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调查与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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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土地利用调查与监测,2,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之间的关系,土地登记,土地评价(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包括:地籍档案收集、分类、保管和利用,以及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条件调查,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3,第一节 土地分类 土地分类是指按一定的分类标志(指标),将土地划分出的若干类型。按照统一规定的原则和分类标志,将分类土地有规律分层次地排列组合在一起,就叫做土地分类体系(或土地分类系统)。 一、土地分类体系 1.土地自然分类体系 主要是按土地自然特性的差异分类的。如:按土地的地貌

2、特征进行的分类;按土地的植被、土壤等进行的土地分类。 2.土地评价分类体系 主要是依据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如:按土地的生产力水平、土地质量、土地生产潜力等不同进行的土地分类。土地评价分类系统是确定基准地价的重要依据。 3.土地利用分类体系 主要是按土地的自然特性和经济属性,以及其他的因素,进行综合性的分类。,4,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是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对土地进行的一种分类。 (一)分类原则 1.统一性 (全国);2.科学性;3.实用性。 (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为适应土地管理的需要,1984年制订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将利用现状分为8大类,

3、46个二级类,1989年为城镇地籍管理的需要,将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2002年以后采用(试行)标准,一级3类,二级15类,三级71类。,5,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要求在原有土地分类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汇总出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数据成果和其他调查成果,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 2007年9月3日发布新的土地分类标准,一级12类,二级57类。 分类依据和原则 分类基本框架 地类含义,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以服务国土资源管理为主,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覆盖特征、利用方式、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及管理特性等因素 分类原则: 科学性原则。依据

4、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属性,运用土地管理科学及相关科学技术,采用多级续分法,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进行归纳、分类。 实用性原则。分类体系力求通俗易用、层次简明,易于判别,便于掌握和应用。 开放性原则。分类体系具有开放性、兼容性,既要满足一定时期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同时又要满足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需要。 继承性原则。借鉴和吸取国内外土地分类经验,对目前无争议或异议的分类直接继承和应用。,分类依据和原则,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二级分类体系。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 各省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可在全国统一的二级分类基础上,根据从属关系续分三级类,并进行编码排列,但不能打乱全国统一的编码排序及其所代表的

5、地类及含义。,分类基本框架,8,分类基本框架一级类设定,依据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考虑到农、林、水、交通等有关部门需求,设定“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交通运输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方式和经营特点,考虑到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需求,设定“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为了保证地类的完整性,对上述一级类中未包含的地类,设定“其他土地”,9,二级类是依据自然属性、覆盖特征、用途和经营目的等方面的土地利用差异,对一级类进行具体细化。,分类基本框架二级类设定,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

6、24,25,三、新分类遵循的基本原则,1实用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尽量满足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维护土地分类的科学性,尽可能要其他部门相关规定及国际惯例保护一致。 2连续性原则 土地分类标准既要发展、修改又要同原有体系和调查成果相衔接,尽可能小改、不改,也为以后的发展留有余地。,26,3多途径满足土地管理需要的原则 通过修改土地分类体系最大限度满足管理需要的同时必须考虑通过其它渠道、方法来满足单靠修改土地分类尚难以满足的那部分需要,并在修改中为之创造条件。 4精简、协调的原则 凡能精简、归并的地类尽量归并,并使修改后的土地分类与原有土地分类相协调,既为过渡到城乡土地统一分类创造

7、条件,又尽可能减少过渡成本。,27,四/地类认定的基本原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地类含义来确定用地类型 地类认定应保持唯一性 地物在空间上垂直交叠时,按最上层的地物确定用地类型 地物在空间上水平交叉时,按主要的地物确定用地类型,28,耕地的认定,29,下列土地确认为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新增耕地 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被临时占用的耕地 受灾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耕地 被人为撂荒的耕地 其他情况,30,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耕地,已开始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下同)的耕地 江、河、湖、水库等常水位线以下耕地 路、渠、堤、堰

8、等种植农作物的边坡、斜坡地 在耕地上,建造保护设施,工厂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如长期固定的日光温室、大型温室等 农民庭院中种植的农作物,如庭院中的蔬菜等 撂荒耕作制地区,已撂荒的耕地 受灾、耕作层被破坏、无法恢复耕种的耕地 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农民整建制或部分移民造成荒芜的耕地,31,“批而未用” 耕地处理,耕地已被征用,有完整、合法用地手续,调查时实地没有实质性建设的,称为“批而未用”土地。 “批而未用”土地按建设用地确认。调查时,按提供的批地文件,确定其位置、范围和地类。对“批而未用”土地,在数据库中单独明确表示、统计面积和逐级汇总,32,园地的认定,33,下列土地确认为园地

