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36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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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 商 法,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航运法律学院 陈琦 ,第一章 绪论,【本章重点】海商法的定义、性质、形式,注意理解海商法的调整范围。,一、海商法的定义 海商法(Maritime Law)是调整海上运输活动中船舶及其所有人与其他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海商法的特征 (一)涉外性 (二)技术性 (三)特殊性 (四)习惯起源性,三、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海事法律规范所作用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特定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海上运输关系 (二)船舶关系,四、海商法的性质 广义海商法与狭义海商法 民法与商法的特别法 国际经济法的分支,第二节 海商法的形

2、式,一、国内立法 1. 法律 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法 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 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 2. 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决议、指示等 交通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 3. 司法解释,二、国际条约 一元论 二元论 我国:区分具有涉外因素与无涉外因素 (民法通则第142条、海商法第268条),三、国际航运惯例 1. 经过反复实践逐渐形成 2. 不成文而具有法律拘束力 3. 不得违背适用国家的法律和公序良俗 4. 通行于国际社会或某一地区,具有国际性或区域性,四、其他形式 1、判例 2、学说及法理主张,第三节 海商法的历史与发展,一、古代

3、海商法萌芽期 航运惯例 根据史料记载,最早的海运惯例汇编始于公元前三世纪制定的罗得海法。,二、中世纪私人编篡海事惯例时期 这个时期的特点是“商人制定法”。海运惯例的形成是以商人为主动力,而不是法学家依靠国家权力制定的。 地中海、大西洋和北海地区形成了三大海法 奥列隆惯例集(Lex Oleron) 海事判例集,也称康索拉多法(Lex Consolato) 维斯比法(Law of Visby),三、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 1.各国纷纷制定本国的海商法 法国1681年海事条例(Ordonnance de la Marine) 美国1893年哈特法(Harter Act) 英国1894年商船航运法(M

4、erchant Shipping Act) 2.不同的海商法系 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新法系(比利时、荷兰、摩洛哥、前苏联),四、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时期 海事委员会(Comite Maritime International-CMI) 国际海事组织(IMO) 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UNCTAD) 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UNCITRAL),五、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1. 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进一步出现国际统一的趋势 2. 船方责任在加重,海商法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3. 海商法中保护性立法在加强,出现公法扩大化的趋势 4. 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 5.

5、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资格性转变,第四节 中国海商法,一、立法过程 我国海商法的立法大约经过了40年: 1 . 1952年开始起草,完全仿照苏联的1926年海商法,1954年完成第一稿,1963年完成第九稿; 2 . 1963-1981年,立法工作停止; 3 . 1981年恢复起草工作,85年8月11日出来“送审稿”送国务院经济室,1989年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同年8月形成“征求意见稿”;,4. 1991年3月3日最后形成海商法的修改稿,91年8月8日修改稿变成“草案”; 5 . 1992年6月5日在国务院通过,上报人大常委,先交其人大法工委审核,从288条减到278条; 6 . 1992年9月

6、七届人大27次会议上讨论未过(意见是太长,难懂); 7. 同年11月七届人大28次会议上通过。101位常委中98位赞成,2位弃权,1位反对。1993年7月1日正式生效。,二、特色与评价 (一)是一部符合航运发展的法律 (二)是一部与国际规则相接轨的法律 (三)是一部涵盖多种法律规范的法律统一体,三、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一)空间效力 (二)对人效力 (三)对事效力 (四)对物效力 (五)时间效力,(一)空间效力:适用哪些水域 一国水域可分为远洋、沿海和内河等。 苏联海商法既适用于远洋运输,又适用于沿海运输,但对内河运输另有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2条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江海之间、海江之间的

7、直达运输,港、澳运输; 沿海、内河运输合同受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合同法的调整。,第五章第117条不适用于沿海运输。 其他各章既适用于远洋,又适用于沿海水域,并有条件地适用于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如第165条、第171条。,(二)对人效力:受本法约束的海事法律关系主体 我国公民、航运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航运企事业组织、团体; 申请在我国进行海事诉讼或仲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航运企事业组织、团体。,(三)对事效力:一国海商法中所规定的全部项目。另外,还有些航运行政规定。 (四)对物效力:适用于哪些船舶 (五) 时间效力:1

