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系统-奖惩规定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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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奖 惩 规 定 ( )编 号 3 页第 1 页第 一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之 奖 励 分 为 “资 金 ”、 “记 大 功 ”、 “记 功 ”、 “嘉 奖 ”。( 一 ) 员 工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可 酌 予 “奖 金 ”或 “记 大 功 ”。 主 办 业 务 有 重 大 革 新 , 提 出 具 体 方 案 , 经 实 行 确 有 成 效 者 。 办 理 重 要 业 务 成 绩 特 优 或 有 特 殊 功 绩 者 。 适 时 消 灭 意 外 事 件 , 或 重 大 变 故 , 使 公 司 免 遭 严 重 损 失 者 。 在 恶 劣 环 境 下 , 冒 生 命 危 险 尽

2、力 职 守 者 。 对 于 舞 弊 , 或 有 危 害 公 司 权 益 事 情 , 能 事 先 揭 发 、 制 止 者 。 研 究 改 善 生 产 设 备 , 有 特 殊 功 效 者 。 ( 二 ) 员 工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可 予 “记 功 ”。 对 于 主 办 业 务 有 重 大 拓 展 或 改 革 具 有 实 效 者 。 执 行 临 时 紧 急 任 务 能 依 限 完 成 者 。 协 助 第 ( 一 ) 项 至 款 人 员 达 成 任 务 确 有 贡 献 者 。 利 用 废 料 有 较 大 成 果 者 。 ( 三 ) 员 工 具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可

3、予 “嘉 奖 ”。 品 行 优 良 、 技 术 超 群 、 工 作 认 真 、 克 尽 职 守 者 。 领 导 有 方 , 使 业 务 工 作 拓 展 有 相 当 成 效 者 。 预 防 机 械 发 生 邦 联 或 抢 修 工 程 使 生 产 不 致 中 断 者 。 品 行 端 正 、 遵 守 规 章 、 服 从 指 导 , 堪 为 全 体 员 工 楷 模 者 。 节 省 物 料 , 有 显 著 成 绩 者 。 ( 四 ) 其 他 对 本 公 司 或 公 众 有 利 益 之 行 为 , 具 有 事 实 证 明 者 , 亦 得 以 奖 励 。第 二 条 员 工 之 奖 励 ,以 嘉 奖 次 等

4、于 记 功 次 ,记 功 次 等 于 记 大 功 次 。 第 三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之 惩 处 分 为 “免 职 或 解 雇 ”、 “降 级 ”、 “记 大 过 ”、“记 过 ”、 “警 告 ”, 分 别 予 以 惩 处 。( 一 ) 员 工 具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应 予 以 “解 雇 或 免 职 ”处 分 。 假 借 职 权 , 营 私 舞 弊 者 。 盗 窃 公 司 财 物 , 或 挪 用 公 款 , 或 故 意 毁 损 公 物 者 。 携 带 违 禁 品 进 入 工 作 场 所 者 。 在 工 作 场 所 聚 赌 或 斗 殴 者 。 不 服 从 主 管 之 指 挥

5、 调 遣 , 且 有 威 胁 行 为 者 。 利 用 工 作 时 间 , 擅 自 在 外 兼 职 者 。 逾 期 仍 移 交 不 清 者 。 泄 漏 公 司 机 密 、 捏 造 谣 言 或 酿 成 意 外 灾 害 , 致 公 司 受 重 大 损 失 者 。 奖 惩 规 定 ( )编 号 3 页第 2 页 品 行 不 端 , 严 重 损 及 公 司 信 誉 者 。 仿 效 上 级 主 管 人 员 签 字 , 盗 用 印 信 者 或 擅 用 公 司 名 义 者 。 连 续 旷 工 天 或 全 年 旷 工 达 日 以 上 者 。 记 大 过 达 次 者 。 ( 二 ) 员 工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6、 一 者 , 予 以 “降 级 ” “记 大 过 ”处 分 。 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故 意 浪 费 公 司 财 物 或 办 事 疏 忽 使 公 司 受 损 者 。 违 抗 命 令 , 或 有 威 胁 侮 辱 主 管 之 行 为 , 情 节 较 轻 者 。 泄 漏 机 密 或 虚 报 事 实 者 。 品 行 不 端 有 损 公 司 信 誉 者 。 在 物 料 仓 库 或 危 险 场 所 违 背 禁 令 , 或 吸 烟 引 火 者 。 在 工 作 场 所 男 女 嬉 戏 , 有 妨 害 风 化 行 为 者 。 全 年 旷 工 达 日 以 上 者 。 ( 三

7、 ) 员 工 具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应 予 以 “记 过 ”处 分 。 疏 忽 过 失 致 公 物 损 坏 者 。 未 经 准 许 , 擅 自 带 外 人 入 厂 参 观 者 。 工 作 不 力 、 屡 诫 不 改 者 。 在 工 作 场 所 酗 酒 滋 事 , 影 响 秩 序 者 。 在 工 作 场 所 制 造 私 人 物 件 者 。 冒 替 签 到 或 打 卡 者 ( 本 人 及 顶 替 者 ) 。 ( 四 ) 员 工 具 有 下 列 事 情 之 一 者 , 应 予 以 ( 警 告 ) 处 分 。 遇 非 常 事 变 , 故 意 规 避 者 。 在 工 作 场 所 内 喧

8、 哗 或 口 角 , 不 服 管 教 者 。 办 事 不 力 , 于 工 作 时 间 内 偷 闲 怠 眠 者 。 浪 费 物 料 者 。 办 公 时 间 , 私 自 外 出 者 。 科 长 级 以 上 人 员 , 月 份 内 迟 到 、 早 退 次 数 累 计 次 ( 含 七 次 ) 以 上者 。 ( 五 ) 其 他 违 反 本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 应 予 惩 诫 事 项 者 , 应 分 别 予 以 惩 处 。 第 四 条 员 工 之 惩 处 , 警 告 次 等 于 记 过 次 , 记 过 次 等 于 记 大 过 次 , 累计 记 大 过 次 , 应 予 免 职 或 解 雇 。 第 五 条 员 工 之 奖 惩 , 应 说 明 事 实 以 书 面 通 知 本 人 并 摘 录 事 由 公 布 。 奖 惩 规 定 ( )编 号 3 页第 3 页第 六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嘉 奖 、 警 告 、 记 功 与 记 过 、 记 大 过 、 记 大 功 可 以 相 互抵 消 。 第 七 条 本 公 司 为 求 对 员 工 考 核 、 调 迁 、 奖 惩 公 平 起 见 , 可 设 置 员 工 考 评 审议 委 员 会 , 其 组 织 规 程 另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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