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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合同的情形无效合同的情形_ _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 一、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全部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 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 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 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 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 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
2、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 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 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 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 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 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该合同无效。 (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 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有效。 二、合同无效的处理方法 (一)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对于合同已 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 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 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 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 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对于如标的 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 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 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 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二)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对因 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 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 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 失并无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