民办学校按办学许可

14、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不得持伪造或过期的办学许可证从事办学活动。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将办学许可证的正本放置在学校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便受教育者识别和审批机关及其他机关监督检查。副本在学校开展具体办学活动时使用。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办学者在开展招生宣传、刊登广告、组织招生等有关办学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办学许可证副本。 篇三: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1994 年 4 月 19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61 号令发布(转 载 于

15、: 小 龙文 档 网:民办学校证书管理制度) 根据1997 年 12 月 14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筹资金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除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为本系统或者本区域成员子女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举办的民办学校之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办学校

16、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由上海市劳动局统一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自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六条 民办学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达到基本的教育质量要求。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校(院)长;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有按学校类别、层次与规模配备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 (四)有符合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规定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五)有学校的组织章程; (六)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七)有相应的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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