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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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摘摘 要要大多数实物证据,从侦査人员收集到最终提交法庭,都要经历收集、运输、 保管、鉴定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操作不当,都可能损害其证明价值:轻则 可能导致其被污染或者发生变化;重则可能导致其被损毁、灭失,甚至被替换、 被盗。特别是在物证的保管过程中,往往是最容易毁损灭失的一个环节,言词 证据重要性在减弱,而实物证据的重要性在日益加强,这是当今法律领域的一 个趋势。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哑巴”又“忠诚”的实物证据能反映出更多的 案件事实。我国当前实物证据保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视不足和操作不规范, 能否对实物证据的保管重视起来,不是简简单单的减少几个冤假错案,事关我国 整体司法水平的提升。本文

2、针对这种情况,重点分析我国在物证保管的管理规 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关键词:物证保管;证据资格;管理规范2浅析物证保管的管理规范浅析物证保管的管理规范办案质量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办理的案件要经得住时间的考验,物证检 验的质量就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石。物证能否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其中一个重 要环节是保证物证从收集到分析检验整个过程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否则,物证 检验的质量就难以得到保证。尽管如此,在侦查办案中,物证在现场的收集、 检验和保管等环节中被毁损甚至丢失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由于物证保 管的措施不当,进而严重毁损损害了我国司法体系的权威性,实践部门未能对 物证质量提供

3、充分的保障,以致未能充分利用物证的刑事司法价值。物证被损 毁或丢失,原因多种多样,但核心问题是缺乏对物证保管程序的科学管理,在 整个物证的收集检验流程中缺乏有效监控。为减少工作中的失误,提高工作质 量,让案件处理的结果合理化合法化,应当加强物证的保管工作。一、一、 基础理论基础理论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通常存在于犯罪现场 或者案发前后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空间轨迹里。其作用是重建犯罪现场、识别作 案参与人、认定某人案发时不在现场或者提供某人在现场的可能性。物证的保 管是指利用适当的方式和手段将已经发现或者提取的物证固定下来,妥善保存, 以便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时使

4、用。物证保管是取证活动的重要 环节,是收集证据工作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是,无论在时间还是空间上, 提取证据和使用证据之间都会有一定的距离。如果因为保管方式和方法的不当 使得提取到的证据收到损坏甚至灭失,那么收集证据的任务等于没有完成,而 且很可能再也无法完成。发现并且提取物证的工作固然十分重要,毕竟与案件相关联的客观存在物 的收集工作只有一次机会,一旦收集工作开始进行,现场的物证被移动或者改 变之后就永远没有办法重新开始。遗落的物证还有重新被发现的可能,然而物 证收集之后欠缺妥善的保管而导致物证出现毁损、污染或者灭失对于案件真实 情况认定的影响更为严重。我国物证保管工作目前还偏重于现场收集

5、环节,而 物证收集后的保护措施方面较为薄弱。针对我国刑事技术的现状,加强物证的 信息的管理规范,应当注重物证保管机制的建设。二、二、 我国物证保管机制的现状我国物证保管机制的现状对物证建立起完整的监管链条,规范从物证被发现时起至最后呈交法庭审 判时止有关机关的行为,可以尽可能地降低物证被毁损、污染情况发生的机会, 保证司法公平与正义的实现。然而,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建立刑事诉 讼物证监管链条以防控物证污染问题尚未有足够的重视。不仅缺乏相应的制度、 法规对其加以规范,同时也缺乏相应的科学理论作为支撑,各地、各单位、各 部门之间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方式和科学的管理模式。我国法学界关于物证保管制

6、度的研究成果不仅数量稀少,而且内容单薄。 还有一些论文虽然涉及证据保管链制度,但其研究主题都不是证据保管链制度, 而只是在研究其他问题时附带涉及,并没有对这一制度进行全面、深人的探讨。 与理论研究基本处于空白状况相伴随,我国立法对物证保管制度也基本未作规 定。就实物证据的收集和出示而言,刑事诉讼法只要求对证据收集时的状态进3行记录,而不要求对证据的运输、保管等环节进行记录,更不要求接触证据的 人员出庭作证。这种立法上的疏漏,导致实践中个别公安司法机关对证据的保 管极为混乱,因保管不善而致使证据发生变化、被污染,甚至灭失的现象时有 发生,因证据收集、运输、保管等程序存在问题而导致鉴定结论出错的案

