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业公有领域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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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业公有领域的保护问题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业公有领域保护中的问题简述近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与传播,互联网金 融信息服务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互联网以其技术上、商业模式上的创新优势,给金融信 息服务业注入新的血液,带动了金融信息服务业的迅猛发展。一时之间,互联网金融成为 炙手可热的话题。然而,行业的迅速发展刺激企业之间竞争加剧,由此带来了一系列新问 题其中,一些企业利用行业内共同积累与创造的成果进行软件登记等,阻碍了金融信 息服务行业的公平竞争,具体而言:其一,对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及行业内的公司而言,目前国内金融软件产品的功能模 块以及信息的组

2、织形式是由整个行业内的各个公司共同努力总结、创造,并根据客户的意 见和需求进行不断修改和完善而形成的。近来,部分汇集了大家共同努力的信息成果被某 些公司进行登记,这对其他公司是极大的不公平。而且,这也严重削弱了行业各种创新成 果产生的基础,阻碍创新的竞争产品的推出,不利于行业内公司集中精力进行技术和服务 创新,以满足客户不断增长的需求。其二,对上游数据供应商而言,在金融信息服务企业使用的数据和信息中,证券信 息主要来自上交所、深交所等单位,行业信息主要来自统计部门。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对这 些数据并没有独创性,也即没有对这些数据享有著作权的基础。其三,对金融信息软件用户而言,某些公司利用行业内共同

3、积累与创造的成果进行 软件登记,通过设置知识产权壁垒而排斥市场竞争,限制金融信息软件用户的选择权,会 损害广大用户和整个资本市场的利益。二、知识产权法对公有领域的界定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对公有领域的界定,需要从以下两个维度进行考量。理论上公有领域的界定关于公有领域的含义,在我国学者之间存在非常广泛的争议,主要分为狭义和广义 两种。狭义的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有领域是指原来受法律保护但后来因过期而不再受保护的 知识产权客体。这种解释主要是从保护期限的角度论述了公有领域的特征,并强调处于公 有领域的智慧成果是不受保护的。广义上的公有领域则不限于此,还包括其他内容。例如, 有学者认为,公有领域是知识产权法不

4、予保护的思想及其他智慧成果。比如,政府文件等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中不受保护的思想内容,不符合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规定 的保护要件的外国作品等等,都处于公有领域。在我国,学者们比较倾向于广义的解释, 如有学者认为, “公有领域基本上指不受知识产权保护或者知识产权效力所不及的材料方面”, 还有学者认为, “公有领域是从专有权中剥离出的可以为公众自由利用的部分”。因此,在对“公有领域”这一概念作解释时应注意把握如下特征:第一,从知识产权 人的权利角度而言,公有领域是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领域;第二,从公众的权利角度而 言,公有领域是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利用的领域;第三,就客体而言,知识产权法中的公

5、有 领域是针对智慧成果而言,而不是针对土地、房屋等有形财产;第四,从范围上而言,公 有领域包括已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智慧成果以及不符合法律保护要求的智慧成果等。 因此,在此我们可以将公有领域定义为:公有领域是指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可以为社会 公众自由利用的智慧成果的集合。实在法上公有领域的界定在立法上,我国对知识产权法的公有领域的界定在不同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表现,具 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著作权法中的公有领域。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 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

6、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 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规定著作权的保护“延及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 念、操作方法等”。这些规定将法律法规等纳入著作权法中的公有领域,并且思想、原理等 也被界定为著作权法中的公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利用。除此之外,超过著作权法保护期 限的作品也即进入了公有领域。第二,专利法中的公有领域。我国专利法规定,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 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 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因此,在 专利法中,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动植物品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7、方法、用 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获得专利权而不受保护;超过保护期限的发明专利不受保 护;不符合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等条件的发明成果不受保护;不按规定办理专利申请 手续的发明不受保护;不符合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规定的保护条件的发明不能受到保护。 这些规定都属于对专利法中的公有领域的表述。第三,商标法中的公有领域。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 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 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 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

8、府间 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 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 “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 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 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 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

9、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以上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 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 得注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规定的不得注册商标的情形,其原则恰恰是因为侵犯了商 品或服务的公有领域,如果对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注册,则除该注册商 标持有人外的其他企业被剥夺了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的权利,有悖于法 律的公平正义理念。因此,未注册的商标一般不受商标法保护;不具备显

