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律师的执业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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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律师执业的权利 律师执业的义务,第一节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律师执业基本原则的含义 律师执业基本原则的特征 律师执业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律师执业基本原则的含义,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又称为“律师工作原则”、“律师业务活动原则”,是指由律师执业性质所决定的并由法律所规定的,贯穿于律师的执业活动整个过程,指导律师实现律师任务的基本准则。,二、律师执业基本原则的特征,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是由律师执业性质所决定的,体现了律师执业的基本规律;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体现在以律师法为主体的现行法律规定之中;律师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

2、事诉讼法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覆盖律师执业活动的方方面面,贯彻于律师执业活动的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的目的在于指导律师的业务活动,实现律师的任务,三、律师执业基本原则的内容,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 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的原则; 依法独立执业的原则。,第二节 律师执业的权利,律师执业权利的含义 律师执业权利的内容,一、律师执业权利的含义,律师的执业权利,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它还包括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以及

3、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从三个方面理解律师执业权利的含义:,首先,从律师权利的本质来看,它是一种职务性权利,是律师以其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职务身份,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律师如果不从事法律规定的义务活动,则不享有法律赋予的这些权利。 其次,从律师权利的范围来看,它可以分为法定权利和继受权利。法律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律师从事业务活动所固有的权利。在我国,规定律师权利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律师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配套的司法解释、规章。继受权利是律师在业务活动中由当事人授予的权利。由于继受权利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授予,所以具有不确定性,

4、因此,本章所讲的律师权利是指律师的法定权利,而不涉及律师的继受权利。 再次,从律师权利的内涵来看,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律师依法可以为一定的行为;二是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三是律师执业受法律保护,当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保护。法律、法规赋予律师的权利,都是上述内涵的具体化。,二、律师执业权利的内容,会见权 阅卷权 调查取证权 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人身权 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 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 庭审言论责任豁免权 代行上诉权 获取案件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一)会见权,会见权的概念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所享有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并了解

5、有关案件情况的权利。会见权的意义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通过会见,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判断其涉嫌的罪名,也可以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能够更好地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行驶辩护权。在侦查阶段,只有受委托的律师才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这是法律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专有权。,会见权的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实践中“会见难”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为了破解“会见难”,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

7、疑人、被告人,均不需要经有关机关的批准,但应当办理相应的会见手续,出示有关证件,包括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具的委托书,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则应提交法律援助公函。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包括有关机关不能派员在场,也包括有关机关不能对律师会见进行秘密录音录像,其本质要求是要保障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谈话是在保密的状态下进行,其谈话内容不得为第三方知悉。,(二)阅卷权,阅卷权,是指律师作为辩护人所享有的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卷材料的权利,是辩护人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权利。阅卷权的意义阅卷是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基本环节,也是律师掌握证据的重要方式,

8、更是律师行驶辩护职能的重要手段。律师通过有效阅卷,可以全面了解案情,确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是否可靠、充分,全面了解已经形成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材料,尽早发现案件疑点,选择有效的辩护途径和方式,进而提出高质量的辩护意见。,阅卷权的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以便使律师能向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

9、,主管当局应该在适当的时机提供这种查阅机会。”,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限制了辩护人可以查阅的案卷范围,导致实践中的“阅卷难”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

10、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三条: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新修订的律师法扩展了律师的阅卷范围:,新修订的律师法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只允许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或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的规定,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件材料,受委托的律师都有权查阅、摘抄、复制,

11、而不仅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三)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权的概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为了进一步了解、核实案情,依法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权利。 调查取证权的意义:赋予律师相应的调查取证权,对于保障律师从事有关的法律服务活动,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诉讼模式的转变,当事人主义的成分较为凸显,诉讼中越来越重视控辩双方或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平等质证和辩论。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显得越来越重要。,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律师的调查取证作了极大的限制,导致“调查取证难”

12、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为解决“调查取证难”问题,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调查取证的两

13、种方式:,申请有关国家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条件:一是案情的需要;二是律师无法自行收集调取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因客观原因律师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自行调查取证。律师凭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没有附加须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批准的条件。,(四)拒绝辩护或代理权,一般情况下,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

14、益,不得随意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律师可以拒绝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代理人的权利。(律师法第三十二条又规定: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在下列法定情形下,律师有权 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委托事项违法。比如,委托人委托律师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为其串供、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作伪证,等等。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如委托人让律师办“关系案”、“金

15、钱案”等。 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律师代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基础是充分了解委托事务的事实情况。如果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律师将无法开展工作,在此情况下,律师可以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五)人身权,作为公民,律师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利无论何时何地,都受法律的保护,不受非法侵犯。作为律师,只有其人身权利依法得到保障,才有可能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依据:宪法第37、38条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

16、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律师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我国律师人身权利保护的现状,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活动中,因其职业特点,自身的人身权利往往处于容易受侵犯的地位。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介入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纷争,容易成为对方当事人迁怒的对象;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辩护人,替被告辩护,其行为往往不被人理解(“替坏人说话”、“替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特别是得不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和尊重,使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人格尊严容易受到侵犯。更有甚者,个别执法人员藐视律师,动辄指控律师犯有“伪证罪”、“包庇罪”、“徇私舞弊罪”、“诈骗罪”、“伪证罪”、“贪污罪”,严重损害了律师的人身权利。不尊重律师,侮辱报复、陷害律师,甚至将律师公开驱逐出庭、非法拘禁的事件屡有发生,有的令人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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