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工作程序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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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与要求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与要求 (暂行)(暂行)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现制定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与要求如下:一、项目预审在项目前期筹划或立项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议书等资料,经现场勘察,就项目可行性和选址的合理性提出环境保护初步意见或根据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需要出具环境保护预审意见。环境保护预审意见要点包括:(一)对项目建设位置的初步意见;(二)对项目建设是否同意的原则意见;(三)对环评报告编报时限的要求;(四)项目下阶段其他环保工作要求等。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预审

2、意见由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预审意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步意见出具。二、环评备案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登记备案制度。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环评单位开展环评工作前,须到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须到省环保局预备案)登记备案。环评工作备案时须提供以下2情况:(一)项目背景情况。1.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2.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确认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额度、建设规模等相关材料;

3、3.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提供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文件。4.提供环评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复印件。(二)项目建设位置情况。1.项目建设区域位置及周围环境敏感点图。2.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预备案)的,须提供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和选址的初步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评登记备案时,应审核环评单位的行业资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报告的类别;确定项目的污染源和环境现状数据需要现场实测或利用已有数据,并明确出具数据认证材料的环境监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环评工作需要编报环评大纲、工作方案或直接编写环评报告。三、环评大纲(工作

4、方案)的审批(审核)对受理的环评大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环评工作复杂程度,确定委托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审批、主持召开专家会议审查后审批或直接审批。对受理的环评工作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环评工作复杂程度,确定主持召开专家会议审查后审批或直接审批。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环评大纲(工作方案)时,要针对项目的建设地点、污染特点、环境功能区划、周边环境敏感点等情况,对环评大纲(工作方案)内容以及对环评报告编制工作,明确或强调以下要点:(一)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具体,如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二)评价等级、评价标准是否准确,评价范围是否合理。(三)评

5、价区域内污染源是否需要调查;原企业污染源是否需要进行现状监测;新建项目污染情况是否需要类比调查。(四)针对项目的污染特点和特征污染物,工程分析是否需要进行物料流、污染物流和水的平衡分析;污染防治对策和治理措施是否需要进行多方案比选等。(五)污染源和环境现状监测方案是否可行;监测单位是否有资质和监测能力;监测点位布设是否科学合理、有代表性;监测时间安排是否符合监测规范要求;利用已有数据的,其数据各监测点位相对本项目应设的监测点位合理性和时效性。(六)环境影响预测模式及参数选择的合理性。(七)公众参与的调查工作,对其内容、范围、形式的要求。(八)是否需要进行清洁生产和环境风险分析。(九)其他需要强

6、调的环评报告编制要求。四、环评报告审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环境影响较小的高新技术研发和示范项目外,其余项目均需经环境技术评估部门进行技术评估;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环评报告的审查形式:4(一)技术评估的项目以下项目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环境技术评估部门进行技术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后审批:1.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工业、矿山、水利项目。2.位于环境敏感区(见附件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二)会议审查的项目以下项目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开专家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形成会议评审意见后审批。1.编制环

7、境影响报告书的其他项目。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工业类项目。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矿山、农业、林业开发项目;畜禽养殖项目;交通、水利项目。(三)直接审批的项目除了经技术评估和会议审查的其余项目。五、环评报告审批(一)审批原则项目总体审批原则如下: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限制、鼓励或允许建设和投资的项目;是否已列入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和工商领域禁止投资目录中的建设项目。具体可参照国家发改委和原国家经贸委及国家其他部委有关文件、要求和项目准入条件执行。禁止类项目不能审批;限制类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有条件审批;鼓励类项目可予审批。52.符合当

8、地发展规划对照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经国家或地方批准的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符合的可予以审批;不符合的可严格限定条件审批或不予审批。3.项目选址合理项目的建设位置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是否为规划的工业区和工业用地;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同时还要考虑项目是否位于城市或居民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厂址与周围环境敏感点相对距离是否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一些特殊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对其选址的具体要求;其它因素(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区域内是否有环境容量,废水、废气排放去向的合理性)等。4.清洁生产要求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

