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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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定期报告工作制度篇一: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 1、党员每半年要将本人的思想、工作情况向支部和党小组汇报一次。 2、外出的流动党员及离退休党员要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对外出时间较长的,要用书面形式每季度与党组织联系一次。 3、党员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时,应当坦率、真实,勇于谈出自己的真实思想和遇到的矛盾问题,以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 4、对汇报中不正确的思想,党组织应善意引导和帮助,及时反馈,不能采取打击和排斥的态度。对汇报中涉及个人秘密和不宜扩散的内容,党组织应负责地予以保密。5、党员领导干部更应模范遵守“党管干部、党

2、管党”的原则,主动向所在党小组和支部汇报思想,参加其组织生活。 篇二: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塔什店镇党支部报告 工作制度 中共塔什店镇委员会 XX 年 3 月 1 日 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为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接受党内监督,提高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党章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对坚持党支部工作报告制度现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党支部工作报告制度是指党支部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主要包括:党支部日常工作报告制度、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条 党支部日常工作报告制度分为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第三条 党支部在每年结束时或开始时,要向党员大会报告本

3、年度的主要工作;年末时党支部要向党员大会报告来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要听取全体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讨论通过。 第四条 支部工作总结要对照支部目标管理方案和支部工作计划的内容,认真总结支部在自身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组织发展、党费收缴、联系群众、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工作和本单位任务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客观评价支部和党员作用的发挥状况,实事求是地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 的办法和措施,供党员审议通过。第五条 支部年初工作计划要根据镇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支部、党员的实际,以及支部目标管理方案的内容,认真规划各项工作,作出具体分工和日程安排。要针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要发挥支部自身优势,体现支部

4、工作的特色和创新。 第六条 遇到特殊情况或上级党组织布置的紧急任务,或者涉及对重大问题、事件的处理,以及需要及时向党员大会报告的有关事项,可根据情况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向党员报告。 第七条 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报告制度,是指党支部换届选举,必须召开党员大会,由上届支部委员会作工作报告的制度。 第八条 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报告的内容,主要是汇报本届支委会贯彻落实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和党支部目标管理,以及完成上级党组织任务等方面的情况,并针对本届支部委员会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对下届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同时,应当报告本届支部委员会党费的收缴情况。 第九条 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报告要贯彻

5、实事求是的精神,支部委员会在起草工作报告的过程中,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支部委员会经过认真讨论,拟出工作报告的提纲,由支部书记或另指定支部委员执笔。工作报告在正式提请支部大会讨论前,支部委员会要讨论通过。 第十条 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报告要提请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报告经党员讨论、党员大会通过后,应一式两份打印,一份报送上级党组织,一份留存。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为切实加强党领导,更好地发挥各党支部在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各支部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充分行使好职权。促进各支部委员会改革、发展、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组

6、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决定情况; 2、支部委会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3、各支部经济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4、各支部重大投资项目和大数额资金使用方案; 5、各支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以及村务公开的内容; 6、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方案和结果; 7、需要由上级党委政府采取措施或协调解决的提议;8、需要提交局民会议或局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宜; 9、突发事件或重大情况以及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遵循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各支部委员会在镇党委的领导下工作,支部委会按照法律法规充分行使职权;

7、委员会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必须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领导。2、对各支部委会报告的事项,镇党委要认真讨论研究,对意见一致和形成决议的事项,镇党委要支持各支部委会开好居民党员代表会议,教育引导党员、群众按照规定作出正确决定并支持各党支部认真组织实施。 3、依法办理原则。镇两委联席会议在讨论重大工作,提出工作方案,特别是需要提交党员大会和居民会议通过决定的重大事项时,必须遵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有利于镇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4、双向沟通原则。建立和完善镇两委主要负责人沟通协商机制,强化班子工作的整体性。各支部书记应及时向镇党委 篇三: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

8、工作制度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XX 年 7 月 5 日四届一次董事会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 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 真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 证 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 半年度、季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

9、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 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本制 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报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 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 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 或特 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10、接受投资 者调研座谈等方式,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公司如 需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国资委、外管局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定期报告统计 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 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定期报告统计报表。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 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定期报告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及时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登记、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知情人的姓名、 单位部门、职务、身份证号码以及获取信息的时间。

11、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 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以及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和行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得选 择上述期间进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内容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

12、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 事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第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 司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每个会计年度,公司应至少安 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一次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 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年审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 )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

13、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 提交上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 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并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 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 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 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

14、事会 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 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 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 原因。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同时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二) 公司累计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 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 (四) 公司审计委员

15、会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 公司对外证券投资情况; (六) 独立董事认为年度报告中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16、。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一 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 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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