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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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政府采购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篇一: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合同编号: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绿园区西环城路 5555 号 联系电话: 81810689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手机: 工作单位: 委托代理人:住址: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手机: 工作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于 宽城 区 首山逸居小区 栋 单元

2、室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权威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报告书为准) ,户型 室 厅。第二条 房屋租赁期限为 12 个月,租期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三条 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佰 拾 元) 。第四条 租金季度缴纳,乙方应当提前一个月缴纳下一租期租金,季度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仟佰拾元) 。第五条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缴纳租赁保证金 1000 元(大写:壹仟元整) 。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事由,甲方在乙方腾退房屋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定期检查房

3、屋,确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完好状态。2、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3、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4、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有租赁期间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2、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对房屋进行拆该装修。3、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赔偿责任。4、配合甲方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或维修,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

4、能及时维修而发生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 30 日以上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3、租赁期内,乙方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4、乙方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权。5、乙方转租、出借、擅自调换的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6、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空臵承租房屋 6 个月以上的。7、乙方拖欠租金累计 6 个

5、月以上的。8、乙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9、乙方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10、乙方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11、乙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房屋腾退1、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腾空该房屋, 并结清租金、物业费、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将房屋及附属设施按原样交还甲方。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 3 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计收租金。3、乙方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在 30 日内腾退该房屋。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1、乙方拖欠租金和其

6、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可从其租赁保证金中直接划扣。2、租赁期间,乙方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车辆停放费等费用。3、乙方行为致甲方负责的物业公共区域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4、租赁期满,乙方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 3 个月前重新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6、房屋设施设备见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

7、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7、甲方可以委托运营单位对该房屋进行管理,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篇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XX 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住协议书 编号甲 方: (出租方)乙 方: (承租方)身份证:电 话: 根据XX 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XX 市(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8、 )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签订本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美好家园小区 00 #楼 0 单元 000 室面积为: 0000 ,车库 0 号面积为: 0000,出租给乙方,以上房屋仅限乙方家庭居住,不得出租、出借、转让。第二条 租期为 3 年,从 0000 年 00 月 00 日至 0000 年 00 月 0 日止。租赁期满后,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清退。第三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沭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沭阳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履行本协议。第二章 租金、保证金及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与结算第四条 乙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廉

9、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内为 000 元/平方米/月,超出标准为 000 元/平方米/月,车库租金为 0 元/平方米/月,每年共计收取租金为:000000 元。第一年租金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向甲方缴纳,以后每年租金在租住满一年前的 10 日内( 0000 年 00 月 00 日前)缴纳。第五条 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住保证金为陆佰元(小写:000 元) ,由乙方负责,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向甲方缴纳,办理退房手续时甲方视乙方履约情况予以退还。第六条 办理租住手续后,由乙方自行办理房屋内水电、网络、有线电视、燃气等相关手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不及时缴费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解决。租住期满,乙方应按

10、时向有关部门结清上述费用。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按所在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交纳。第三章 公寓房的使用和维修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房内配备的现有装修及配套(燃气灶 1 台、太阳能 1 台及洁具 1 套等)设施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应保护公共设施和正常使用房内设施,并做好上述设施的日常维护,非正常使用损坏,乙方照价赔偿。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为周转住房,乙方不得再自行进行再装修;不得擅自将公寓房的设施移位或改装;不得随意变动室内的电线、管道位臵,不得改变其他设施的摆放位臵或搬离室内。第九条 乙方在租住期间,如发现室内设施出现妨碍安全或正常使用的自然损坏的,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

11、,防止损失的扩大。第十条 因乙方造成室内的设施损坏、丢失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和安装或重新添臵。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第四章 协议终止、解除和续签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1.乙方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的;2.乙方累计 6 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的;3.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居住的;4.乙方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5.乙方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用

12、途的。6.乙方损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设施而不主动赔偿,甲方从保证金中扣除有关费用后,乙方在 10 日内不补足履约保证金的;7.乙方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内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8.乙方租住期间内,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的;9.其他符合办法中退出管理相关条件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押金: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内设施发生自然损坏或乙方愿意承担人为损坏的费用时,由于甲方不能及时维修,致使乙方无法继续正常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且未能及时为乙方安排其他适当住房。第十三条 乙方因第十一条自动终止协议的,须在 15日内自

13、行或委托他人处理室中个人物品。逾期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该室中所有个人物品处理的权利,由甲方进行清理收房(并不承担物品的保管) 。第十四条 本协议到期或出现本协议自动终止的情况,甲方对乙方租住的住房进行核收,结清乙方所有应付房租、水电费等费用。乙方应按期搬出住房,如继续租用的(需符合办法规定) ,乙方应于协议有效期满前 5 天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新的协议。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但不得与本协议内容相悖离。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 方:(

14、盖章)乙 方:(签字) 经办人:(签字)0000 年 00 月 0 日 0000 年 00 月 0 日 篇三: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书编号:YNGZHXXX 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书州(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出租人: 承租人: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说 明 事 项一、本合同由 XXX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州(市) 、县(市、区) 、乡(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管理部门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时使用。本合同由 XXX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二、承租人凭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通知书及有关身份证明,向出租人申请

15、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手续,并签订本合同。三、订立本合同前,承租人应对拟承租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的内容。对于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咨询。写内容。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五、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强制执行内容)外,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本合同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六、双方签字(盖章) ,合同生效。未尽事宜,可以订立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

16、内容应当与本合同的内容一致。含义矛盾的,以约定内容的含义为准。七、除依法应当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完整一致。租赁合同书(承租人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情况见附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XXX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 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等原则,承租人和出租人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 1 页第一条出租人资格 本合同出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一)出租人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二)出租人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被委托(授权)单位以委托人或自身的名义与承租人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承租人资格 本合同承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 1 年以上的 XXX 籍农业转移人口或 XXX 籍外来务工人员。(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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