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七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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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第七章 国际金融法,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币制度 第三节 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 第四节 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第五节 国际融资担保 第六节 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概述,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交易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总和。,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概述,二、国际金融法的特点 国际金融法的本质特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体的广泛性 (二)客体的复杂性 (三)内容的实

2、践性,第二节 国际货币制度,一、国际金本位制 最早出现的国际货币制度是国际金本位制。它是在各国自发实行金本位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金币本位制 金本位制的最初形态,也是最典型的金本位制,狭义上所称的金本制就是指金币本位制。,第二节 国际货币制度,主要特点: (1)金作为本位货币。用黄金规定货币的价值量,即每一单位的货币都有其法定的含金量,各国货币按其含金量确定彼此间的比价。 (2)金币可以自由铸造,任何人都可以按本币的含金量将金块交给国家造币厂铸成金币。 (3)自由兑换。在市面上流通的其他金属辅币和银行券可以自由地兑换成金币或者等量的黄金。 (4)自由输出入。由于黄金是各国唯一的国际储备资产,

3、国际间的结算也使用黄金,黄金可以自由输出与输入。,第二节 国际货币制度,(二)金块本位制 有限制的金本位制,即金块本位制。 (三)金汇兑本位制 这种制度:(1)禁止铸造和流通金币;(2)定有含金量的银行券作为本位币参加流通,持有者不能将其兑换成黄金,但可用以购买外汇,凭外汇到其发行国兑换黄金;(3)实行金汇兑本位制的国家,在金块本位制国家或金币本位制国家存放外汇准备基金,并规定本国货币与该国货币的法定汇价,居民可以按这一汇价无限制地购买外汇,在所联系的国家兑换黄金;(4)禁止黄金输出、输入。,第二节 国际货币制度,二、布雷顿森林制度 1944年7月1日至22日,美国、英国、法国、苏联、中国等4

4、4国代表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会议上通过了以“怀特计划”为基础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合称“布雷顿森林协定”。,第二节 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又称“布雷顿森林货币协定”,其1944年文本确立的国际货币制度称为“布雷顿森林制度”。 它实际上是以美元为中心的金汇兑制度。,第二节 国际货币制度,(一)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1.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旨在促进国际间的货币合作,其各项规定构成了战后国际金融领域的基本秩序。 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以黄金储备为基础,以美元为主要国际货币,并实行“双挂钩”制度。 3.确立可调整

5、的固定汇率制。 4.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 5.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第二节 国际货币制度,(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一次修订 基金组织于1969年9月第二十四届年会上通过了设立“特别提款权”的决议,也称特别提款权协定。 该协定创设了新储备货币特别提款权 指基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会员国分得的特别提款权是一种账面资产,可以作为会员国的国际储备归还国际货币基金贷款,以及在会员国政府之间偿付国际收支逆差,但它不能兑换黄金,也不能当作现实的货币用于国际贸易和非贸易的支付。,第二节 国际货币制度,特别提款权的使用。各会员国可以凭

6、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提用资金,因此,特别提款权可以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 特别提款权的性质与定值。特别提款权不是货币,而是一种权利,一种记账单位,它只存在于基金组织的账面上,它不能兑换黄金,也不能直接用于国际支付。 4.特别提款权的分配。,第二节 国际货币制度,三、牙买加制度 基金理事会于1976年4月依照其下属的“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的提议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主要内容: 1.确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 2.削弱了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 3.提高了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 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放宽对成员国贷款的比例和数额。,第三节 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一

7、、国际贷款 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基于信用授受而进行的货币资金的有偿让渡,是资金使用权的跨国交易活动。 (一)政府贷款 (1)贷款期限长、利率低,贷款条件优惠,具有援助性质。 (2)限定用途。 (3)政府贷款的程序比较复杂。,第三节 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指国际金融机构对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公私企业的贷款。 从事国际贷款的国际金融机构可以分为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和地区性金融机构。,第三节 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三)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1.概念 是指一国借款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向外国银行借款的行为。 特征: (1)具有涉外因素。 (2)具有非限制性。 (3)贷款成本较高。 (4)

8、相对容易性。,第三节 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2.形式 (1)国际银团贷款 指由数家直至数十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即银团),按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 适于一些资金额度大、期限长、风险大、技术性强的借贷交易。 国际银团贷款分为直接式银团贷款和间接式银团贷款两种方式。,第三节 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2)项目贷款(project loan) 指对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发放的贷款,以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还本付息。项目贷款是为了适应国际上一些大型工程项目的巨额资金的需求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项目贷款既可以由单独一家银行承担,也可以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项目贷款可以分为无追索权项目贷款和

