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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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加班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加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不执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工作时间员工加班。 第四条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执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工作时间员工的加班另行规定。第三章 加班原则 第四条 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 8 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 第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应当履行必须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作为加班。第六条 加班时间限制: 1. 一般每日不超过 1 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 3 小时; 2. 每月累计加班一般不应超过 36 小时。 第七条 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第

2、四章 加班程序 第八条 凡需加班者,均须填写加班记录表申请加班,经有本部门经理批准,并报人事部批准后方能加班。 第九条 加班完毕后填写加班记录情况,经有关部门经理验审后送人事部留存。 第十条 每月人事部统计加班情况,在员工工资中支付加班费。 第五章 加班费用计算 第十一条 加班工资的基数:本人工资的 70%;日工资为本人工资的 70%除以 20。92;小时工资为日工资除以 8。平日加班。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为平时工资的 。 第十二条 双休日加班,原则上由公司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时,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报人事部,经公司分管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加班工资,其计算为第十一规定的日工资的 2倍。第十三条 法定节日加班。法定节日加班为第十一条规定的日工资的 3 倍。 第十四条 公司工作需要的值班,不作为加班,其津贴另行计算。 第六章 调 休 第十五条 加班员工可不领取加班费以补休代替。 第十六条 凡补休的员工均应填写申请,并经主管和人事部门同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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