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10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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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结算,第二章 第二节(续) 四、汇票的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指以承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等行为。 其中出票为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为从票据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除包括狭义行为外,还包括票据处理中专门定义的行为,如提示、付款、拒付、行使追索权等。 (一)出票 (Issue, To Draw)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0条) 1.出票动作 2.出票的效力,(1)对于出票人 (2)对于付款人 (3)对于收款人 (二)背书 (Endorsement) 背书是指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

2、27条4款) 背书动作 背书目的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权他人行使。(27条1款) 背书的种类 ()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记名背书,完全背书,正式背书,汇票正面: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Xiamen 汇票背面: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LondonFor Bank of China, XiamenAuthorized Signature 背书的内容: 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9条) 被背

3、书人可以再作背书转让票据权利。,()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又称不记名背书,略式背书 指示抬头汇票经空白背书就变成来人汇票。 空白背书汇票的持票人可以将空白背书变成记名背书。 中国票据法规定,汇票背书不可空白背书。(30条) ()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 Pay Bank of China, Frankfort only Pay Bank of China, Frankfort, not transferable Pay Bank of China, Frankfort for account of 英国票据法规定,限制性背书的被背书

4、人不得转让汇票。 日内瓦统一法规定,“不得转让”背书的汇票仍可由被背书人转让,但背书人只对直接后手负责,对其他后手概无责任。,中国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有条件背书(Conditional Endorsement) Pay John Smith or Order on arrival of S. S. “Golden Star” in London 中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日内瓦统一法第12条规定,附条件的背书,其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

5、,但其背书转让仍然有效。 英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付款人可不受该条件约束,不论条件是否履行,应对被背书人付款。但在直接当事人之间,该附加条件有效。 ()托收背书 (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for Collection 背书的效力 ()对于背书人 权利转移的效力 但背书人不得通过背书只转让部分汇票金额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33条) 担保付款的效力 ()对于被背书人 权利证明的效力 如汇票多次背书转让,背书应当连续,最后持票人是以背书连续作为他取得汇

6、票权利的证明。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签章依次前后衔接。(31条),为什么以背书连续来证明最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中国票据法第32条规定,汇票背书转让中的后手应 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记名背书,(三)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票据行为。 提示的种类 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作承兑提示) 即期汇票或已到期的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作付款提示) ()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 ()在规定的地点提示,(四)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

7、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38条) 1.承兑动作 2.承兑的种类 (1)一般承兑(General Acceptance) 国外格式: a.仅有付款人签章 b.“承兑”字样加付款人签章 c.付款人签章加承兑日期 d.“承兑”字样加付款人签章及承兑日期 完全承兑与略式承兑,中国票据法第42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如汇票未记载承兑日期,则自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Accepted5 Mar., 2013Due: 5 June, 2013For Banque Nation

8、al De Paris, Paris_Authorized Signature,(2)限制性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保留性承兑1)有条件承兑(Conditional Acceptance)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s of LadingPayable providing goods in order2)部分承兑(Partial Acceptance)Payable for GBP8000 only3)变更付款日期的承兑(Acceptance Qualified as to time)Payable at six months after d

9、ate4)地方性承兑(Local Acceptance)Payable at the Chartered Bank, London only 承兑的效力 ()一般承兑的效力 ()限制性承兑的效力,英国票据法第44条规定,限制承兑(除部分承兑外)可视为拒绝承兑,但若持票人接受限制承兑的,而出票人和背书人未明示或暗示地授权持票人接受限制承兑,并在接到限制承兑通知后合理时间内表示不同意,则出票人及该背书人可解除汇票责任。 日内瓦统一法第26条规定,若承兑人对汇票部分承兑,应负对承兑部分付款的责任,而持票人则可就未承兑部分作成拒绝证书,向其前手和出票人追索。 关于有条件承兑和变更条件承兑的效力,日内瓦

10、统一法第26条规定,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向其前手和出票人追索,但若持票人同意所附条件或所变更的条件,则承兑人须依所附或变更的条件对汇票承担绝对付款责任。 中国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承兑的期限 英国票据法42条规定,付款人必须在习惯时间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日内瓦统一法24条规定,付款人于汇票第一次提示之翌日得请求为第二次提示。 中国票据法第41条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五)付款(Payment) 付款是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规定的地点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时,付款人向持票人正当地付

11、款以结束汇票一切债务的票据行为。,1. 正当付款(Payment in due course) (1)出于善意 (2)无重大过失 中国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还应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2. 付款的期限 中国票据法第54条规定,付款人必须在付款提示当日足额付款。 3. 付款的数额 日内瓦统一法第39条规定,若付款人只支付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持票人不得拒绝接受。 英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于部分付款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接受。 4. 付款的效力,(六)拒付(Dishonor),又称退票 拒付的种类 拒绝承兑(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 拒绝付款(Dish

12、onor by Non-Payment) 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以致承兑或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为拒付。(61条) 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r) ()拒付通知的主要内容1)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2)汇票已被拒付的事实 ()发拒付通知的作用 使其前手做好被追索偿还票款的准备,()发拒付通知的期限 中国票据法第66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拒绝证明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前手发拒付通知,其前手也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书面通知。 英国票据法第49条规定,如前手在同地,持票人必须在遭退票第天将通

13、知送达,如前手在异地,持票人必须在第天发出通知。前手背书人接到通知后也必须根据上述原则通知再前手。 日内瓦统一法第45条规定,持票人必须在拒付证书作成后天内通知前手,而前手背书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天内通知再前手。,()未通知或未及时通知的后果 英国票据法第48条规定,如持票人未通知或未及时通知其前手,即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日内瓦统一法第45条规定,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如前手及出票人因后手延期通知而遭到损失,后手应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拒付证书(Protest) ()出具者 在国外,拒付证书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Notary Public)或其他依法有权

14、作出该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甚至邮局)或由当地知名人士在两个见证人面前作出的证明拒付事实的书面文件。,中国票据法第62条规定,持票人遭拒付,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内容与形式 内容一般包括: 拒绝人与被拒绝人的名称 汇票的主要内容 提示日期 拒付理由 作成日期 出具者签章 ()作成的期限 英国票据法第51条规定,拒付证书应在拒付日的第天终了前作成。,日内瓦统一法第44条规定,远期汇票拒绝承兑证书和即期汇票拒绝付款证书必须在遭拒绝后的第天终了前作成;远期汇票拒绝付款证书必须在到期日后个营业日作成。 ()费用负担 持票人在追索时可向前手

15、收取。 若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Protest Waived” 若某个背书人在汇票上注明“Protest Waived” (七)追索(Recourse) 追索的种类 到期追索与期前追索 初次追索与再追索,追索的条件 ()持票人必须是票据权利人并持有合格票据 ()持票人必须尽责并守时)持票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持票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前手发拒付通知)持票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成拒付证书 追索的金额 持票人可要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与费用: ()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作成拒付证书和发拒付通知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后其再追索的金额为:上述金额

16、加上该笔金额自清偿日起到再追索清偿日止的利息等。 追索顺序 中国票据法第68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但回头背书的情况不同。 中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追索期限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99条),英国票据法规定,保留追索权的期限为自债权成立之日起年。 日内瓦统一法规定,持票人向前手追索的期限是从拒付证书作成日起算年,免作拒付证书的,从到期日起算年。背书人向前手再追索的期限是从他作清偿日起算个月。承兑人作为主债务人,对票据的责任是从到期日起算年。 中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个月。 中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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