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民代幼教师的政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原民代幼教师的政策(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的政策(1)任教 15 年以上(含 15 年)离岗原民、代、幼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统一按 2016 年公办教师退休同等待遇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公办教师同等退休金。 (已超龄者补足 退休金) (2)任教 115 年者(未满 15 年),自己补足 15 年养老保险金,补足 15 年养老保险金后,国 家按公办教师待遇办理退休手续,次月领取公办教师同等退休金。 (补缴办法:教龄属国家 缴费年限,其余属个人承担缴费年限) 。(3)未到退休的原民、代幼教师从离岗的本月开始,每月补偿 500 元的生活费,直补偿至 法定退休年,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公办教师退休金为止。 (4)对于 2015
2、 年 12 月 31 日在岗的原民、代、幼教师不能再辞退,政治、经济待遇要与 公办教师同等享受,真正实行同工同酬。实际教龄 15 年以上的在岗原民、代、幼教师直接 转正为在编公办教师;15 年以上实际教龄在岗原民、代、幼教师,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直 接纳入公办教师的退休待遇予以退休。 1 一一 15 教龄而不满 15 实际教龄的在岗原民、代、 幼教师,由国家统一实行定向入编考试(考核),合格者直接转为正式国家在编公办教师, 经考核未合格者直接转岗使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个人补缴至 15 教龄养老保险金后 (实际教龄属国家缴费年限)享受公办教师退休待遇,或继续任教至 15 实际教龄(视不同情况 加自愿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