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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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梯责任保险条款电梯责任保险条款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第二条 凡电梯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维修保养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管理或维修保养的电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四条第四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2、一)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五条第五条 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一)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及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六条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

3、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四)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六)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特种设备(六)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安全检验合格等资质等资质证书或取得的证书或取得的安全

4、检验合格安全检验合格等资质证书已超过检验期限的情况下使用电梯;等资质证书已超过检验期限的情况下使用电梯;(七)电梯发生损坏或故障未经修复而使用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正(七)电梯发生损坏或故障未经修复而使用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正的;的;(八)电梯进行试车、检修、改装、维修保养、检验检测;(八)电梯进行试车、检修、改装、维修保养、检验检测;(九)发生火灾时,使用非消防用电梯;(九)发生火灾时,使用非消防用电梯;(十)电梯超载。(十)电梯超载。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

5、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责任;(三)精神损害赔偿;(三)精神损害赔偿;(四)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四)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第八条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

6、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保险期间第九条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第十条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

7、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

8、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9、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0、,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政府有关电梯安全管理和设备使用的法规和规章;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一旦发现有碍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故障,应立即予以排除。 被保险人应制定电梯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对需配备电梯司机的电梯,应对电梯司机进行上岗培训,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

11、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险事故,

12、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13、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

14、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

15、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损失清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6、。赔偿处理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经保险人赔偿后,累计责任限额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增加责任限额的,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应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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