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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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量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管理,充分发挥计量检测工作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 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 要,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集团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计量工作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计量法律法规,保证计量单位制的 统一;建立计量的量值溯源体系,确保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开展计量科学技术研究, 增强计量检测能力;依靠先进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提高计量管理水平,为集团公司 的

2、发展提供可靠的计量保证。第三条 依照计量法的规定,集团公司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 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须按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集团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计量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集团公司的特点制定相 应的管理办法,组织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二)组织编制计量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三)规划建立石油专用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系统,制定计量人员的考核管理办法,组 织编制计量标准、规程和规范;(四)监督管理所属企业的计量工作,推行现代科学的计量管理方法,完善计量

3、检测体 系;(五)指导集团公司所属专业计量站、校准实验室和其他计量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六)会同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动计量检测技术的发 展和进步;(七)调解处理重大计量纠纷;(八)组织国内外计量技术培训与交流;(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任务。第五条 集团公司专业计量站,是集团公司设置的石油专用计量技术保障机构,其主 要职责是:(一)建立和保存集团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工作计量标准,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专用 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量值溯解的技术服务与技术指导;(二)开展石油专用计量技术研究,参加国内外计量学术活动,承办集团公司委托的计 量新技术交流工作;(三)承

4、担经批准授权的新型石油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检测设备的型式试验和定型鉴定、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任务;(四)受国家或集团公司委托,承办计量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五)协助集团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调解和处理计量纠纷;(六)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计量工作任务。第六条 计量校准实验室是承担计量器具及专用计量检测设备检定、校准等量值溯源 任务的计量技术服务机构。对全国性或区域性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服务的计量校准实验室, 须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授权,对集团公司所属 企业开展石油专用计量器具和计量检测设备检定、校准服务的计量校准实验室,须经集团 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5、。集团公司计量校准实验室的考核、授权管理规定,由集团公 司另行制定。第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设立计量管理部门。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计量法律 法规,统一管理本企业的计量工作;建立各类计量标准器具,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 工作;组织建立计量检测体系,确保量值统一和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制定计量管理制 度,协调处理本单位的计量纠纷;为本企业建立质量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 供可靠的计量保障。其具体工作职责,由各企业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第八条 企业应本着保证计量器具和计量检测设备量值统一的需要和适当集中的原则, 建立或委托相应的计量技术机构,负责本企业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检测和其他计量

6、技 术工作。第三章 计量标准的设置与考核第九条 建立各级计量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满足计量器具、计量检测设备量值统一的需要;(二)可依靠地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溯源的,应避免重复建设;(三)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计量检定、校准资源。第十条 建立集团公司石油专用最高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标准。集团公司最高计量标 准和工作计量标准由集团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建立,经考核合格后,由集团公 司批准使用,集团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标准器具的管理规定,由集团公司另 行制定。第十一条 企业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在正式使用前,须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或 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由本单位批准

7、使用。第十二条 企业的下属单位建立的次级计量标准,由其上级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考核合格的由本单位批准使用。第十三条 企业经考核合格的各类最高计量标准,在批准使用后,应报集团公司计 量主管部门备案。其他计量标准应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备案。使用中的各级计量标准,应 按计量法在暂停使用或废除时,应报上一级计量主管部门备案。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 格的计量标准器具、不得使用。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所 列计量器具产品,应按照计量法的规定,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第十五条 对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8、石油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部分 石油专用计量器具,实行产品质量认可证制度。石油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和实行产 品质量认可证制度的石油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集团公司另行公布。对规定必须经过产品质 量认可的石油专用计量器具,未取得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不得采购和使用。第十六条 对列入石油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在定型鉴定 时,须经通过国家计量认证或集团公司授权的计量检测机构,对其定型设计和计量检测性 能进行全面审查和测试,其各项计量性能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十七条 各所属企业购置的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国家或地方省级 人民政府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其标志、产品