9、,集约经营的果树、茶树、桑树、橡胶树,及其他园艺作物,如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的土地 果农、果林、果草间作、混作、套种、套载,以收获果树果实为主的土地 园地中,直接为其服务的用地,如粗加工场所、简易仓库等附属用地 城近郊区的非工厂化采摘园 专门用于果树苗木培育、林业苗圃以外花圃,如制作花茶用花圃等的土地 科研、教学建筑物(如教学、办公楼等)等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种植果树为主,直接用于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的土地,34,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园地,果林间作,果树覆盖度或合理株数小于标准指标的土地 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的土地 农民在自家庭院种植果树的土地 具有工厂化设施建筑物的采摘园

10、,35,林地的认定,36,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生长郁闭度大于等于0.1的乔木、竹类、沿海红树林的土地 生长覆盖度大于等于40灌木的土地 林木被采伐或火烧后5年未更新的土地 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果树的土地 林地中,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如培育苗木(苗圃)、种子生产、存储种子等的土地 用于树木科研、试验、示范的林业基地(不包括其教学楼、实验楼等建设用地),37,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林地中,不以交通为主要目的的集材道、运材道等的土地 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具备征地手续,征地范围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并符合林地标准的土地 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没有征地手续,农村道路、沟渠等,其两侧

11、毗邻用于防护行树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林带覆盖的土地,38,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居民点以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固定用于林木育苗的土地 农村居民点四周用于防风的林地 林果间作,以林为主的土地,39,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林地,城市、建制镇内部(包括其内部公园),种植绿化林木的土地 与农村居民点四周相连(距最外围界线不大于图上0.2mm)且不够最小上图标准,生长零星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林带一般为1行乔木或灌木的土地 墓地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修建的建(构)筑物的土地 临时用于树木育苗的耕地,40,草地的认

12、定,41,下列土地确认为草地,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人工种植、管理,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草本植物、林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以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草地中,直接用于放牧、割草等服务设施的土地 用于对草本植物进行科学研究、试验、示范的土地(不包括其教学、实验用等的建设用地) 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农民整建制或部分移民,造成居民点和耕地自然生长或人工种植草本植物的土地 在居民点外的铁路、公路、渠道两侧(征地范围外或未征地的道沟外),固定的、人工种植用于美化环境、绿化,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4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草地,城镇内部、公园内用于美化环境和绿化的土地 在路、渠、堤、堰等的

13、边坡、斜坡和田坎上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草本植物、树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林木、灌木为主的土地 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而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但经简单整理后能恢复耕种的耕地 墓地等自然或人工种植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耕地人为撂荒,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43,交通运输用地的认定,44,下列土地确认为交通运输用地,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线路的土地 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的站场、设施、航空港、码头、港口及管道运输等的土地,45,铁路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铁路用地 用于线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护路树木)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等的土地。有批地文件的,按批地文件范围确认;没

14、有批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 用于与铁路线路相连的车站、站前广场、站台、货物仓库、与车站相连的机车检修(修理)库房、给水设施、通讯设施、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等有关附属设施的土地 城市建成区以外,用于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用于高架铁路线路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为征地文件范围内的土地;没有征地文件的,为路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土地,46,铁路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铁路用地 工矿企业内部的铁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 机车(列车)制造厂、专门修理厂等的土地 铁路线路穿过隧道时,隧道内的铁路线路,47,公路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公路用地 用于公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有批

15、地文件的,按批地文件范围确认;没有批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 用于公路渡口码头的土地 用于高架公路线路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按征地文件范围内确认;没有征地文件的,按路基垂直投影范围确认,48,公路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公路用地 公路穿越隧道时,隧道内的公路线路,49,农村道路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农村道路 乡级以下,南方宽度大于等于1.0m,北方宽度大于等于2.0m,用于村间、田间等交通运输的土地。包括其两侧的道沟和防护行树 耕地中,以通行为主,南方宽度大于等于1.0m、北方宽度大于等于2.0m的地坎或地埂 坑塘之间、盐田之间以通行为主的埂或堤,50,农村道路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农村

16、道路 农村居民点内部的道路用地,51,机场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机场用地 专供飞机起降活动的飞行场所用地。包括跑道、塔台、停机坪、航空客运站、维修厂及与机场相连且直接为机场服务的设施用地 用于工厂、体育俱乐部、农业、森林防火、航空救护等专用机场的土地,52,机场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机场用地 军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用地 临时性机场用地 独立于机场外,并为机场服务的设施、建筑物用地,如食品加工厂等用地,53,港口码头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港口码头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沿岸,人工修建的供船舶出入和停泊、货物和旅客集散场所的陆上部分的土地。靠水一侧一般以码头前沿线为界,陆地上包括码头、仓库与堆场、铁路和道路、装卸机械及其他生产设施的土地 港口码头范围内或相连的修理厂陆上部分的土地 设施较完善的避风港陆上部分的土地,54,港口码头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港口码头用地 军港、军用码头用地 独立的造船厂和修理厂用地 与港口毗邻的保税区、加工区等用地,55,管道运输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管道运输用地 地面上,用于布设管道线路的土地 地面上,与管道运输配套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加压、阀门、检修、消防、加热、计量、收发装卸等) 与管道运输配套设施相连的用于管理的建筑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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