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结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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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以下简称 CACE)的交易结算行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交易市场风险,根据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规则和成交结果,对交易商履约担保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等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第三条CACE 实行实时清算、每日结算制度和履约担保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CACE 只对交易商进行结算。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 CACE 内的一切结算活动,CACE 及其工作人员、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结算机构第五条 CACE 结算机

2、构包括 CACE 的结算部、结算银行。第六条 CACE 结算部负责交易、交割业务的统一结算、履约担保金、交割资金、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所有通过 CACE 交易系统中订立的合同必须通过结算部进行统一结算。第七条 结算部的主要职责:(一) 为交易商开立交易账户,编制结算账表;(二) 办理交易资金往来业务;(三) 办理交易结算和交割结算业务;(四) 办理注册仓单充抵相关业务;(五) 处理交易商交易中的账款纠纷;(六) 控制结算风险,保障交易、交割的顺利进行;(七) 按规定管理履约担保金和交割货款、风险准备金;(八) 负责与结算银行业务的衔接及协调工作;(九) 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3、;(十) 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第八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 CACE 指定,负责 CACE 专用结算账户的管理并协助 CACE 资金结算、划拨的商业银行。结算银行须与 CACE 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第九条 结算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资金雄厚,信誉良好;(二) 拥有众多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三) 具有发达、安全的银行网上支付系统和先进、快捷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四) 承诺遵守 CACE 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五) 拥有熟悉电子交易结算业务的专业人员;(六) CACE 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结算银行的权利:

4、(一) 了解并掌握 CACE 有关交易结算业务的规则、办法和实施细则,当上述规定发生修改和变动时,CACE 应及时通知结算银行; (二) 按照与 CACE 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开设 CACE 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三) 按规定为 CACE 及其交易商办理存贷款、资金结算和资金划拨业务;(四) 了解交易商在 CACE 的资信,监控发放贷款的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结算银行的义务:(一) 保证交易商资金往来的安全、快捷,优先划转交易商的资金;(二) 协助 CACE 核查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三) 向 CACE 及时通报交易商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四) 协助 CAC

5、E 实施风险化解措施;(五) 为 CACE 及其交易商提供必要的融资服务; (六) 与 CACE 开展新型的合作业务;(七) 接受 CACE 对其结算业务的监督。第十二条 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 CACE 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第三章 履约担保金第十三条 CACE 实行履约担保金制度。履约担保金是指交易商在 CACE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交易交割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占用的资金。CACE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履约担保金的收取比例和时间。第十四条 交易商达成电子成交合同后,须按规定交付履约担保金,CACE 按照成交当日实际成交价收取。中远期交易的履约担保金比例为成交金额的 20%;要约交易的履约担保

6、金比例为成交金额的 15%。第十五条 交易商订货进入交割月后,CACE 将追加收取履约担保金。第十六条 经 CACE 同意,交易商可用注册仓单充抵履约担保金。第十七条 持有注册仓单的卖方交易商向 CACE 提交申请并征得同意后,与其注册仓单所示数量相同的卖出订货的履约担保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第十八条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买方缴纳的履约担保金自动转为交割货款;卖方缴纳的履约担保金在提交注册仓单进行交割后释放;协议交割或用非注册仓单交割的情况下,卖方缴纳的履约担保金在交割完成确认后予以释放。第十九条 当交易商因发生违规违约行为而无法履约,该交易商缴纳的履约担保金将按规定作为赔偿和罚款。第四章 交易账

7、户第二十条 CACE 在结算银行设立专用结算账户存放交易商用于交易、交割的资金。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在结算银行须开立专用资金账户,按规定每个交易商只能在选定的结算银行开立一个专用资金账户。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与 CACE 之间的资金往来均通过 CACE 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办理。第二十三条 CACE 在专用结算账户下和交易系统中为每个交易商单独设立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中设立明细账,核算交易商的出入金、履约担保金、盈亏、交割货款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和款项。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在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填写和递交如下资料:结算员委托授权书、印鉴卡、印鉴授权书、结算协议。 结算员委托授权

8、书须明确被授权人姓名、证件号码及被授权时间,经交易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后,递交 CACE 结算部。结算员委托授权书由 CACE 和交易商各执一份。 印鉴卡须预留交易商在 CACE 办理提款手续时的印鉴,印鉴卡应加盖交易商单位公章,印鉴卡上各枚印章须字迹清楚,印鉴卡由 CACE 和交易商各执一份。印鉴授权书中被授权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或被授权人章均为交易商的有效印鉴,交易商应对使用以上印鉴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关责任。结算协议由交易商与 CACE、结算银行签订,以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结算银行须按规定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并监督资金的往来。CACE 按照规定和结算结果,通过结算