10、著性的或者后来 显著性退化的普通词汇及图形不受商标法保护;未依法办理注册手续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 护;不符合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规定的保护条件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超过保护期限而 未续展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 此外,在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其他领 域,法律也对公有领域作了具体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法律对公有领域的界定是列 举式的规定,必然存在一些法律漏洞或随着社会发展出现法律空白。因此,在判断特定标 的是否属于公有领域时,还需结合公有领域的概念、特征等理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三、对于上述软件登记行为是否构成侵占公有领域的分析如前所述,公有领域是指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领域,处于该领域的智

11、慧成果可以 为社会公众自由利用。公有领域是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利用的领域,它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 一般包括已经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智慧成果以及不符合知识产权法保护要求的智慧成 果等。判断上述利用行业内共同积累与创造的成果进行软件登记的行为,是否入侵了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首先要看是否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表面上 看,该种软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不具有著作权的客体。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 客体是作品,而构成作品的核心是具有独创性。而该金融软件产品的信息组织形式和功能 模块是由行业内各公司共同努力总结和创造,根据客户的需求长时间不断完善而形成的, 并不是某些公司独立创造的结果

12、,所以并不具有独创性。如果其进行登记的软件的某些功 能模块、软件表现形式与行业内其他公司的作品具有差异,并且系其独立创造的结果,那 么可以就该功能模块、软件表现形式进行保护,而不应就软件整体进行著作权登记。否则, 将限制行业内其他公司的使用权,是对其他公司的不公平,这将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构成障 碍,也不利于保护软件的消费者即证券、信托等中介机构以及个体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目前,部分公有领域的知识和信息被某些公司进行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登记, 严重削弱了行业各种创新成果产生的基础,阻碍创新的竞争产品的推出,不利于行业内公 司集中精力进行技术和服务创新,也不利于满足客户不断增长的需求,对整个行业发展

13、构 成了极大阻碍。四、关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业公有领域保护的建议在互联网与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以及由此催生的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保 护知识产权法的公有领域,维护整个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业的公共利益,达到公有知识与 知识产权的平衡,这些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公有领域的保护作为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智慧成果可以为社会公众自由利用的领域,公有领域的 保护,是保护人们的创作之源,以及保护社会公众的文化权利的基础。维护公有领域不受 知识产权法入侵,方能使社会公众能够合理利用社会文明成果,从社会文化的进步中分享 福利。尽管在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显示意义,但目前 在国内外的

14、相关事件中,侵占公有领域的行为比比皆是,这些都严重地损害了社会公众的 利益,使公有领域陷入空前的危机。因此必须明确公有领域与知识产权的界定与界限,维 护公有领域与知识产权的平衡。维护公有领域与知识产权的平衡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是针对人类的智慧创作物而言的两个方面。知识产权就是由 智力劳动者在公有领域的元素上施加智力劳动后产生的具有新价值的成果,而依法获得的 专有权利;公有领域则是公众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自由使用的智慧创作物所组成的集合。知 识产权与公有领域,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领域。正确认识并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制度能否得到更多支持的问题,而且也关系到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完善

15、的问题。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从公有领域中分离出来的,就是对公有领域的圈占,知识产 权所有人从中获得独占利益,就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占。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对公 有领域的贡献减少了,使许多本应当为公众共享的智慧创作物在很长的时间内被私人独占。长期以来,我国比较侧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比之下,对公有领域的关注则比较 少。随着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以及知识时代、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确实更加 重要。但是公有领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经济文化权利、以及整个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对 公有领域的保护是万万不可忽略的。而且在新时代背景下,公有领域更加容易受到知识产 权入侵,金融信息软件登记的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

16、保护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业中的公有领域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信息服务业,呈现出公有领域更易遭受知识产权入侵的特点, 因此更应加强保护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业中的公有领域,维护公有领域与知识产权的平衡。第一,在理念上,纠正长期以来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而忽略公有领域保护的观念,重 视对公有领域的保护。之前只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没有保护容易被知识产权入侵的公有领 域。由于知识产权是私权,权利人必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有领域是公共利益, 没有特定的受益人,因此,在公有领域受到侵犯时一般很少有人会站出来施以维护。第二,在立法上,进一步地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最大限度地限制或者减少人们将公 有领域的元素直接地或者只是作少许加工后获得知识产权,以排除普通社会公众使用而达 到独占利益的目的,平衡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有领域之间的关系。第三,在司法上,从司法观念上纠正片面强调知识产权的“强保护”理念,切实根据 现行法律进行案件审理,不随意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的解释,维护知识产权与公有 领域的在司法上的平衡。作为我国七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的信息技术业,与作为率先开始数字化的行业的 金融业,信息服务行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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