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文书写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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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凉州区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好国 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 处理办法、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和武威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使全区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的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结合我区公文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 适用于全区行政机关的公文 处理工作。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 “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公文处 理指公文的办理、管

2、理、整理(立卷)、 归档等相互关联衔接、有序运转的工作。第五条 公文处 理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据法律、 执行政策、精简高效、精益求精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统一和严谨细致。第六条 公文处 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 负责人应 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 2 -作,认真遵守本细则,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 办公室是公文 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和承办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 办公室应 配备文秘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接受业务培训,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3、,忠于职守,勤政廉洁。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 类:(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 3 -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处理案件,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有关情况。(七)议案适用

4、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认识和处理办法。(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4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 级和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

5、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准确标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用 3 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 1 行,两字之间空 1 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 3 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 1 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 隔开。 “绝密”、 “机密”级公文还应在公文首页左上角顶格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份数序号。(二)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用 3 号黑体字在版心右上角第 1 行顶格分别标明“特急” 、“急件”,两字之间空 1 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 1 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

6、版心右上角第 2 行。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 、“特急”、 “加急”、 “平急” 。信函式公文作为公文特定格式,如需标识秘密等级或紧急程度,可置于函头下 1 行版心左边缘顶格标识。(三)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 组成。 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 标识发 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如“凉州区人民政府会 议纪要” 等。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 5 -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发文机关名称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联合行文时, “文件”二字均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较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发

7、文机关标识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高 宽)应小于 2215mm。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 25mm,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 80mm。如需 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以及紧急程度,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 2 行向下依次标识。(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如凉州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发文字号为:“凉政发 2007号”。发文字号一般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 2 行,用 3 号仿宋体字,在红色反线之上 4mm 处 居中排布。其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 ”括入;序号不 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001),不加“第” 字

8、。函件的 发文字号置于函 头下 1 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识。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文种代字一般用“发” (上行、平行、下行文件)和“ 函”(平行、下行文件)2 种。(五)签发人。上行文应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 示 ”应在附注 处注明 联系人(为主办单 位的具体承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 6 -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 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 1 字;签发人用 3 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 3 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 1 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 2 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

9、顺排,下移红色反线,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 4mm。(六)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及文种三部分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在红色反线下空 2 行,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 1 行,左侧顶格用3 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八)公文正文。主送机关名称下 1 行,每自然段左空 2 字,回行顶格。数字和年份不能回行。(九)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

10、正文下空 1 行左空 2 字用 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 ”,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 1 行顶格标识“附件” ,- 7 -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 1 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十)印章。公文应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需加盖 3 个以上印章时,应按加盖印章顺序将各发文机关名称排

11、列,并使印章加盖在相应位置。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纳印章时,应调整行距、字距,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 的方法。(十一)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签发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一律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其中“零” 写为“”。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十二)附注。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用 3 号仿宋体字,居左空 2 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 1行。(十三)主题词。公文应参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 “主 题词” 用 3 号黑体字,居左顶 格标识,后标全角冒

12、号。词目用 3 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 1 字。当词表中无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词时,可使用能够准确反映文件内- 8 -容的词标注,并在该词的后面加“ ”以便区 别。(十四)抄送机关。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 1 行,左右各空 1 字,用 3 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 ”,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依上级机关、平行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十五)公文用字。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批语用 3 号楷体字,公文标题用 2 号小标宋体字,正文用 3 号仿

13、宋体字,正文一般每面排 22 行、每行排 28 个字。(十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 1 行位置,用 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 1 字,印发日期右空 1 字。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标识。第十二条 公文用 纸一般采用国际标 准 A4 型(210297mm),左侧装订。纸张定量为 6080g/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 8590%,横向耐折度15 次,不透明度85%,pH 值为 7.59.5。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十三条 公文如需附表, 对横排 A4 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

14、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9 -如需附 A3 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 A3 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页码)应为空白,将 A3 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四)上。第四章行文规则及形式第十四条 行文 应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应遵循逐级行文的原则,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说明原因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十六条 各级 政府的公文,除向上 级政府的请示、报告和对下级政府的批复外,其内容必须是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包括全局性重大方

15、针政策的发布,全局工作或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部署,对某些重大问题或行动的决策等。(一)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用“请示”、 “报告”、 “意见” 等,不得主送上级机关办公室。(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行文,一般用“函”。对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也可以使用“通告” 、“通知”、 “通报”、 “意见” 等。(三)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一般用“命令(令)”、 “决定”、“通告” 、“通知”、 “通报 ”、“批复” 、“意见”等。第十七条 下级 政府向上一级政府的 “请示”、 “意见” ,由上一级政府答复,也可以授权其办公室或者主管部门答复。政- 10 -府各部门向本级政府的“请示” 、“意见

16、”,由本 级政府答复,也可授权其办公室或者主管部门答复。第十八条 政府各部 门依据部门职权 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本级政府授权,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即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函的形式” 是指公文格式中区 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 ”。第十九条 同级 政府、同级政府各部 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党政联合行文主要用于发布确需各级党政部门共同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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