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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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合同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合同篇一:行政人员聘用合同(无固定期限)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 行政人员聘用合同 聘用方: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 法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 37 号盛福大厦1930 室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码:21101199510053611 受聘方: 姓名: 性别出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住址: 第一条、本合同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受聘方自愿申请在聘用方从事 工作,并将相关档案调入聘用方指定的收档部门。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四条、 受聘方的工作内容为下列第( )项: (一) 办公室 1. 考核事务

2、所聘用人员的出勤情况; 2. 管理事务所的办公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 3. 整理案卷档案文件; 4. 管理图书资料; 5. 管理事务所公章使用情况; 6. 办理人事档案和保险福利等事宜; 7. 负责与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联络与协调; 8. 其他行政事务。 (二) 财务 1. 管理事务所的财务收支帐目; 2. 根据事务所的要求,执行支付和收取款项等事宜;3. 管理事务所的业务统计及收结案工作; 4. 交纳手持电话的年服务费; 5. 办理本所因公出差人员的机票、火车票购买等事宜; 6. 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工作。(三) 秘书 1. 接听电话,记录并及时转达电话留言; 2. 接待来访客人; 3.

3、 接受事务所律师指示,及时完成打字、复印、装订、收发及转交传真、电子邮件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工作; 4. 及时准确地填写工作记录和工作时间量表; 5. 具体管理事务所的办公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 6. 具体管理图书资料; 7. 接受事务所和律师指派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网络管理员 1. 所内办公自动化设备系统的安装、维护与数据整理、更新、备份;计算机相关设备的硬件检测与故障排除;2. 对所内办公自动化设备相关软件、硬件的使用培训与讲解; 3. 给予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一切工作支持; 4. 申报办公自动化设备所需软、硬件的购买、更新计划; 5. 接受事务所指派的其他工作事项。 (五) 战略发展研究部

4、1 负责所内刊物共和的编撰; 2 负责所内专业资料及图书库管理、典型案例库管理、业绩及各类荣誉总结和管 理、大事记库管理、著作论文库管理、法律文书标准化模板管理; 3 负责各类总结和宣传与推广的文章撰写; 4 网站简介与新闻消息的审核发布; 5 定期分析所内业务领域构成、国内国际律师服务市场现状及走势、律师服务市 场的竞争态势; 6 定期发布立法动态简报、分所工作简报; 7 协助所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工作。 第五条、受聘方的工资及津贴数额自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为:工资人民币 元/月,通讯及交通补助人民币 100 元/月(试用期的薪酬为 元/月)。 聘用方和受聘方同意,聘用方将根据

5、受聘方上一年度的综合表现上调或下调其下一年度的薪酬。 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聘用方将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薪酬的支付时间为每月二十五日,但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除上述工资及津贴外,受聘方有权依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收益及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获取收益或奖励。 第六条、事务所承担费用为受聘方办理必需之社会统筹及保险。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或受聘方调离事务所时,上述社会统筹及保险允许转移的,则由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不能转移的,则由事务所与受聘方协商处理。 第七条、事务所有义务为受聘方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办公用具及用品。 第八条、 受聘方的权利: 1 2 3 4 第九条、受

6、聘方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1. 受聘方应当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擅离值守; 2. 受聘方应当准确、及时的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推卸工作; 3. 受聘方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在工作中了解到的有关案件的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隐私。受聘方无权透露事务所或各类律师的业务情况; 4. 受聘方应严格遵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服从所内管理,病、事假须向行政主管请假; 5. 受聘方应忠实履行岗位责任,自觉维护事务所利益、信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侵占或变相侵占事务所财产; 6. 受聘方对外不得代表事务所或以事务所名义与他人签订协议; 7. 受聘方若违反事务所的有关

