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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的理论探讨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很多学者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其一,间接故意说。提出该观点的学者认为,间接故意是重大责任施工费罪的罪过形式唯一的罪过形式。从法律条文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这种行为并不是指重大责任事故本身,而重大责任事故是由于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要求在生产、作业中。在实践中,一般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属于明知故犯。具体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中规定的生产、作业中,主要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从事一定的职务的行为人,对于
2、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都应该达到了然于心的程度,这不仅是保障从事或者参与生产和作业的相关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的基本条件,也是相关人员从事或者参与生产和作业中的必要前提。因此,相关人员在明知生产和作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的情况下,也应该明知其自身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会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以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态度实施某种行为,在罪过形式方面应属于间接故意。其二,过失说。提出该学说的学者认为,过失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唯一的罪过形式,其它任何的罪过形式都是不符合重大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的,即不构成重大过失罪的。具体而言,重大事故罪的过失的罪过形式,主要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重大事故
3、的后果的一种心理方面的态度,不是主观上的明知并追求或者放任的心理,而是一种并不希望其发生的一种过失的心理,其中,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两种过失的形态都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或者产生重大责任事故,但是却由于行为人本身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或者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后果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过失的这种罪过形式,也可以是虽然行为人对于其已经预见到的重大责任事故,但是由于本身的过于自信,轻信凭借自己的能力、行为、技术、经验等,可以避免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然而导致产生了重大责任事故的后果。总
4、而言之,过失说的学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有过失这一种形式,但是,过失却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过失形式。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具体形式。从我国法学界的现存的讨论情况和结果看来,大多数的小 清 新 学者是赞同此种观点的,该观点是我国法学界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的通说意见。其三,间接故意和过失兼容说。该观点的学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不仅仅单独包括过失,也不仅仅单独包括间接故意,而应该是两者兼容的,既包括间接故意,又包括过失。虽然,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大多数的犯罪都是由于过失导致的,但是在一些后果相对比较严重的重大责任
5、事故中,间接故意也是可以引起的,因此,不能将过失和间接故意中的任何一种排除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之外,无论是仅仅规定哪一种,都有可能为一些不法的犯罪分子,或者预谋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提供犯罪的机会和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实际上,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属于一种复合罪过形式的犯罪,其应该区别于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罪过形式。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而在现实中,在重大责任事故的结果中,这两种罪过形式又是都存在的,因此,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中,应该是既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的。这不仅有利于完善法律规定,而且有利于提高法律的严格性和严厉性,通
6、过法律制裁的严重形式,减少重大责任事故的后果的产生,从而保障安全生产、安全作业。总而言之,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应该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通过对以上各种学说的罗列,可以看出,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的问题在法学理论研究界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这种不确定的争议性问题,是不利于司法审判的,也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性和统一性的,故此,对于该问题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在充分考虑法学理论研究学者的观点,再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应该尽早地出台明确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完善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从而为司法审判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针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的问题,笔者认为赞同第二种通说的观点,即过失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唯一的罪过形式,不能不包括间接故意,另外,间接故意也不能与过失共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具体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文 章 来 源 海 内 论 坛 :www.hnl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