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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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解读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 2010-12-03 修改背景 自 1997 年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充分发挥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修改行政监察法势在必行。 中央纪委监察部 2006 年着手修改。历时四年,几经增删,修改过程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两读”即获通过。 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监察工作非常重视,多次强调,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充分发挥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特别是各级监察机关要求修订行政监察法的呼声很高。 银监会、证监会、电

2、监会,城管协管、交通协管十几年间,很多新名词走进百姓生活。 这表明,自 1997 年行政监察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除行政机关外,像上述提到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也在行使行政权力并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公众对监督上述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有着很高期待。 行政监察工作实践中,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实施监察已经成为监察机关实施监察的内容和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风工作已成为监察机关的两项重要职责。有必要将这些监察机关早已履行的职责以法律形式确定

3、,增强这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此外,一些监察制度如监察机关的举报制度和监察程序制度等,需要随实践的发展予以健全和完善;监察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等一些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央纪委监察部于 2006 年初开始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 。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副主任谭焕民介绍,2006 年 6 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成立了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对行政监察法实施的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修订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深入调研,办公室还委托 16 个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了专题调研;采取发征求意见函、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

4、智。 2008 年 4 月,监察部将先后经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和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报请国务院审议。 “任何法律修改的过程,同时也是向公众宣传法律的过程。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彭高建介绍,国务院法制办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审查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于 2010 年 2 月 2 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0 年 2 月 26 日和 6 月 23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6 月 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5、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 ,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新法”亮点 填补了对行政权力监督方面的空白。 在法律上明确了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和纠风工作是监察机关的职责,确定了监察机关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体制。 明确了泄露举报信息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众可望获知更多涉及切身利益的专项检查、重大案件等情况。 此次修改,在将原行政监察法中的“国家公务员”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基础上,又将原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上升为法律规定,同时把“工勤人员以外

6、的工作人员”修改为“ 从事公务的人员” 。 “以往在执法监察工作中,特别是在查处土地、环保、事故等责任追究案件时,有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可2能不是监察对象,难以追究其责任。 新法 能够有效解决这类问题的发生。 ”中央纪委监察部执法监察室主任傅奎对此深有感触, “新法第五十条明确了以上行为人为监察对象,为我们进行执法监察提供了法律依据。” 将原来以身份划分监察对象的标准改为以从事公务活动来划分后,不论行为人是“工作人员”还是“工勤人员”,是“在编” 还是“借调”、 “聘用” ,只要是从事公务活动的,就属于监察对象,如城管协管员、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等。这样修改后,填补了对行政权力监督方

7、面的空白,加强了对受委托或被授权从事公务活动人员的约束。 这就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组成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兵、救灾、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工作,行使行政权力时,就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受理对其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并进行调查;调查后提出监察建议,由相关组织对其进行处理。 近年来,监察机关围绕执法、廉政、效能情况开展监察,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确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其地位,保证工作于法有据。 中央纪委监察部绩效管理监察室副主任刘鸿炜说, “新法”关于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的规定,以及关于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需要给予问责处理的情形

8、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规定等,是该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过此次修改,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和纠风工作从法律上确定为监察机关的职责。 中央纪委监察部预防腐败室副主任、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于贤成表示,这样更便于人民群众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便于社会监督。 “目前,国务院纠风办和各级地方政府纠风工作部门的办事机构均设在各级监察机关。通过法律明确后,有利于促进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深入开展纠风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中央纪委监察部纠风室主任、国务院纠风办副主任赵惠令认为。 “完善举报制度是 新法的一大亮点。 ”中央纪委监察部信访室主任徐槟说。 “新法”第六条对监察机关保护

9、举报人提出“要求” ,第四十六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必须为之承担的“法律责任”。徐槟认为,这样规定,有利于督促监察机关更加及时、负责地办理举报事项,加大对举报人保护的力度,从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监察机关提供线索。 监察机关强化自身建设的意图,在法律中得以体现。如,自 2004 年以来,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不受驻在部门领导,具有开展工作的充分权限和独立地位。 “新法”明确了这一管理体制,并增加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的内容。这样修改,有利于派出机构强化监察职能,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有利于派出的监察人员更加尽职、公正、合法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专

10、项检查、重大案件查办等工作的情况,此次修改中增加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督促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监督。 如何执法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等一系列相关法规正在修改中。 开展监督检查,严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或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行为等,是当前执法监察重点。 对因举报受到错误处理或者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失、财产损失的,监察机关要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征地拆迁、涉农利益等民生问题,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事)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新法”对行政监察工作提出了新

11、要求,是今后开展行政监察工作、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 谭焕民透露,为配合“新法”的实施,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修改实施条例 。条例将对如何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等方面进行细化。 “新法 对执法监察提出了更高要求。 ”傅奎认为,执法监察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通过以下工作具体3落实:重点检查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节约用地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等政策的落实情况;严肃查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或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行为,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严格落实节能减排、土地矿产开发等领域的行政问责制度;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 在回答记者“如

12、何避免那种举报信回到自己手中 的现象发生,监察机关将怎样保护举报人”时,徐槟表示,目前监察部正在抓紧研究修改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对泄露举报信息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加强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因举报受到错误处理或者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失、财产损失的,监察机关要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查明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我们会加强与实名举报人的联系沟通,及时告知受理情况,答复调查处理结果。 ”徐槟强调。彭高建告诉记者,关于举报工作的具体办法将通过国务院层面对外发布,可见党中央、国务院对举报工作的高度重视。 刘鸿炜说,绩效管理监察部门将协调、会同有

13、关部门积极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加强对问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指导,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问责事项的调查处理,认真做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 于贤成告诉记者,为履行好“新法”明确的相关工作职责,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下一步将制定并组织实施2011 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将为群众创造便捷条件,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举报,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对查实的涉及政务公开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严格执行新法。不缺位、不越权、重

14、实效、重程序。特别是要高度重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征地拆迁、涉农利益等民生方面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事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赵惠令表示,国务院纠风办将积极配合实施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明确纠风工作的职能定位、责任主体、基本内容和工作程序,不断健全纠风专项治理、政风行风建设、民主评议等机制制度,大力提高纠风工作法治化水平,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记者 黄辉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如何正确区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2010-11-03 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失职、渎职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过失的渎职犯罪容易与工作失误相混淆,涉案人往往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工作中的惯性操作,或推托是单位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所致。实践中如何区分二者界限有一定难度,笔者就此谈些看法。 内涵不同 首先分析一下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易混淆的原因,即社会上目前对渎职犯罪还存在较大宽容心理。 “好心办坏事”、 “失误难免” 、 “交学费”、 “花钱买教训” 等错误思想认识,使有关部门在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案件时,易将渎职犯罪特别是失职型渎职犯罪以工作失

16、误相搪塞。失职型渎职犯罪主要是指玩忽职守类犯罪。事实上,二者定义仍有着明显区别。 玩忽职守类犯罪,意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职务犯罪中规定过失渎职犯罪,是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刑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其表现在于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工作失误行为则是由于经验不足、能力水平有限,或因无法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虽行为人尽力履行了职责,但仍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其表现在行为人已尽可能地履行了职责,尽到了职责的要求。 追责前提不同 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二者追责前提不尽相同。 一是规范性前提不同。渎职犯罪与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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