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国际贸易术语中CIF与DES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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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国际贸易术语中与的异同 王媛媛 和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贸易术语,分别译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在实际的操作中,两者之间存在很多的异同。本文试就两者之间在买卖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责任、费用的承担、风险的划分等问题进行分析比较,总结出异同点,以助于更深刻地理解和掌握这两个贸易术语的含义,进一步减少交易中遇到的纠纷,使国际贸易更顺利的进行。 一、相同点 、与均仅使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方式。在合同中的术语后面都需注明目的港。 、进出口报关手续的办理责任分配相同。均是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而由买方负责进口报关。 、如果需要,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均由

2、卖方分别与承运人和保险公司签订。 、价格的构成相同。的价格均包括成本、运费和保险费。中,如果卖方需要办理保险,则的价格也由成本、运费和保险费构成。 二、不同点 、交货的方式不同 目前,在国际上有关贸易术语的案例中,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所含术语最多,而且进行了与时俱进的多次修订,成为使用最广,影响最大和最权威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通则将种贸易术语分成、组,其中组贸易术语和组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是组术语为象征性交货,即交单即交货;而组术语为实际交货,即交单还需交货。这也就是与的一个主要区别:属于象征性交货;属于实际交货。 、风险的划分界限,即交货点不同 术语货物的风险转移点是装运港的船舷

3、,卖方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和运费,而一旦货物越过了船舷,则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为目的港船上,在货物运抵目的港船上之前的费用和风险均由卖方责。所以通常人们称术语为到岸价,称是离岸价,这是不准确的,真正负责货物送到买方口岸的是,所以,才是真正的到岸价。 、合同的性质不同 组术语为象征性交货,以该组术语成交的买卖合同中,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只要将货物装上船或交给承运人监管,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此时装运就等于交货,交货时间即为装运时间,这样的合同就称为装运合同。而组术语为实际交货,卖方负责把货物安全地送达买方实际控制之下,此时装运和交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交货晚于装

4、运,交货时间等于到达时间,这样的合同称为到达合同。举例说明,伦敦和伦敦都规定交货期为年月,则项下的货物只能在月装于约定装运港指定的船上,但对装船以后的货物何时到达伦敦甚至能否到达伦敦,卖方均不负责;而项下的货物必须在月中的任何一天运抵伦敦港,置于买方的有效控制之下。至于卖方何时装船,要视距伦敦的距离、船舶航行速度和港口的装卸效率等因素而定,月、月或月都可以。 、支付方式不同 由于与的交货方式的不同决定了这两个术语项下的合同的支付方式必然不同。采用组象征性交货的交易,卖方交货与买方收货不同时发生,转移货物所有权是以单据为媒介,卖方可以通过控制单据控制物权,同时卖方又办理运输,可以 控制物流,所以

5、在签订合同时,卖方可选择跟单信用证方式或在买方资信较好时可采用跟单托收。采用组术语成交的交易,由于是卖方或通过承运人向买方直接交货,卖方无法通过单据控制物权,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卖方一般不能采用商业信用的跟单托收。另外,还需指出的是,属银行信用的信用证支付方式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因而严格地讲,它仅适用于属于凭单交货、凭单付款的象征性交货方式的贸易术语,如,而不适用于属实际交货方式的贸易术语,如。只有这样,信用证下的付款原则才能与合同中的付款条件相一致,而合同中的交货条件(即凭单交货)也才能与支付条件(即凭单付款)相协调。 、保险权利的不同 术语虽然规定卖方负责租船、办理保险业务,但是这纯粹是

6、卖方受买方委托代买方办理租船和运输保险。如买方无特殊要求,卖方只需承担正常运费和投保最低限度的险别。术语存在保险权利的转让。这里的保险权利是指投保权和索赔权。首先,买方要求卖方在装船前代其办理保险,买方将投保的权利转让给卖方。在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之前,风险由卖方负责,因此在此期间,卖方具有保险利益,拥有索赔权;然后,卖方凭提单、保险单等单证向银行办理押汇,当这些单证已作为抵押品转移给银行,直至买方向银行付款赎单以前银行则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拥有索赔权;最后,买方从银行手中获得代表物权的单证后,买方才获得保险标的可保利益,也就拥有了索赔权。术语则不存在保险权利的转让。如果需要,卖方自己按需求对

7、货物进行投保,发生风险后,卖方自己进行索赔,这一切的发生与买方均不发生关系。同时,如果卖方有足够的信心,认为没有办理保险的必要,也可不办理保险。 、卸货费用承担规定不同 术语明确规定,卖方交货点为目的港的船上,卖方不负责卸货,卸货费用由买方承担。然而,对术语来说,卸货费用没有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常就卸货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引发争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买卖合同中一般通过贸易术语的变形明确装卸费由买卖双方的哪一方承担。变形主要有四个:()、,班轮条件,卸货费用卖方承担;()、,舱底交货,卸货费用买方承担;()、,吊钩下交货,卸货费用卖方承担;(),卸到岸上,卖方承担卸货费用。 、对应检验条款的不同 贸

8、易术语会影响检验条款中检验时间和地点的确定。以组术语成交应采用“在出口国检验”的方法。因为卖方在买方所在地向买方交付货物时,买方随即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受领货物,风险也转移,所以卖方不再承担货物以后发生品质、数量等变化的责任。以组术语成交,由于它们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在装运港(地)凭单交货时只是推定交货,买方并没有收到货物,也没有机会检验货物,所以应采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适宜。 由此可见,与术语既有很多的相同点,同时具有更多的不同点。综合来说,术语卖方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更大,所以在实际贸易中,比使用得更加广泛。但是在当今世界,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国为了抢先国际市场,往往选择对买方有利的贸易术语,如,但是卖方往往也会把这种风险和费用附加到价格上去。另外某些季节性、节令性强的商品,必须保证货物的到达时间以赶上销售时机,因此,往往需采用组术语订立到达合同”。总之,两者没有谁好谁坏之分,在进出口业务中,我国进出口商应酌情考虑,灵活运用,促进我国外贸事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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