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框传送业务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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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讯框传送业务服务协议书讯框传送业务服务协议书 甲方:_法定代表人:_ 住址:_ 邮编:_ 联系电话:_ 乙方:_ 法定代表人:_ 住所:_ 邮编:_ 联系电话:_ 第一章服务范围 第一条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讯框传送业务。 第二条乙方申请讯框传送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 , 依本协议条款办理。 第三条本规章所称之(讯框传送业务) ,系指甲方所提 供高速数据交换网络,供乙方以快速分封方式做数据通信、 视讯会议及多媒体等信息应用之业务。 第四条本业务系利用数据电路连接网络,提供讯框传 送方式之固定通信(pvc)服务。 第五条每一固定通信可依乙方两端之实际需求设定发 信及收信之约定信息速率(cir)

2、 。 第六条每一固定通信之约定信息速率(cir)最小为每 秒 16k,最大不得超过通信端口之速率,以每秒 16k 为增加 之累计单位。每一通信埠之发信或收信约定信息速率总和 不得大于通信端口速率之二倍。 第七条每一路固定通信每秒传送信息量不超过约定信 息速率且收信端同一时间每秒送收信息量总和不大于其通 信端口速率时,信息均可传送至收信端,如每秒传送信息 量超过约定信息速率或收信端同一时间每秒收信信息量总 和大于通信端口速率时,则部分信息将因溢流而无法传送 至收信端,乙方须重送该无法传送完成之信息。 第八条本业务通信端口之速率分为每秒 64k、128k、192k、256k、384k、512k、7

3、68k、t1 及 e1。 第二章申请程序 第九条乙方租用本业务时,应依本规章规定办理申请 手续。 第十条乙方租用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至少为二个月,未 满二个月者,以二个月计。 第十一条申请填表人应就其于申请书中所填载之相关 数据及所检附或出示之文件、数据或证明等之真实性及正 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装设于乙方端之数据通信设备,其装设位置 得由乙方指定,但甲方认为指定之位置或环境易致设备障 碍或未具备接地电阻一百奥姆以下接地线者,得请乙方另 行指定适宜位置或改善指定处所之环境条件后方予接装使 用。 第十三条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应检具下列数据向甲 方申请: 一、讯框传送业务申请书。 二、讯框传送业务

4、固定通信需求表。 三、乙方端设备(cpe)接口性能调查表。 四、自然人应检附其国民身分证复印件;法人、非法 人团体及商号应检附其营业证照或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之证 照及代表人之国民身分证等之复印件。但政府机关、公立 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第三章异动程序 第十四条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应依本规章之 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乙方申请办理移机、更名、变更通信端口速 率、变更通信对象、变更约定信息速率、变更设备、无线 暂拆及终止租用等异动事项时,应填具(讯框传送业务异 动申请书) ,加盖印章,并依下列约定向甲方申请: 一、移机 (一)移设之新址以在同一市内电话营业区域内为限。 (二)经

5、甲方确认可以移机者,应将预定施工日期告 知乙方。乙方得要求于预定日期起二个月内配合施工。 (三)乙方于预定施工日期前迁离原址者,应于迁移 日十日前通知甲方将数据通信设备拆回。 (四)乙方申请迁移之新址缺乏机线设备时,致无法 移设者,得申请暂拆。 二、更名:乙方更改其名称或其代表人,或使用单位 异动者,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三、变更通信对象或变更约定信息速率每一固定通信 两端之乙方可分别向甲方申请,并检附(讯框传送业务固 定通信需求表) 。 四、变更设备:乙方应检附(客户端设备(cpe)接口 性能调查表) 。 五、终止租用:乙方申请终止租用时,应于预定拆机 日十日前申请,以便按时拆除机线设备。

6、第四章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乙方租用本业务应收之费用如下: 一、接线费及移设费:租用本业务,应缴付接线费; 申请移设者,应缴付移设费。装设或移设地点在甲方于当 地之市内电话基本营业区以外者,其区外部分应比照市内 电话之规定另加收工料费。 二、客户端设备保证金:租用本客户端设备者,应预 缴保证金。 三、更名费:乙方申请更名应缴纳更名费,按甲方所 分配之每一个 fr 讯框传送号码每次计数。 四、系统设定费:固定通信及约定信息速率之建文件 及变更均应缴付系统设定费,按每一通信埠每次设定计收。 五、月租费:乙方租用本业务,每月应缴费用如下: (一)乙方终端设备(讯框传送接取设备或路由器) 月租费_; (二

7、)通信埠月租费_; (三)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_。 第十七条甲方各营业 项目之资费由甲方拟定,并呈请电信总局备查。前项 详细收费标准,应依电信相关法规规定,在媒体、电子网 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以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之 一部分。 第十八条甲方之收费标准,得因经营成本及其它相关 因素之变动调整之。调整后之详细收费资料,应于调整生 效十四日前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以书面 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九条如因甲方讯框传送网络系统各项设备发生障 碍、阻断致不能通信时,自甲方发现或接获乙方通知并经 甲方查证属实之时起算满一日以上者,每日扣除障碍部分 全月月租费三十分之一,不满一日

8、者,不予扣除。但最多 以该障碍部分当月份应缴租费为限。但不能通信之原因系 可归责于乙方者,不予扣除。 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甲方查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 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以 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由于天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生阻断不能通信者, 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 第二十条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者,自设备装妥可供使 用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如仅装妥部分固定 通信,旦乙方同意先行使用者,则通信埠月租费应予计收, 固定通信之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则按实际竣工者计收。乙 方申请停止租用时,以申请书指定之预定终止租用日期为 终止租用日,终止