7、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事务所将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停职直至解聘的处罚。 第十条、受聘方在合同规定的报酬外享有的福利、待遇: 1 每年由事务所安排一次免费身体健康检查; 2 由事务所按实际工作日提供 500 元的餐补; 3 受聘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务所依法给予医疗期,并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 于本人原工资百分之五十的工资。受聘方若为女性,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有权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的权利; 有权享有本所相关规章制度赋予的权利; 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务所帐目处理情况提出质询; 有权对事务所的业务发展和管理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的待遇按法律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8、,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十一条 、受聘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务所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 严重违反事务所工作纪律与规章制度的; 2. 严重失职, 造成事务所重大损失的; 3. 严重违反事务所纪律和职业道德的; 4.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 受聘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事务所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 其他足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 聘用方不能按照聘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 经聘用方同意受聘方自费考入硕士生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3. 聘用方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

9、政策,侵害受聘方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 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上述解除合同条件的; 2. 受聘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 受聘方为女性,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聘用合同自然解除: 1. 事务所终止执业; 2. 事务所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3. 到期未续聘或未申请续聘的。 第十五条 、聘用方因第十一条第 5 款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发给受聘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六条 、受聘方解除聘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方,方可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受聘方在试用期内应提前

10、三日通知聘用方。 第十七条 、受聘方违反规定或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对聘用方造成损失的, 受聘方应赔偿聘用方下列损失: 1. 聘用方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 2. 聘用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 对工作中断、延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受聘方有义务在聘用合同生效期间,以及解聘、辞聘后永久保守聘用方的商业秘密。受聘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对聘用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聘用方赔偿费用。 受聘方有义务在聘用合同生效期间,对于聘用方享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文件、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除非用于聘用方的客户,或者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否则不应予以使用。在聘用合同

11、终止或者解除后,受聘方不应携带任何聘用方具有知识产权的信息离开,也不得再使用受聘方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文件。违反上述约定,聘用方得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由于受聘方工作中的严重失职致使事务所产生经济损失的,受聘方须以现金方式作出赔偿,否则,聘用方有权扣收其应付工资或其他收益。 第二十条、受聘方因执行职务而发生非工伤的人身意外或在受聘期间身患疾病,事务所仅在聘用合同规定或保险的范围内承担义务。受聘方因上述原因停止执行职务的,其期间计入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如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北京市律协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

1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的有关规章制度已明示,受聘方已阅读并愿意遵守,并承担因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聘用方及受聘方各持一份,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聘用方: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公章)受聘方: (签字) 授权代表: (签 字) 日期:20 年 月 日 日期:20 年 月 日 篇二: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范本 3(行政管理人员参照适用版) (6000 字)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劳 动 合 同 书 (行政管理人员参照适用版) 二一年 月制订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13、律师法和北京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和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合同由以下两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 甲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姓名) 性别:男女 身份证护照号码: 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邮政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按实际居住地填写)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一、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类型为:有固定 无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有效期自年 月 日起;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有效期为年,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14、甲方聘用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本所注册地)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一)仲裁机构所在地; (二)人民法院所在地; (三)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 (四)甲方委托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五)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六)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所在地或其指定的地点; (七)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第四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相关标准。 【说明:建议考虑制定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工作指导定额】 三、工作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 (是否行政人员可实行综合工时制要研究) 第六条

15、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的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天上班时间为,下班时间为 。中午至为用餐时间,不视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 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节假日工作或未安排乙方休年假的,应按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如有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应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做出规定。 本条中用于计算加班工资报酬的工资基数,按照本合同第 9 条中约定的基本工资确定。 第八条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甲方有权通过

16、绩效考核方式定期评定乙方的工作表现。绩效考核办法由甲方根据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导意见制定。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按照下列第 种模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一)种模式: 1.乙方的基本工资为税前 元/月,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税前 元/月。 (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期满后工资标准的 80%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2.甲方可以综合考虑乙方的工作表现、承办案件/项目的难度、经营业绩等因素向乙方发放奖金。奖金计发办法、数额、支付时间等由甲方依法确定。 第(二)种模式: 双方约定的其他模式: 第十条 乙方的基本工资(生活费)应按月支付。每月日前甲方应以货币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上月的工资,遇节假日则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基本工资可以以现金的方式发放,也可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如果乙方对劳动报酬产生疑问或者异议,可在下一个劳动报酬发放周期前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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