8、993年7月1日生效。,第二章 船舶,【本章重点】船舶的概念、船舶登记制度、船舶优先权。,第一节 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 广义上船舶是指用人力、风力或者机器推进的水上浮动装置,包括航行于江、河、湖、海的一切船舶。 狭义上的船舶是我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海船、海上移动式装置。 除外: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包括属具(ships apparels):锚、锚链、救生艇、索具等,也包括设备(离开船舶仍能发挥作用

9、) 另外,第165条(船舶碰撞)、171条(海难救助)对船舶的范围有扩大。,其他法规对船舶的界定 船舶登记条例第2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 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10、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油 轮,散货船,气体船,集装箱船,二、船舶的法律性质 (一)船舶是不可分物 船舶由哪些部分构成? 例外,在海上保险中,各部分可以分开保险。 (二)船舶兼具动产和不动产的属性 不动产性体现在船舶所有权、抵押权 及光船租赁权方面。 船舶不动产化的原因?,(三)船舶人格化处理 我国船舶人格化主要体现在哪方面? 英美法的“对物诉讼” (action in rem)理论;我国不承认,因为民事诉讼主体只限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诉法第49条)。,第二节 船舶登记制度,一、船舶登记制度的重要性? 什么是船舶登记? 船舶

11、登记船舶登记是指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船舶登记机关是什么? 船舶登记机关必须是国家授权的机关。在我国,是各海事局 船舶登记机关的所在地为船舶登记港,也即为船籍港。,船舶登记有何意义? 取得国籍,悬挂登记国国旗航行的权利。 保证船舶权利人对登记船舶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推行国家航运政策,航行安全、沿海航运权 确定船舶法律关系的依据 行使管辖权、外交保护权、战时征用,二、船舶登记的种类 (一)按照登记目的划分 取得登记、变更登记和

12、注销登记。 (二)按照登记的有效期划分 通常登记和临时登记 (三)按照登记船舶的权力划分 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抵押权登记 光船租赁登记,船舶所有权登记 1. 是指有权进行船舶登记的国家机关,按照该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国国家、法人、自然人对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予以注册的法律行为。 2. 所有权登记有何意义? 确权,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交易秩序 设定其他船舶担保物权的前提,3. 船舶所有权登记的种类 严格登记 什么登记制度属于严格登记? 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2条、第7条 对住所和主要营业地、 出资比例、 船员国籍的特殊要求 半开放登记 英国 开放登记(方便旗) 实行开放登记的国家有

13、哪些?,巴拿马,索马里,利比里亚,船舶抵押权登记 船舶抵押权登记需要登记哪些项目? 海商法第13条 共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有何特殊要求? 海商法第16条 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光船租赁登记 需要进行光船租赁登记有哪些情况? 船舶登记条例第25条规定了三种光船租赁登记的情形: (1)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2)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3)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光船租赁登记的效力?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三、船舶证书与文件 船舶国籍证书取得航行权,航行权证书 船舶适航证书 船舶吨位证书 船舶载重线证书 船级证书 航海、轮机

14、日志等,第三节 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的定义 Ownership of the Vessel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船舶所有权都没有明确的定义 我国: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套用了民通中“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39条),对国有船舶,第8条规定:该企业视为船舶所有人,对船舶享有法人财产权。(物权法第55、67、68条) 问题:国有企业的船舶是否都为姐妹船?国有企业能否卖船?,物权法 第55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67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

15、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68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1. 以船舶为唯一客体 船舶,包括船体、船机和船舶属具。 2. 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3. 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履行较多的法定义务(适航、配备船员等) 一方面享有法律赋予的特权,4. 客体船舶经常处在非所

16、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如光租; 5. 收益权能是所有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如何经营船舶,来赚取运费或租金是唯一注重的。,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船舶所有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不依靠原权利人的意志,如建造和订造船舶 继受取得需依靠原权利人的意志,如二手船买卖、接受赠与、保险委付等,三、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转让其实就是船舶的继受取得 主要可分为买卖、赠予、委付三种。其中买卖为有偿转让,赠予为无偿转让、保险委付则是根据保险合同或海上保险法而产生的转让。,转让的时间 实践中这一问题很重要 Case:中国某拆船厂(甲方)与国外某船东(乙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已付清了货款,船也到达了交船港大连。甲乙双方约定在交船港办理交接手续,但是甲方没有按时到达交船港办理手续,就在此时船舶发生火灾需要救助,产生了救助报酬。 问:谁应负担该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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