9、合格证书。对实行产品质量认可 证制度的石油专用计量器具,应有集团公司颁发的产品质量认可证书。购置的计量器具到 货后,应进行检定或校准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第十八条 引进国外计量器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引进石油专用计量标准器具和批量专用计量器具,需经集团公司计 量主管部门参与审查。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引进非法定计量单位 的计量器具。第十九条 对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目录的在用计量器具,各级计量管理部门应按分工, 制定检定计划,并组织进行检定,以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对列入石油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专用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的计量管理部

10、门应 制定管理制度,进行检定、校准或比对,不合格的专用计量器具不得使用。第二十条 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 检定管理的工作计量器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的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申请授权自行检定。第二十一条 对分析化验和检测实验室中的各种分析、化验、检验、测试的计量检测 设备,应制定管理和检定、校准制度,溯源于上一级计量标准或采用国家标准物资进行检 定、校准或比对,以保证分析化验和实验数据的准确一致。第二十二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应按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进行。石油专用计量器 具及其他计量检测设备的校准,应依据校准规范。需要强制

11、统一量值溯源方法的计量器具, 应申请制定国家或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其他量值溯源方法可以制定校准规范。尚未制定国家或部门检定规程、集团公司校准规范的计量检测设备,各企业的计量管 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应自行制定校准规范,作为校准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各种计量器具、计量检测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循操作规程。未经检定或 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未经校准或经校准不能满足要求的专用计量器具 及计量检测设备,一律不得使用。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具有维护、保养的责任和义务,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计量技术机构,不得擅自拆卸、变动参数,损害计量器具的 准确度。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应依据国家发布的计量法及测量设备

12、的质量保证要求, 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建立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设备的文件化管理程序和检定、 校准、比对、在用、停用等标识,逐步采用分类管理、计算机管理、标志管理等先进的管 理方法,提高计量器具管理水平。第五章 计量保证和计量数据监督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科学研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计量器 具及计量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舶计量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使用条件、配备 数量,应符合有关计量法规、计量标准规范、技术合同的要求。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测量设备质量保证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 的计量检测体系,制定本单位计量检测数据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计量检测数据的监督管

13、理, 提高企业测露过程控制能力,保证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第二十七条 处理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发生计量纠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企业内部 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时,以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检测数据为准;企业之间计量检测 数据不一致时。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测数据为准;石油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检测数 据不一致时,以集团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或工作计量标准器具的检测数据为准。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设立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提供公正检测数据服务的专业检测 实验室,应取得计量认证证书或实验室认可证书。第六章 计量人员第二十九条 计量人员是指从事计量管理、计量检测、计量校准、计量操作、计量器 具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14、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和油气计量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 上岗。计量人员的考核,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量人员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规 定执行。第三十条 各企业要有计划地培训计量人员,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以适 应计量工作发展的需要。新增加的计量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计量专业培 训后上岗。第三十一条 各级计量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计量人员技术职务系列、计量工人的技 能鉴定、计量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计量经费第三十二条 建立集团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和量值溯源系统,重大计量科研项目所需的 经费,应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集团公司审定后划拨。第三十三条 企业建立计量标

15、准、购置批量计量器具,更新改造计量检测设备等构成 固定资产的,应列入企业的年度资金预算。检定、校准、修理计量器具所需的费用,按有 关规定纳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第三十四条 各级计量技术机构检定、修理计量器具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规定执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内部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修理的收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或合同约 定的标准执行。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五条 对于严格执行计量法规和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为计量工作做出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企业应根据贡献大小予以表彰和奖励。计量人员受到表彰和奖励应 作为考核工作、晋级、晋职的依据。第三十六条 计量管理和计量技术成果,应纳入相应的科技成果评选,按规定给予奖 励。集团公司优秀计量成果的评选奖励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公布。第三十七条 计量人员因失职、出具错误检测数据或因损害其公正地位的行为而造成 损失的,各级计量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 或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计量管理制度,玩忽职守、破坏计量器 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单位和个人,各级计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 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 应报请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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