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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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税检查方法,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1.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手续,或虽办理登记却未申报纳税。,2.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政策依据 (一)一般规定 1.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二)特别规定 1995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

2、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财税199495号第3条) 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的,委托方收回时缴纳税款(国税发1994130号),适用税目税率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适用税目税率的检查,(1)兼营非应税消费品,采取混淆产品性能、类别、名称,隐瞒、虚报销售价格等手段,故意混淆应税与非应税的界限。,(2)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从低适用税率。,(3)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或者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从低适用税率。,(4)对税目税率发生变化的应税消费品从低适用税率。,主要检查方法,适用税目税率的检查,应税与非税消费品的划分是否

3、正确 ?,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简表,主要检查方法,适用税目税率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卷烟产品的检查,混淆卷烟的品种、牌号、价格,从低适用比例税率,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的卷烟,从低适用比例税率,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残次品卷烟、成套礼品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从低适用比例税率,常见涉税问题,酒及酒精的检查,混淆原料,从低适用税目税率,混淆发酵或蒸馏工艺,从低适用税目税率,故意压低啤酒的出厂价格,从低确定单位税额,常见涉税问题,成品油的检查,混用非消费税货物名称,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检查,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不包括

4、金银首饰),未申报纳税,非税务定义下的受托加工(消费税实施细则第7条第1款)未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不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商业企业、服务企业时,重点看其生产经营过程是否有自产自制应税消费品又连续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 如饮食企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按照国税发199784号的规定,也属于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常见涉税问题,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检查,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用途的,未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纳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未按视同销售

5、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纳税,纳税人将自产石脑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未按规定建立移送使用台账,或未于移送使用环节申报纳税,常见涉税问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检查,委托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的应纳消费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委托方也未主动申报纳税,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将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混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而不申报纳税。,隐匿或部分隐匿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以委托加工的部分应税消费品抵偿加工费,少申报缴纳消费税,常见涉税问题,受托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检查,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

6、银首饰),未在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未将受托代销收入申报纳税,接受除消费者个人外的单位委托加工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时,故意将委托方变为消费者个人,仅就加工费缴纳消费税,从中少缴消费税,委托方与受托方串通,采取货物收发、加工,款项收付均不作账务处理,偷逃消费税,常见涉税问题,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检查,进口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在报关进口时,未足额申报消费税,进口金银首饰(除个人携带、邮寄进境外),在零售环节未申报纳税或未足额申报纳税,常见涉税问题,金银首饰应税消费品的检查,在中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包括受托代销)、为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未申报纳税,生

7、产、进口的铂金首饰,在零售环节未足额缴纳消费税,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检查: 对金银首饰批发单位检查时,应根据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第3条的规定, 第一、检查其批发资质,看其是否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从事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批文。 第二、检查其购货对象的两证留存资料,看前来批发金银首饰的经营单位,是否同时持有两证,一是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二是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凡是与持有两证经营单位的批发业务,不征收消费税,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对金银首饰加工业务单位检查时,应根据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第3条的规定, 第一

8、、检查其加工资质,看其是否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批文。 第二、检查其加工对象的两证留存资料,看前来加工金银首饰的经营单位,是否同时持有两证,一是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二是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凡是与持有两证经营单位的加工业务,不征收消费税,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对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检查时,应特别关注其生产、加工、批发业务,是否与零售业务分别核算,凡是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检查,从价定率计税依据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1)隐匿销售收入。 (2)视同销售(如对外投资、抵偿债务

9、等),未按视同销售处理或未按最高价计税。 (3)已列销售少报或不申报税款。 (4)将价外费用单独记账,不并入销售额。 (5)包装物及其押金收入未足额缴纳消费税。,从价定率计税依据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6)将销售费用、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等直接抵减应税销售额。 (7)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用途,未按视同销售处理。 (8)向单独成立的销售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低价销售应税消费品。 (9)委托加工(不含金银首饰)应税消费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消费税。 (10)成套应税消费品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从量定额计税依据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1)隐匿销售数量,(2)对自产的用于连续生产的石脑油未

10、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三)复合计税计税依据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卷烟计税依据的检查,混淆卷烟牌号,混淆卷烟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以从低适用计税价格。 卷烟回购企业回购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不符合国税函2001955号规定而未计算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未计算缴纳或未足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白包烟、科研烟(白包烟是指未进入市场流通的简易包装的卷烟;科研烟是指处于科研试制阶段的卷烟)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评析烟(是指专门用于品质、包装的鉴定、评审的卷烟)、礼品烟、样品烟、促销烟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从价定率计税依据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白酒计税依据的检查,人为调节销售数量。 违反规定隐匿销

11、售收入。 成立关联销售公司,税收优惠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1)生产企业将汽油、柴油混入优惠成品油品种一并享受税收优惠。 (2)生产企业未从2008年度起及时取消部分成品油的减征优惠。 (3)生产企业将子午线轮胎的内胎与外胎成套销售的未申报纳税。 (4)欧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2003年度后享受税收优惠。,应纳税额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抵扣税额的检查,超范围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 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已申报抵扣,但该应税消费品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没有转出已纳税额。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申报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 外购应税消费品取得普通

12、发票,属于可扣除已纳税额范围的,按含增值税的买价计算扣除已纳税额。 工业企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一并申报抵扣。,应纳税额的检查,常见涉税问题,销货退回的检查,虚构销货退回业务,白酒生产企业部分涉税核算事项一览表,白酒生产行业常见涉税问题,(一)隐匿白酒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 (二)利用关联销售公司低价销售,减少消费税计税依据 (三)销售白酒按酒精申报纳税 (四)白酒用于赠送、福利、抵债等未按规定计税 (五)利用四小票违法抵扣进项税额或违法列支原材料成本 (六)白酒包装物不按规定计税 (七)假借委托加工业务少计消费税 (八)附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白酒未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计税 (九)折算白酒销售数量少计从量定额消费税 (十)收取品牌使用费未按规定计税 (十一)将扣减返利后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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