9、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的基本要点是清洁能源和原料、清洁的生产过程、清洁的产品。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一般的要求是:拟采用的工艺、设备和原料是不是国家限期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在目前产品的几种工艺路线中,所采用的工艺方法应是比较先进的;在同类工艺或国内外生产装置中,其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的指标是相对较低的。65.环境保护措施可行环评报告是否规定了污染防治、污染物回收或综合利用措施,是否有国内外成功运行实例,以确保排放的污染物最大限度地减少

10、或得到有效的处理、处置;对拟采取的环保对策和措施是否进行了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分析和实施的可操作性分析;是否规定了有效的生态环境减缓、恢复、补偿措施;是否有合理可行的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以确保在项目实施的各阶段有效地控制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6.达标排放达标排放是对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审批的最基本要求。要根据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生态的破坏,对拟采取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工程措施进行认真审查,是否能做到达标排放和将对生态破坏降到最低程度。特别是对一些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高、治理难度大的项目,目前其治理技术是否成熟,治理设施是否能够作到稳定达标和运行。7.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11、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共有六项: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二氧化硫、粉尘、固体废弃物。总量控制指标由省政府分配给各市、州,各市、州再分配给各县(市、区)或各大企业。做为工业建设项目或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在满足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还要满足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或容量指标要求。对达标排放但满足不了总量的项目,需要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深度处理;或者削减建设单位的其他污染负荷;或者通过地方政府削减区域内其他污染负荷,以达到总量控制的要求。8.公众支持7环评法中规定,对项目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和单位应履行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特别是一些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环境影响比较大的项目,可由环评单位协助建设单位通过发放调

12、查表、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和支持项目的程度。对公众不支持或反对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分析其原因,区别情况审批:(1)反对理由充分、正确的,可不予审批;(2)需要满足相应条件或有可行措施的,可限定条件审批;(3)反对无正当理由的,予以审批。(二)审批要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要点可考虑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原则意见明确项目的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设内容、产品方案和总投资,并根据对环评报告的技术评估或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同意建设的原则意见。第二部分:项目建设应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审批重点)主要是针对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

13、、放射性、电磁辐射以及生态等问题提出具体的环保处理、处置和管理要求。第三部分:提示建设单位项目建成后应履行申请试生产(或试运行)和竣工环保验收程序。第四部分:明确施工期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的责任。(三)建立项目审批报告制度实行建设项目审批月报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每月的 5 日前将填写市(州)、县(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8价文件审批备案表(见附件 4),将上个月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情况报省局备案;县(市、区)的同时向市(州)环保局备案;各省级以上开发区(含集中工业区)设立的环境机构审批的项目由所在地的市(州)或县(市)统一汇总上报省局备案。六、可

14、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为项目申请报告)中,应设有环境保护篇(章),其要求内容如下:1.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3.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4.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5.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6.环境保护投资估算;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8.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二)审查要点:1.依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文件中关于“实行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主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

15、境影响文件报批手续”的规定,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首先审查是否已将项目环评报告的结论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纳入环保篇(章)中;2.结合项目环评报告内容及其批复意见和环保篇(章)八项9环保内容要求,逐一核对在可研报告中是否都得到落实;3.对项目可研报告环保篇(章)提出修改意见;4.对项目下阶段工作提出具体的环保要求。七、初步设计审查(一)初步设计文件环保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设有环境保护篇(章),其内容要求如下:1.环境保护设计依据;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3.规划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4.环

16、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要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5.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6.绿化设计;7.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8.环境监测机构;9.环境保护投资概算;10.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二)审查要点1.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关于“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的规定,逐一核对以上十条要求在环保篇章中是否得到落实;102.对其中的环保工程设计明显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应明确限期修改,重新审核;3.对建设项目的整体环保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八、施工期现场检查一一一现场检查要点施工期现场检查应携带项目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和取证设备、询问笔录等。1.检查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与生态保护工程措施是否做到了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2.检查施工期间的防治废水、废气、噪声、扬尘、固废处理处置等措施是否得到了落实;3.核对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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