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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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编 破 产 法 Part 5 Bankruptcy Law,主要参考文献:,1、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汤维建: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3、日石川明著,何勤华,周桂华译日本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4、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5、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4,债权2,债权3,债权N,债权1,债权平等 破产法的要义:公平对待债权人,第一节 破产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一个发展的概念 *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1.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

2、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倒闭清算)2.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原因,结果,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破产的特征:公平偿债的法律程序,A.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存在破产原因) B.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C.破产是在法院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的债务清算程序。 D.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1999年1月11日,广东国投作为债务人向广东高院申请破产。1月15日,广东高院立案,16日,法院宣告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破产,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2003年2月28日破产程序终结,历时4年,但继

3、续保留清算组(国外一般要8-10年。香港一家银行破产案,1991年就立案,到2003年也未审结)。 因其政治意义和国际影响,受到中央和地方高度重视,办案效率非常之高,也花了4年时间进行清算! 政府重视,清算组3任组长武捷思、董红、刘昆分别为省府省长助理、副秘书长!法院更是高度重视,吕伯涛院长亲自任该案领导小组组织。省法院集中全省法院力量,统一指挥和调度,投入全省58个法院500多名法官法警,出动1万多人次,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拍卖、中止、终结等法律措施,竭力追收其境内外财产。 偿还财物通知书发出600多份,执行案件280多件,涉及金额近180亿元。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债

4、权(63层)的拍卖,就拍了3次(2001年12月18日、2002年1月30日、10月18日)。 这种追收力度不可谓不高,扣除清算费后,最后到201家债权人手上只有区区25.36亿元,破产债权清偿率达12.52%。,【概念小结】 传统的破产,是指由法院介入的,以清算为主要内容的,旨在公平对待债权人的一种特别法律程序。 这是狭义上的破产概念。 其所构筑的是一种偿债秩序。,*问题:解决无力偿债的途径只有清算吗?困境破产清算!,* 破产概念内涵的演进,传统:现代:,事实状态,倒闭清算,和解,重整,事实状态,倒闭清算,* 对“破产”概念的归纳:,破产-破产制度 破产制度包括两种含义: 1.破产原因 事实

5、上:资不抵债 法律上:清偿不能A.黑字破产 B.赤字破产 2.破产程序 狭义:清算 广义:清算、和解、重整(三个程序),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 广义的破产法则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各种关于和解、整顿、企业重整等制度的法律。,* 破产法的性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实体性法律

6、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和罚则。 实体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破产费用等内容。 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申请与受理、管辖、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的清理、变价与分配、和解、重整、破产程序的终结等内容。 罚则部分主要规定对破产犯罪行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债务人的免责与复权等内容。,三、立法准则,1、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与折衷主义 (1)商人破产主义:传统破产法,破产入商法典 (2)一般破产主义 (3)折衷主义:商人和非商人均适用,商人破产程序有别 2、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20世纪70年代以后,走向再建主义 和解前置

7、主义和和解分离主义依破产清算程序与作为破产预防措施的和解之间的关系 (1)和解前置主义:申请宣告破产前,应先行和解,只有在和解不成时,才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 (2)和解分离主义:宣告破产与和解为两个不同的程序。,3、有罪破产主义与无罪破产主义 现代趋势:无罪破产主义。 破产中的各种犯罪仍受制裁,破产欺诈、有渎职行为的企业负责人,仍予以制裁。 4、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破产终结后破产人对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针对自然人破产) (1)免责主义:对破产终结时留有剩余债务的,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免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2)不免责主义:破产终结时留有剩余债务的,不因破产程序的终结而消灭。中国:无自然人破产,

8、谈不上免责与否。,5、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1)属地主义:域内的破产程序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外的财产直接发生效力;域外的破产程序也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内的财产直接发生效力 (2)普及主义:承认域内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域外破产程序的域内效力。新破产法草案中采取了对等原则,即以有限的普及主义代替原来的属地破产主义。,四、破产法的制度价值,1.对债权人:破产法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避免在不公平清偿情况下受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破产法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落后的企业得以淘汰,又可通过和解或重整程序使企业得以起死回生。 3.对社会:破产法可以维护债务清偿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第

9、二节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一、破产法萌芽古罗马的财产执行制度 债权人自力救济 财产、人身裁判官谕令 财产,二、破产法产生,欧洲中世纪 商人破产主义1244年威尼斯条例1341年米兰条例1415年佛罗伦萨条例,三、近现代各国破产法的形成和发展,大陆法系 法国 1967年破产法改采一般破产主义德国 1916年暂行和解法(独立于破产法) 英美法系英国 1986年无力偿债法(建立重整制度)美国 根据美国宪法,破产立法的权力属于联邦立法机关。,1.商人破产主义趋向于一般破产主义 2.有罪破产转向无罪破产 3.单纯保护债权人到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 4.强调破产预防和拯救制度,* 现代破产法的立法趋势,四、我国

