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55617283 上传时间:2018-10-03 格式:DOC 页数:42 大小:2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_第3页
第3页 / 共42页
!《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_第4页
第4页 / 共42页
!《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_第5页
第5页 / 共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4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部份重点条款:部份重点条款:第 77 条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避免阳光直射;3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4 空瓶与实瓶应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5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2、。第 78 条 气瓶和瓶装气体的经销,应遵守以下要求:1 经销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气瓶和气体,不得经销无证企业的产品或不合格气瓶及不合格气体;2 瓶装气体和气瓶经销单位必须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注册,否则不得经销;3 气体充装单位负责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可以是直接管理,也可以通过签定合同或协议进行管理。第 79 条 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 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2 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3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

3、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4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5 气瓶立放时,庆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气瓶立放时,庆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6 夏季应防止曝晒;夏季应防止曝晒;7 严禁敲击、碰撞;8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9 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10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 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 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11 在可能造

4、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12 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13 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14 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以下为全文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总 则第 1 条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 1.030Mpa(表

5、压,下同) 、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 0.2MPa)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第 3 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 4 条 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暂时没

6、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制造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需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第 5 条 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品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按本规程附录 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经型式试验技术评定合格的气瓶,允许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试用期满后,按程序办理制造资格认可手续。第 6 条 进口气瓶的管理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7、向我国出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第一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 7 条 瓶装气体的分类按 GB 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1. 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 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 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 临界温度大于 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第 8 条 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 1 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 1.5 倍;特殊情况者,按相应国家标准的具体规定。表 1 (MPa)压力类别高压低压公称工作压力30 20 15 12.5 85 3 2 1水太试

8、验压力45 30 22.5 18.8 127.5 4.5 3 1.5第 9 条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 20) ,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 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盛装有毒和剧毒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 2 规定。表 2气体类别公称工 作 压力 MPa常用气体30 20空气、氧、氢、氮、氩、氦、氖、氪、甲烷、煤气、 天然气、氟等 15空气、氧、氢、氮、氩、 、氦、氖、甲烷、煤气、三 氟化硼、四氟

9、甲烷(R-14) 、一氧化碳、一氧化氮、 氘(重氢) 、氪等 20永久气体 Tc-1015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氧化亚氮) 、乙烷、乙烯、 硅烷、磷烷、乙硼烷等12.5氙、一氧化二氮(氧化亚氮) 、六氟化硫、氯化氢、 乙烷、乙烯、三氟氯甲烷(R-13) 、三氟甲烷(R-23) 、 六氟乙烷(R-116) 、1.1 二氟乙烯(偏二氟乙烯) (R- 1132a) 、氟乙烯(R-1141) 、三氟溴甲烷(R-13B1) 等液化气 体 Tc-10高压液化 气体10Tc708六氟化硫、三氟氯甲烷(R-13) 、1.1 二氟乙烯(偏二 氟乙烯) (R-1132a) 、六氟乙烷(R-116) 、氟乙烯 (R

10、-1141) 、三氟溴甲烷(R-13B1)等气体类别公称工 作 压力 MPa常用气体5溴化氢、硫化氢、碳酰二氯(光气) 、硫酰氟等 3氨、二氟氯甲烷(R-22) 、1.1.1 三氟乙烷(R- 143a)等低压液 化气体 Tc70 2氯、二氧化硫、环丙烷、六氟丙烯、二氟二氯甲 烷(R-12) 、1.1 二氟乙烷(R-152a) 、氯甲烷、二 甲醚、二氧化氮、三氟氯乙烯(R-1113) 、溴甲烷、 氟化氢、五氟氯乙烷(R-115)等1正丁烷、异丁烷、异丁烯、1-丁烯、1.3 丁二烯、 一氟二氯甲烷(R-21) 、四氟二氯乙烷(R-114) 、 二氟氯乙烷(R-142b) 、二氟溴氯甲烷(R-12B

11、1) 、 氯乙烷、氯乙烯、溴乙烯、甲胺、二甲胺、三甲 胺、乙胺、乙烯基甲醚、环氧乙烷、八氟环丁烷 (R-C318) 、 (顺)2-丁烯、 (反)2-丁烯、三氯化 硼(氯化硼) 、甲硫醇(硫氢甲烷) 、三氟氯乙烷 (R-133a)等盛装混合气体或未列入表 2 的其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可按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或参照本规程第 5 条办理。第 10 条 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标准中规定。一般情况下,12 升(含 12 升)以下为小容积,12 升以上至 100 升(含 100 升)为中容积,100 升以上为大容积。第 11 条 盛装毒性程度为有毒或剧毒的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熔合金塞、爆

12、破片及其他泄压装置。第 12 条 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完整,以永久标记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应尽量采用机械方法打印钢印标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和高强度钢气瓶的制造钢印标记按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位置上打钢印的,必须按锅炉压力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方法和内容进行标注。气瓶制造企业的代号和气瓶注册商标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批准机构备案。第 13 条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的色环,必须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盛装未列入

13、国家标准规定的气体和混合气体的气瓶,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均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方案。第 14 条 气瓶警示标签的字样、制作方法及应用应符合 GB 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规定。第 15 条 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检验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充装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种类和数量。第 16 条 从本规程实施之日起,新投入使用的气瓶的产权应为气瓶充装单位所有。已投入使用的气瓶

14、的产权如不属于气瓶充装单位,宜将气瓶产权转为气瓶充装单位,或者由气瓶产权人与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托管手续。第 17 条 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第 18 条 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应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其中涉及气瓶安全质量的关键项目,如:温度、水压试验压力、瓶体力学性能、无损检测、水压爆破试验和各项型式试验均不得低于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要求检验。第 19 条 进口气瓶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逐只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国家标准 GB 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第三章 材

15、 料第 20 条 制造气瓶的主体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还应符合相关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要求。材料生产单位必须合格证材料质量合格,并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经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确认。材料生产单位应在材料规定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气瓶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购进气瓶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生产单位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气瓶制造单位应对所购得的气瓶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瓶体材料还应满足与所装气体相容性的要求。第 21 条 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及缠绕气瓶钢质内胆材料,必须是电炉或氧气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压力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瓶体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 2寒冷地区的划分 )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第 22 条 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及纤维缠绕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