9、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乙方申请终止租用或因欠费、违反法令而 终止租用,致租用期间未满一个月者,应一次补足未满期 间之各项月租费。 第二十二条乙方因欠费、违反法令致停止使用本业务 者,暂停使用期间仍应缴纳各项费用。乙方申请移设者, 于待移期间各项费用仍应照缴,但因甲方缺乏机线设备办 理暂拆者,免收暂拆施工费及待移期间月租费。 第二十三条乙方起租月或终止租用月之当月租费按实 际租用日数计算,其每日租费以全月租费三十分之一计收。 第二十四条若乙方采按年缴费之方式,于租期届满时 欲终止使用者,应填写申请表,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否 则视为乙方承诺续用。 第二十五条乙方若享有签约年限折扣,在

10、合约期间内 欲提前解约者,除依本协议约定方式办理终止租用手续外, 需赔偿甲方损失,赔偿金额如下:_。 第二十六条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或移设时应缴纳之各 项费用,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缴纳,如逾期 不缴纳,甲方有权终止本业务之服务。 第二十七条甲方若已备妥机线设备并通知乙方预定装 设或移设日期时,乙方因故申请注销,其已缴之接线费、 移设费或工料费概不退还。乙方如说明原因要求延后办理 者,可自通知之日起保留二个月,逾期即予注销,所缴建 设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乙方每月应缴之各项费用,应于甲方通知 之缴费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纳者,甲方得定期停止其使 用,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者,视为终

11、止租用,甲方 得径行拆除其机线设备,其月租费结算至拆机日止。乙方 同意各项通联记录及帐务纪录均以甲方计算机记录数据为 准。 第二十九条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据 或发票交乙方收执;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申请补 发缴费证明书。所有以甲方名义寄发之通知或收据,皆须 有甲方之图章始生效力。乙方如无法提出已缴费之相关单 据时,是否缴费均以甲方帐务系统内之纪录为准。 第三十条乙方所缴纳各项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 方无息退还之: 一、溢收之月租费。 二、已缴纳之接线费、移设费、工料费、预缴保证金, 因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而未依各该申请事项办理者。 三、预缴之保证金于租满最短期间者。 第五章维

12、护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业务所需乙方端设备及数据终端设备可 由甲方供租或由乙方自备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甲方应维持乙方租用之讯框传送网络系统 设备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在限期内尽速修复。甲方若预 先计划更动其设备或停机,须于一周前公告于网页上,并 寄发电子邮件通知乙方。乙方使用时遇有障碍,应即通知 甲方查修处理。但乙方自备设备部分应由乙方先自行检验, 确认无障碍后,尽速通知甲方查修处理其它部分。 第三十三条乙方对租用甲方之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 如有毁损或遗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应照甲方所定 价格赔偿。乙方申请拆除、移设所租设备者,在甲方未拆 除、移设前亦同。 第三十四条甲方机线设备发生障碍、阻

13、断或错误而不 能通信时,甲方除按本协议之约定扣减租费外,不负赔偿 责任。 第三十五条甲方基于维持讯框传送网络系统设备之正 常运作,必要时得派员查验乙方使用之情形,乙方不得拒 绝。 第六章特别权利义务条款 第三十六条乙方租用本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 得视其情节轻重于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之期间内暂停其 使用或终止其租用,并由乙方负一切法律责任: 一、乙方通信内容有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 妨害社会治安、违背公众秩序或善良风俗等情事,经有关 机关通知者。 二、乙 方使用本业务,有窃取、破坏他人信息或危害通信者。 三、乙方未经审查认可,利用其数据通信设备传递他 人之数据或供他人作数据交换者。

14、四、乙方将租用之设备,私自转让或供他人使用者。 五、乙方擅自变更租用之设备或改变其性能、业务用 途或装设地点者。 第三十七条甲方对因提供本业务所知悉之乙方相关资 料负有保密义务。除乙方要求查阅其本身数据,或有下列 符合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或其它相关法 令规定之情形,并以正式公文查询外,甲方不得对第三人 揭露前开数据: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 查证据所需者。 二、其它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并有正当理由者。 三、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 需者。 前项第三款情形,如情况紧急,得先为查询,再以正 式公文后补之。 第三十八条甲方为紧急应变之需要,得径

15、行缩短本业 务之使用时间或暂停其租用,并将其原因通知乙方,但甲 方应按缩短或暂停之时间而减少或停收其租费。 第三十九条乙方对各项应缴付费用如有异议并提出申 诉者,甲方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暂缓催费。 第四十条乙方租用甲方之电信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 如有损毁或遗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应照甲方所定 价格赔偿。甲方订定赔偿价格时,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 格及折旧等因素。 第七章协议之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甲方如经主管机关撤销特许执照时,应于 收受主管机关撤销特许执照之正式书面通知日起七日内刊 登新闻报纸公告,并请乙方于二个月内至甲方处办理无息 退还保证金及其溢缴费用之手续。 第四十二条甲方如因情事

16、变更或其它因素,必要时得 暂停或终止其全部或一部业务之经营,惟应于预定暂停或 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于预定暂停或终止日 前三个月公告或通知乙方,请乙方至甲方处办理终止租用 手续,甲方无息退还保证金及其溢缴费用。惟除无息退还 保证金及其溢缴费用外,甲方不负其它赔偿责任,乙方不 得异议或要求任何补偿。 第八章广告之效力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所未记载之事项,如经甲方以广告 或宣传品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者,视为本协议之一部份。 第九章申诉服务 第四十四条乙方如不满意甲方提供之服务,除可拨甲 方之服务专线外,亦可至甲方客服中心请求处理,甲方将 视实际情形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甲方服务专线: _。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因本协议条款涉讼时,系争金额如超过民 事诉讼法规定之小额诉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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