9、银行从交易商交易账户中进行交易交割资金的划拨、交易交割费用的收取以及各类罚款和违约赔偿。交易商可通过结算银行或 CACE交易系统实时查询其交易账户的资金状况。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开立、更名、更换或注销专用资金账户,须经 CACE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到结算银行办理。 交易商转让交易台位时,受让方须重新开立专用资金账户。 第五章 交易结算第二十六条 CACE 实行实时清算、每日结算制度。实时清算是指在交易过程中,CACE 对交易商的每一笔交易进行跟踪计算的行为。CACE 根据交易商持有的订货,对因交易商品市场价格的波动而产生的盈亏变化进行同步清算。每日结算是指每日收市后,CACE 对交易商的

10、成交结果进行计算的行为。CACE 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订货,对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商交易账户中的可用资金和权益。第二十七条 CACE 根据交易商当日成交数量计收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标准在品种交易指引中予以载明。第二十八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中远期交易商品当日所有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其当日结算价为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第二十九条 CACE 结算部根据交易商的转让、订货情况及各合约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各个交易商的当日转让盈亏和订货帐面价差,对含税报价的商品,转让所产生的盈亏由 CACE 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税率做出账面扣除或退补

11、。(一) 转让盈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盈亏 = ( 卖出转让价买入订立价 ) 卖出转让量(1设定税率) + ( 卖出订立价买入转让价 ) 买入转让量 (1设定税率) (二) 订货帐面价差的计算公式如下: 订货帐面价差 = (卖出订立价当日结算价) 卖出订货量 + ( 当日结算价买入订立价) 买入订货量 第三十条 转让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转让盈利划入交易商交易账户,转让亏损从交易商交易账户中划扣。当日结算时订货帐面价差为负数而上一交易日结算时订货帐面价差为正值或零的情况下,当日结算订货帐面价差从交易商交易账户中划扣;当日结算和上一交易日结算订货帐面价差均为负数情况下,当日结算订货帐面

12、价差减去上一交易日结算订货帐面价差的部分从交易商交易账户中划扣;第三十一条 当日结算时的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履约担保金部分从交易商可用资金中划扣。当日结算时的履约担保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履约担保金部分划入可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可用资金是指交易商存入 CACE 专用结算账户中尚未用于交易交割的货币资金。可用资金具体计算公式为:可用资金=上一交易日可用资金+上一交易日履约担保金当日履约担保金 +当日转让盈亏+负数订货帐面价差-上一交易日负数订货帐面价差+入金出金手续费冻结金额等 第三十三条 当日结算完毕后,CACE 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商发送结算结果。交易商的交易账户中可用资金不足(出现负值

13、)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CACE 向交易商发出的追加可用资金通知。可用资金负值的绝对值即为追加可用资金金额。CACE 发出追加可用资金通知后,交易商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若未能按时补足,CACE 有权限制该交易商当日进行新订立合同的交易行为,并对该交易商部分或全部订货代为转让,直到其交易账户中可用资金为正值止。如果该交易商全部持有订货均已代为转让完毕,交易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仍为负数,CACE 将继续向该交易商追索。第三十四条 CACE 可根据市场风险,在交易期间发出追加履约担保金通知,交易商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补足。第六章 交割结算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进行实物交割,应按规定向 CACE 交纳

14、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标准在品种交易指引中予以载明。第三十六条 交割货款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第三十七条 交割结算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交割款项按交割结算价结算。交割结算价根据不同交割方式确定,按期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最后十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协议交割结算价采用买卖双方协议价格。要约交易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买卖双方实际成交价。第三十八条 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基准价为基础,再加上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交割仓库与中心交割仓库的升贴水。第三十九条 交割增值税发票由交割的卖方交易商向对应的买方交易商开具。卖方交易商按照前款交割商品计价和实际数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交易商。交易商迟交增值

15、税专用发票 1 至 10 天的,每天处以货款金额 1的滞纳金;超过 10 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货款金额 20%的罚款。第四十条 中远期交易按期交割结算的规定:(一) 最后交易日结算时,CACE 对交易商该交割月份订货按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交割盈亏计入当日转让盈亏;交割盈亏的具体计算公式为:交割盈亏= (卖出订立价交割结算价) 卖出订货量(1设定税率)+ ( 交割结算价买入订立价) 买入订货量 (1设定税率) (二) 买方交易商交割月份买入订货的履约担保金转为交割货款;(三) 最后交易日结算时,CACE 从交易商的交易账户中划扣交割手续费;(四) 在规定时间内,买方交易商须将与其交割月份买入订货相对应的货款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 CACE 的专用结算账户;(五) 在规定时间内,卖方交易商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卖出订货相对应的注册仓单交到 CACE,CACE 释放其对应履约担保金;(六) CACE 在收到卖方交易商注册仓单后,给买方交易商开具提货凭证,将货款的 80%付给卖方交易商,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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