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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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结算电子教案国际经济贸易系刘丽萍1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第一节 国际结算概述【教学内容教学内容】一、国际结算的涵义 二、国际贸易结算与国际非贸易结算 三、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 四、国际结算的方式 【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与难点】1国际结算的涵义 2国际结算的方式 一、一、国际结算的涵义国际结算的涵义国际贸易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指处于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 (因为商品买 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 二、国际贸易结算与国际非贸易结算二、国际贸易结算与国际非贸易结算 1、商品买卖 产生 国际贸易结算 占国际结算的大部

2、分服务供应 资金调拨 产生 非贸易结算(国际贸易以外的经济活动, 国际借贷 政治、文化活动)(如侨汇、外汇兑换业务、旅游业等) 2、国际结算的分类: 国际贸易结算:由国际贸易活动而发生的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 非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以及政治、文化等交流活动,而引起的货币 收付,称为非贸易结算。 本课程讨论的主要是国际贸易结算。 三、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三、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 要正确理解国际结算的产生和发展: 1国际结算是伴随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 货物交换 货币交换 2现金结算 非现金结算。 最初的国际结算均采用黄金、铸币

3、、白银等来支付,后来,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扩大与扩展,单纯 的现金结算已越来越不符合实际的需要,于是出现了商业汇票等非现金结算方式。 3从买卖双方的直接结算向有银行介入的结算发展。 买卖双方直接结算不适合实际情况;银行发展,且在结算方面,银行更具专业性,使银行介入结算 活动成为可能。 4国际结算单据化为凭票据结算奠定基础,使国际结算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环节。 仅凭单据上所述的事实,便可以进行结算,无需过问原始合同。 5随着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向电子化方向发展,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也将发生一场深刻的革命。 电子数据交换(EDI)将最终替代纸质单据成为国际结算的主要形式。 四、国际结算的方式四、国际结

4、算的方式 主要有三大类: 1、汇款方式(International Exchange)通过银行的汇兑来实现国与国之间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和 国际资金的转移,又称国际汇兑。 2、托收方式(Collection)出口方委托本地银行,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方提示单据,收取货款 的结算方式。23、信用证方式(Letter of Credit)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开给信用证的受益人 (出口商)的一份有条件的书面付款承诺。 其中,在国际结算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信用证。第二节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教学内容教学内容】一、票据概念 二、票据流通形式 三、票据特性 四、票据的法律系统 【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

5、与难点】1票据概念 2票据流通形式 3票据特性 一、票据概念一、票据概念 票据:(Bills) 广义:指所有商业上作为权利凭证的单据(Document of Title) 。 狭义:票据指依据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 本票和支票。 本课程所讲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 其中,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票据行为表现最完全的,作用发挥最充分的是汇票。 二、二、票据流通形式票据流通形式 从广义上讲,各国均认为广义票据又三种流通方式: 1过户转让(Assignment) 一般债权的转让。如合同。 特点:(1)写出转让书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由转让人签名;

6、(2)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所以又被称为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3)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举例:A、B 两人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A 是卖方,A 将应收货款转让给了 C,但是实际上 A 的货物 又问题,或者根本没有交货,即 A 对于该应收货款的权利本身就是有缺陷的,那么 B 可以以货物又 问题或没有交货为理由,对 C 拒付。(4)三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原债务人。 2交付转让(Transfer) (交付) 适用于物权凭证的转让,如保险单、提单、仓单等。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

7、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其前手,而是继承前手的权利,即,仍要受其前受权利 缺陷的影响。 举例:A 窃取了 B 的一份提单,将提单转让给了 C,即使 C 是善意的,而且支付了对价,但由于 A 对 于该提单没有合法的权利,C 也没有合法的权利,B 发现被窃,可以要求 C 返还提单。 (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3流通转让(Negotiation) 票据的基本特性。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受让人的票据权

8、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3举例:A 将从 B 处偷来的汇票转让给了 C,C 因不知情而对该票据支付了对价,B 不能以 A 是以偷窃 方式取得该汇票为理由,对 C 拒付或要求 C 归还票据。(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三、票据特性三、票据特性 即票据的共同特性。 1流通性(Negotiability) 可以流通转让,是票据的基本共性。也是票据的最大魅力之一。 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不须通知 票据上的债务人。 英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见教材第 7 面)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 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

