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流程图_最新稿 131020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5606732 上传时间:2017-09-0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6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增资扩股流程图_最新稿 131020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增资扩股流程图_最新稿 131020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增资扩股流程图_最新稿 131020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增资扩股流程图_最新稿 131020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增资扩股流程图_最新稿 131020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增资扩股流程图_最新稿 131020》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增资扩股流程图_最新稿 131020(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增资扩股流程图注:虚线的箭头和方框内容为或有程序,非必经程序。一、受理增资申请可行性研究拟定增资(改制)方案,包括确定投资者的准入条件和择优确定的方法注 1走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增资(改制)方案,通过标的公司关于增资行为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增资事宜的股东会决议。如涉及职工安置事项,增资方案需获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资委审批、备案注 2清产核资、审计、评估评估核准/备案标的公司向联交所提交申请,填写增资申请书注3联交所受理审核向标的公司出具增资业务受理通知书限期补正材料发布增资意向审核未通过3 个工作日内 审核通过收到补充材料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注 1:增资方案的必备条款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增资

2、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增资规则 )第八条之规定;注 2:根据上海市国资委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试行) (沪国资委产2006428 号)第五条之规定,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负责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注 3:需要随同增资申请书一并提交的资料详见增资规则第十条之规定。二、发布增资意向及登记投资意向公开发布增资意向信息发布公告注4联交所发布增资意向向特定投资者发送增资认购邀请书联交所将意向投资人登记

3、信息通知标的公司意向投资人登记投资意向,填写投资意向登记书注 5变更投资意向再次发布信息/延长信息发布(延长期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标的公司将资格确认意见通知联交所标的公司可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意向投资人补充材料10 个工作日T6 个月 T10 个工作日期满没有征集到意向投资人期限内征集到意向投资人3 个工作日内3 个工作日内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注 4:增资意向信息发布公告的必备条款详见增资规则第 14 条之规定;注 5:根据增资规则第 18 条,投资人应提交如下材料:1、投资意向登记书(内含承诺书 、 参与意向增资申请表 受托机构意见等) ;2、投资意向主体资格文

4、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3、拟参与增资的内部决策或批准文件;4、符合增资条件的证明文件;5、与受托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6、其他需要的材料。三、确定增资方联交所将标的公司的资格确认意见通知所有意向投资人意向投资人缴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注 6标的公司补充材料(意向投资人要求)及/或召开说明会(联交所认为必要)及/或尽职调查(经标的公司同意)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投资人向联交所提交增资确认书联交所按照增资意向信息发布公告的择优确定方法和联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组织择优活动,确定增资方联交所将增资方通知书通知标的公司、增资方及其他参与选有程序的意向投资人签订增资合同联交所全额返还已缴付的保证金3

5、个工作日内放弃参与增资3 个工作日内 确定参与增资2 个及以上意向投资人1 个意向投资人3 个工作日内5 个工作日内注 6:根据向联交所的电话咨询,保证金最低金额为挂牌金额的 30%。四、工商变更签订增资合同验资联交所出具交易向工商局提起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注 7联交所备案登记(如增资合同附回购条款或特殊约定的)联交所出具成交证明缴纳出资国资委审批本次交易工商局受理注 8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注 9补正材料标的公司股东会就增资结果、授权董事会办理签约形成内部决议并提交联交所T5 日T5 日T5 日T15 日30 天内注 7:根据上海市工商局网站公布的提交材料清单,应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6、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4)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 以股权出资的, 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公司营业执照。注 8: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52 条,公司登记机关

7、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8、;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 5 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 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注 9::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54 条规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

9、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