9、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两种类型:,第三节 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二、国际融资租赁 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承租人已经选定的机器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双方商定的租赁期限收取租金。在租期内,出租人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承租人以按期支付租金为条件享有该设备的使用权,并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及保险。租赁物以动产为主,租期较长,约为设备使用年限的80。租赁期满,承租人可以按约定选择退租、续租和留购租赁物。,第三节 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三、国际证券融资 (一)国际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是国际间接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 国际证券是指发行人在其本国境外或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并

10、流通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 特点: (1)证券的发行人和投资者分属于不同的国家。 (2)证券的发行地不在发行人所在国境内。 (3)证券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第三节 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依其持有人所享权利性质的不同,国际证券可以分为国际股票和国际债券两类。 国际股票是指各国股份公司在境外发行并交易的股票。 国际债券是指一国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工商业或国际金融组织,为筹集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的债券。按面值货币与发行地的关系,国际债券可以分为外国债券与欧洲债券两大类。,第三节 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二)国际证券的发行 1.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p

11、rivate placement)。 2.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public placement)。,第四节 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一、陈述和保证条款 是借款人就其与融资协议有关的事实,包括其法律状况、财务及商务状况等作出说明,并保证其所作说明的真实性的条款。 二、先决条件条款 指贷款人发放贷款须以借款人满足有关约定的条件为前提。,第四节 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三、约定事项条款 是借款人在融资期限内承诺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一)消极担保条款(Negative Pledge) (二)平等位次条款 (三)财务约定事项(Financial Covent) (四)贷款的用途 (五)保持资产条款,第

12、四节 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四、违约事件条款 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两类。 对违约事件的救济 一旦发生违约事件,贷款人可以同时或单独采取合同上的救济和法律上的救济。 当出现借款人违约事件时,贷款人可以采取合同上的救济措施,即进行内部救济,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即外部救济。,第五节 国际融资担保,国际融资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或信用,对外国贷款人(持券人)作出的承诺,当借款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偿债义务时,以担保标的偿还债务。,第五节 国际融资担保,一、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 又称人的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信为偿还贷款债务的保证。信用担保的具体方法有: 保证 备用信用证

13、 安慰信 见索即付担保 从法律上讲,信用担保属于债法的范畴。,第五节 国际融资担保,二、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保证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自己的财产上(特定物或权利)为贷款人所设定的一种优先受偿权。 从法律上讲,物权担保属于财产法或物权法的范畴。 物权担保担保: 动产质押 不动产担保 浮动担保,第五节 国际融资担保,三、国际融资担保的其他方式 (一)具有信用担保作用的规约条款 (二)从属之债,第六节 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一、跨国银行监管的成因 银行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日趋激烈,银行经营的不稳定性增强,甚至造成全球性的动荡; 由于各国银行在经营管理标准上差异很大,造成国际金融市场

14、上银行业不平等竞争。 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使各国金融机构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一家银行出现问题往往会使整个金融体系周转不灵,乃至诱发危机。,第六节 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二、巴塞尔体系 1975年2月,根据英格兰银行总裁理查森的提议,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和主持下,由“十国集团”成员国比利时、英国、加拿大、法国、荷兰、意大利、日本、瑞典、德国、美国,再加上瑞士和卢森堡等12个国家中央银行的首脑,在瑞士的巴塞尔聚会,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与管理问题,会议决定成立一个监督常设委员会银行管理和监督实施委员会(Committee on Banking Regulations and Supervisory

15、Practices),简称巴塞尔委员会。,第六节 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该委员会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国际间进行更紧密的合作,就银行业监督问题提供一个正式的讨论场所,达成一致意见或协议,并且努力改善有关从事国际银行活动的银行监督工作。 巴塞尔委员会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提出了一系列原则、规则、标准和建议,统称巴塞尔体系。 巴塞尔委员会发表的各类监管文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最低标准;二是最佳做法。所有这些文件都不具备法律效力。,第六节 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三、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1988年统一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core capi

16、tal)和附属资本(supplementary capital)。巴塞尔协议规定在资本构成中,核心资本所占比重不得低于50。,第六节 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2.巴塞尔协议规定了银行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协议将表内项目的风险划分为从“无风险”到“十足风险”四级。巴塞尔协议还将表外业务纳入监管范围, 3.巴塞尔协议确立统一的资本充足率标准。,第六节 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二)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9月发布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强调应对银行业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监控,将建立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作为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并注重建立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 主要内容: (1)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2)发照程序和对机构变动的审批。 (3)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安排。 (4)监管者的正式权力。 (5)跨国银行业。,第六节 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四、巴塞尔协议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五、巴塞尔协议 1.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2.资本留存缓冲纳入资本框架 3.引入了逆周期资本要求的概念 4.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5.强化了流动性监管 6.确定新监管标准的实施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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