10、破产法的立法沿革,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在艰难中诞生,在困难中生存,在搁置中“破产”。 破产法制定时期,正值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人们头脑中的计划经济概念还十分牢固。由于破产问题在中国30多年以来一直是禁区,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有破产这个观念根深蒂固,因此,制定破产法在酝酿阶段一开始就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它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唯一一部引发了立法机关公开的意见分歧、并且两度未获通过的法律。,制定上的不足破产法的制定是为了追求一种政治目标和满足一种政治需要,成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种手段。参与立法的人也是凭着热情而非理性立法,理论准备严重不足。在破产法制定时,为了使破产法通过而作了许多宣传,这些

11、宣传对破产法的积极意义过分夸大,而对消极后果宣传不足。 制度上的缺陷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缺乏对债权人的保护机制;破产法只适用于地位特殊的国有企业。,统一破产法由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存在被变通和替代在实际破产案件的处理中,政府扮演了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不仅是破产申请的决策者,而且也是破产程序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国有企业的破产由政府为职工找到出路,同银行协商好债务问题。才能进入破产程序。进入破产程序后,政府在清算组以及协调各方面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直至破产程序结束后,政府还要处理遗留问题。这样,破产程序已经名存实亡。,破产法实施的具体情况 根据统计,中国具有破产能力的法人的破产率仅为万分

12、之一,但是,同时企业的亏损面却是十分的严重。,新破产法制定的总体进程,1994年成立起草组,制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法(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1995年提出草案,但未能安排审议 之后因各种原因,草案历经多次修改,但多次被搁置下来 2003年8月重新成立破产法起草组,包括工作小组,顾问小组和领导小组 2004年6月21日草案第一次审议 2004年10月24日第二次审议 2006年8月27日经第三次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引起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二读与三读之间历时近两年的关键原因: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问题,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新企业破产

13、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破产法主要成就,1、着眼债务清偿,重视市场信用 2、注重企业拯救,强调社会利益 3、规范破产程序,维护交易秩序 4、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和谐共存 5、注重国际接轨,照顾中国国情,五、新破产法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扩大。体现: (1)统一了关于企业法人破产的适用依据。 (2)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特别规定。(第134条) (3)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新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新破产法 。(第135条 ),扩展性阅读材料,1王欣新: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14、002年版。 2齐树洁: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王卫国:略论新破产法起草的几个目标,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4邹海林:关于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的思考,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5石静遐: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7李曙光:关于新破产法起草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载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年第7期。,30,申请,受理,债权申报,破产宣告,清算,终结,* 破产清算程序:,第二章 破产程序法 bankruptcy procedure law,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一)实质条件破产能力破产原因,1、债务人

15、有破产能力破产能力即破产资格,当发生无力偿债的情况时,债务人能够利用破产程序解决该问题的资格。,自然人的破产能力?,认为自然人破产不足采用的观点所持的理由是: 第一, “欠债还钱”观念目前还没有实行自然人破产免责的社会要求。 第二,我国社会普遍的消费心理是“储蓄未来”,而不是“透支未来”,现阶段尚无通过破产法解决消费者破产问题的必要。 第三,我国审判机关和中介服务机构承担企业破产案件的力量不足。,钟镇涛在九七年楼市高峰期,借贷一亿五千万元,购入四间豪宅。不过金融风暴令楼价暴跌,劲蚀二亿五千万元!心知无力偿还巨额债务,遂向法庭申请破产后免除偿还欠债。,“遗产破产”,与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一样,破产

16、能力因自然人的死亡而终止。但是,破产程序为财产性程序,目的终于分配债务人的财产,所以,在自然人死亡后,可对其遗产进行破产程序,称为“遗产破产”。许多国家的破产法对此有所规定。遗产破产与限定继承制度是分不开的。,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和税收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负清偿责任,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债务人不负担清偿责任。这种制度是遗产破产的基本条件。如果没有这种限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就不可能与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债权的基础财产相互独立和分离,对遗产破产的设置也就失去了意义。 遗产破产对于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继承人的债权人均有意义。前者的意义在于,当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对遗产进行破产,有利于所有债权人得到公平的分配;后者的意义在于,对遗产开始破产程序,使得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仅仅以遗产为限,而不及于继承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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