9、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 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一张票据,尽管经过多次转让,几易其主,但最后的执票人仍有权要求票据上的债务人向其清 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拒绝清偿。 2、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 票据是无需过问原因的证券。 票据的产生是有原因的,总是有一定的基础关系,所谓的票据产生的基础关系指的是:(见教材第 7 面)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资金对价 关系。 但是,票据的成立是没有原因的。各国票据

10、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 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 得以流通。 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顺利的流通。 3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要求: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法。 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各国法律对于票据所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加以变更。 这样,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全凭票据上的文义记载决定,无需过问票据出票、转让的原因,有利 于票据的流通。 4提示性:(Presentment

11、) 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 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 因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 5返还性:(Returnability) 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 一经付款,票据便不能流通。 四、票据的法律体系四、票据的法律体系 1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 英国票据法:1882 年颁布实施,总结历来的习惯法,特别法及判例编成, 特点:适用性较强。强调票据的流通作用;强调票据的信用功能、支付功能;保护银行、正当 持票人的利益(具体表现:

12、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严格区分开来,不论资金对价关系) 。2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 法国票据法:历史悠久。认为票据是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认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不能截然4分离(其具体表现为要求在票据上载明对价文句,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强调资金关系。德国票据法:德国票据法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与流通功能。其主要特点是:(a)强调票据关 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使票据成为不要因的证券。 (b)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具体规定票据的各项 形式要件,凡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者,即不产生票据的效力。 3票据的统一法:1930 年,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拉美国家等二十多个国家在日内 瓦召开国际票

13、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 ;次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 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公约的签订,逐步消除了大陆法系各国在票据法上的分歧。但由于英美等 国拒绝参加日内瓦公约,使日内瓦公约签订国形成与英美法系并存的两大法系。第二章 汇 票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 一、汇票的定义 二、汇票的种类 三、汇票的必备项目 四、对汇票必备项目的说明 五、票据行为 六、汇票中的主要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与难点】 1汇票的定义 2汇票的必备项目 3对汇票必备项目的说明 4票据行为第一节 汇票的概念及必要项目一、汇票的定义一、汇票的定义 汇票(Bills of exchange or

14、 Draft)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 的将来的时间, 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委 托。 (跟据英国票据法规定)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 一般以英国票据法的定义为准。 二、汇票的种类二、汇票的种类 1、按照付款时间不同分: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2、按照是否记载权利人分:记名汇票和无记名汇票。 3、按照汇票流通区域不同分: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4、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非银行签发的汇票 为商

15、业汇票。 ) 5、以汇票是否跟随单据分:跟单汇票和光票。 三、汇票的必备项目三、汇票的必备项目 按照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规定,汇票应具备的几个必要项目是: (1)必须写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一定金额; (4)出票日期;5(5)出票地点; (6)出票人签名; (7)付款时间; (8)付款地点; (9)付款人姓名; (10)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四、关于汇票各必要项目的认识四、关于汇票各必要项目的认识 1、 “汇票”字样。 如:Bill of Exghange;Exchange;Draft 标出的目的是区别于其它票据。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无条件”是指付款委托不

16、能有赖于某一时间的发生或某些情况的出现,或某一行为的履行作为 付款的先决条件。 无条件成立。 3、一定金额的货币。 (1)汇票金额必须写清楚; (2)金额的大小写要一致;(金额大写,数字小写) (3)带有利息时,应当注明利息的数额。否则为金额不明确,汇票无效。但假如注明利息率及起 算日期,虽未注明具体金额,仍为有效。4、出票日期。 (1)汇票上应注明出票日期及地点。如果未注明出票日期,持票人可以补加出票日期。 (2)出票日期的法律意义: 决定汇票提示期限是否已超过; 决定到期日; 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 (如:出票时出票人便破产了,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企业组织,签发的 票据无效。票据自始无效。 ) 5、出票地点 如果汇票上没有载明出票地点,则以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为出票地点。 出票地点的法律意义:它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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