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对渔业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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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加强对渔业辅助船从事捕捞作业的管理,直属一支队 林仁在 2010.08,一、背景,近年来,由于受到海洋捕捞“双控”制度的影响,渔业捕捞准入制度的严格控制,以及经济利益的驱动,“三无”船舶、特别是渔业辅助船擅自转变渔船类型全年或阶段性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的现象在沿海地区越来越多,逐渐蔓延。这种现象的发展,严重冲击了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增加了渔业捕捞监管的难度,同时给渔业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今天,我们在这里探讨渔业辅助船从事捕捞作业,如何管理这个难题,很切合实际。本人近几年来从事海洋渔业执法工作,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渔业辅助船从事捕捞作业主要有以下几类现象。,一、背景,1.阶段性

2、从事捕捞。这类船舶平时从事渔业辅助船,为海上养殖贩卖冰鲜小杂鱼,在伏季休渔期间,有部分船舶利用渔业辅助船的身份,脱离监管,出海从事捕捞作业,主要从事采捕飞鱼卵和定置网等。这类船舶以三沙、沙埕、嵛山、海岛等地为多见。,一、背景,2.全年性从事捕捞作业。这类船舶一般从浙江省购买回来后,没有随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渔业辅助船的名义登记检验后,擅自安装捕捞工具,从事捕捞作业。作业类型主要以锚张网、流刺网为主。地域以牙城、长春、沙埕南镇、海岛等为多见。,一、背景,3.擅自刷写为渔业辅助船号从事捕捞。多见为“三无”船舶购买回后,无法办理相关渔业证件,利用渔业辅助船监管较为松懈的因素,擅自刷写为渔业辅助船船名

3、号,从事捕捞作业。船名号经常变更,较为隐蔽。长春、海岛等地有发现。,小型无证捕捞船舶,二、建议,1.调查摸底。建议各地利用港口巡查及安全检查、伏休监管的时机,深入各个港口、渔村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详细掌握渔业辅助船从事捕捞作业情况,上报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二、建议,2.加大海上执法力度。出台处罚细则,海上执法中发现渔业辅助船从事捕捞作业的,经查获,拆除捕捞设备,责令整改到位并从重处罚。 3.设立滞留船坞点。由于执法船舶需持续保持海上执法行动,无法对每个案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且执法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过程。建议设立一个滞留船坞,由专人看管,给涉嫌船舶滞留一定时段,提高执法威慑力。,二

4、、建议,4.加强对渔业辅助船的管理力度。渔业辅助船业主以经营性为主,应提高渔业辅助船准入制度,配套相应的管理措施,比如加强渔业辅助船检验要求、强制配置卫星安全监控终端(如北斗卫星通、海事卫星C站等)、AIS设备(避碰仪)、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等。,二、建议,5.加强法律法规研究,出台“没收渔船”行政处罚可操作性细则,提升执法威慑效果。,三、法律法规,1.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三、法律法规,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5、,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 (一)内陆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非机动渔业船舶(含竹排筏),每作业单位处五十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二)442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三)184千瓦(250马力)以上442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五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四)44.1千瓦(60马力)以上184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五)8.8千瓦(12马力)以上44.1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六)8.8千瓦以下的

6、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七)海洋非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业船舶。,三、法律法规,以上两条是处罚船舶无证捕捞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最后都涉及“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对于没收渔船的行政处罚,有关渔业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三、法律法规,1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三、法律法规,3.据上述规定,对以下五类应受处罚的渔业违法行为可适用没收渔船的行政处罚: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情节特别严重的; 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禁用捕捞方法和禁用渔具,或者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情节特别严重的; 捕捞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情节特别严重的;,三、法律法规,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情节严重的;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情节严重的。 此外,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应当没收该渔业船舶。 4.上述关于没收渔船行政处罚的规定,实施没收渔船的行政处罚,还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只有上述5类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程度的,方可处以没收渔船的处罚。 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程度,建议上级渔业法制部门出台“认定”细则,方便一线执法操作。,水平有限,不对之处,请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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