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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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安全法律法规交流会,为什么学习安全法律法规?,1、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国办发(1997)36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要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并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 2、公司长远发展的需求 3、安全责任的划分,交流议程,一、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责任事故案例 三、法律法规上要求管理人员应该承担的安全义务,一、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

2、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

3、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管理人员应担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4、,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一、管理人员应担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

5、),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

6、查治理制度的。,一、管理人员应担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7、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二、安全责任事故案例,2015年11月29日17时40分许,位于滨州市邹平县的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凯公司)发生重大煤气中毒 事

8、故,造成 10 人死亡,7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990.7 万元。 定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王新军,党员,广富集团副总经理,富凯公司法人代 表、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刘青春,富凯公司转炉车间负责人,广富集团炼钢一厂厂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刘福生,富凯公司转炉车间专职安全员,广富集团炼钢一厂、炼钢二厂专职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4.李玉良,事故发生段煤气管道工程施工队伍负责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5. 王兵,党员,邹平县安监局工矿企业安全监管监察股股

9、长(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 察机关立案侦查、取保候审。 6. 孟庆涛,邹平县安监局工矿企业安全监管监察股工作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取保候审。,二、安全责任事故案例,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焦念海,广富集团设备动力部部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责成滨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2.刘兵阳,广富集团安全部部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责成滨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 定,对其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二、安全责任事故案例,给予其

10、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人员: 释恒军,党员,邹平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明,党员,邹平县青阳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给予其 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人员: 王拥军,党员,邹平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邹平县安监局全面工作。给予其 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成德前,党员,邹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党委书记、局长, 方振梅,党员,滨州市安监局工矿商贸科科长, 张安祥,党员,滨州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副处级) 李宁,党员,滨州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学俭,党员,滨州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 杨春,党员,邹平县青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斌,党员,邹平县青阳

11、镇党委书记, 马兵,党员,邹平县政府副县长, 王凯,党员,邹平县政府副县长 陈崇波,党员,邹平县委常委、副县长 邹继刚,党员,邹平县委副书记、县长,,二、安全责任事故案例,近日,湖北“125”辛家煤矿瓦斯突出事故相关责任人,生产矿长张泽安、李辉,技术矿长鄢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6年12月5日19时10分,巴东县辛家煤矿边角煤采区+617采煤工作面中部距下出口52m处,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1人被煤炭掩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31.5万元。 2017年1月23日,巴东县安监局煤炭行业管理股股长谭明林、巴东县茶店子镇安监办主任易勤平、巴东县

12、茶店子镇政府驻辛家煤矿安监员陈国星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湖北省恩施州检察院决定逮捕。 2017年2月21日辛家煤矿驻矿股东黄勇、辛家煤矿矿长王次良、辛家煤矿防突矿长邓富民、辛家煤矿安全矿长向运平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至2017年3月20日,该事故发生后已有10名事故相关责任人被逮捕。,二、安全事故案例,日前,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淄博嘉周热力有限公司“11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追究河北五冶项目部负责人刘小静等5人刑事责任,对周村区副区长孙长顺等1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嘉周热力董事长颜承俊等4名人员及

13、河北五治等3家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对周村区委区政府等3家部门单位进行问责。,三、安全法律法规对管理人员在安全上的要求,山东省303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 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

14、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安全法律法规对管理人员在安全上的要求,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

15、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三、安全法律法规对管理人员在安全上的要求,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小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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