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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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 年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1 声明及提示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声明三、主承销商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四、律师声明四、律师声明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

2、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 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五、信用承诺声明信用承诺声明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审计机构、发行人律师、信用评级机构为本期债券发行出具了信用承诺书,承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惩戒。 六六、投资提示、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请认真

3、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2015 年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 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 应认真考虑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各种风险。 七七、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4、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接受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为维护本期债券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已订立了 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如发行人未按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履行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相关义务, 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将代理投资者行使相应的权利。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 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可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八八、本期债券基本要素、本期债券基

5、本要素 债券名称:债券名称:2015 年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简称“15 任城小微债”) 。 2015 年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3 发行总额:发行总额:6 亿元。 债券期限债券期限及及利率:利率:本期债券为四年期,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三年末, 发行人可选择在

6、原债券票面年利率基础上上调或下调债券存续期第四年债券票面年利率 0 至 300 个基点(含本数) ,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三年末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发行方式及对象: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和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 信用等级: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AA。 债券担保:

7、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发行期限:发行期限:自 2015 年 11 月 9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1 日。 2015 年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4 释义释义 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发行人/公司公司/任城融鑫任城融鑫:指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本期债券:指总额为 6 亿元的 2015 年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作的2015 年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 。 募

8、集说明书摘要: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作的2015 年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 主承销商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簿记管理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簿记建档簿记建档: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区间后,申购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申购人申购债券利率和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指2015 年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 承销团: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

9、组织。 承销团协议: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2014 年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承销团协议 。 余额包销:余额包销: 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 2015 年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5 证券登记机构:证券登记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 。 上证所:上证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任兴集团:指任兴集团有限

10、公司 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债权代理人/广发银行济宁分行广发银行济宁分行: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债券资金使用专项协议债券资金使用专项协议:指济宁市人民政府与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 年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债券资金使用专项协议 。 账户监管协议账户监管协议 :指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 债权代理协议债权代理协议 :指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指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债券持有人会

11、议规则 。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工作日: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元:元:指人民币元。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总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2015 年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6 第一条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债券发行依据 2014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同意发行规模不超过 7 亿元的小微企业增信

12、集合债券,并出具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014 年 11 月 3 日,任兴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并上市的股东决定(任兴集团呈201450 号),同意发行人发行规模不超过 7 亿元的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52305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一、发行人: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济宁市光河路 105 号(任城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刘刚 联系人:魏涛 联系地址:济宁市光河路 105 号 联系电话:0537-21

13、63918 传真:0537-2163900 邮政编码:272000 二、承销团: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周一红、许进军、肖海飞、胡怡聪、余俊琴 2015 年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7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 层 联系电话:010-66568059 传真:010-66568704 邮政编码:100033 (二)分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

14、系人:王澜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联系电话:010-63081171 传真:010-63081061 邮政编码:100031 三、证券登记机构:三、证券登记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吕世蕴 联系人:李皓、李博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45、010-88170758 传真:010-66061875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总经理:高斌 联系人:刘莹

15、 2015 年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8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四、审计机构:四、审计机构: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 20 号滨海金融街 E7106 室 机构负责人:方文森 联系人:王建国、刘峰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 188 号信达广场 35 层 联系电话:022-23193866 传真:022-23559045 邮政编码:300040 五、信用评级机构:五、信用评级机构:鹏元资

16、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 号阳光高尔夫大厦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思源 联系人:张伟亚、毕柳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818 号 13 楼 联系电话:021-51035670 传真:021-51917360 邮政编码:200122 六、发行人律师:六、发行人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7 层701-704 室 负责人:颜学海 联系人:亓玉晶、陈昆鹏 2015 年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9 联系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联系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邮政编码:200120 七、监管银行七、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债权代理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住所:济宁市琵琶山路 33 号广发银行大厦 负责人:刘玉娟 联系人:张远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宁市琵琶山路 33 号广发银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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