7、件也 较为常见。(一)(一)物证的收集和标识不规范物证的收集和标识不规范为物证监管链条体系中的第一个环节,收集物证并做出足以将其与相似的 种类物相区别的标识,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 旦错过物证收集的最佳时期,物证极易消失或者失去证明案件真实的价值。而 对收集的物证无法做出足以显示其特殊性的标识,物品与案件之间的相关性也 就无法得到证明。这种相关性必须通过证明出示的物证与当初提取的物品为同 一件物品。发现物证后紧接着就是物证的固定和提取。物证的固定和提取不仅 是取证技术问题,还兼具法律程序的问题。在取证技术层面存在的问题,包括 提取不及时而贻误战机、不全面而疏漏证据;在

8、程序规范层面,存在违背技术 规范等问题,甚至在处理一些物证上不符合法律程序。我国侦查机关,尤其是基层侦查机关中,大多没有统一而能够有效避免物 证污染或者灭失的物证包装袋(容器)和物证标签。工作中对于物证的提取、 保护和标识大多根据侦查人员自身的素质而采取不同的措施,特别是对物品的 标识方面更是考虑甚少。目前我国并没有系统的证据收集规范,对证据的收集、 提取、标记等都缺乏有规范化的标准要求,也由于缺乏收集提取证据程序的具 体规定,也无法对侦查机关对证据的处置是否合理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二)(二)管理制度的松懈管理制度的松懈首先,缺乏严格的物证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缺乏严格的刑事物证进、出 台帐制

9、度。物证不仅要有专人保管,明确责任,还应有物证入库、出库的详细 记录,如物证的准确保管时间、具体移交人、移交时状态等。在保管过程中, 侦查、鉴定人员常借用相关物证进行分析、检验、鉴定,此时都应有明确、详 尽的记载。部分地方有关部门在制度上和实际操作上不完善,有的地方甚至完 全缺乏有关手续。这种做法极易造成刑事物证丢失和损坏,影响案件定罪量刑。 其次,保管场所缺失。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收集到的刑事物证形形色色、种 类繁多,不同物证有着不同的性质,有时案件侦查、刑事技术鉴定等工作耗时 很长,为了确保刑事物证的完整性,应存放于适宜的环境中。我国目前基层物 证室中,绝大部分刑事物证室存放空间狭小; 温

10、、湿度、通风条件不适宜; 物证未能分区、分类保管。且在工作当中,很多民警将提取扣押的物证直接存 放于办公室或实验室,这很容易造成物证破损、变质,从而影响以后的检验鉴 定和定罪量刑等工作。最后,部分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刑侦 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一般都重视现场勘查、证据收集等工作,但一些管理部门或 个人对物证应妥善保管的这项基础性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于刑事物证 应如何管理常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物证在送检过程中, 由于送检民警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没有将物证固定保护好,致使物证在运输 过程中被破坏,物证在检验过程中,一些有损检验、检验技术员的失误和检验 技术员对物证

11、的认知水平都将破坏物证的完整性。4(三)(三)物证排他性监管不力物证排他性监管不力所谓排他性监管,就是指从犯罪物证被发现时起,到物证被最终呈交刑事 案件审判之中的整个过程里,作为物证而存在的物品都处在有关物证监管者的 监管和控制之下。也就是说,在没有警察在场的情况下,没有人有机会接触到 该物品。必须保证任何接触该物品的行为,都必须是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的,这种保证的证明必须持续整个过程。所有要保证排他性监管的真正实现, 就必须建立起只有负有保管职责的警察才能靠近或打开的专门物证存储柜或者 物证保管室。物证存放场所的门应当配有密码锁或者专门的钥匙,提高物证监 控部门的保密措施,使得不负有监管

12、职责的人员无法轻易进入相关区域,接触 到被保管的物证。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务当中,制度上和实际操作中,对刑 事物证的监管没有专人负责,往往一人身兼多种身份,也就无法真正落实物证 的排他监管。笔者调研中发现,许多地方的物证监管部门不仅没有在保管物证 的场所设立完善的保管设施,而且缺乏相关的手续,物证自拿自放,随意性极 大,极易造成物证的灭失、毁损或者污染。也没有专人对物证进行排他性的监 管,在没有相关负责监管物证的警察监控之下接触物证,实属易事。这种证据 监管链条的缺口,足以推翻物证与案件之间的联系,否定物证的证明价值。三、三、 关于完善我国的物证保管管理规范的建议关于完善我国的物证保管管理规范

13、的建议伴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国应当建立健全物证保管机制的相关法律、 规则,使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观念真正得以实现。同时, 也为了高效率、高质量的实现诉讼程序的价值,必须对证据监管链条的相关问 题确立相应的规则,物证监管链条的规则必须是细致而明确的,保证相关工作 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保障物证的在每一个程序当中尽可能减少被毁损、污染 乃至灭失的可能。(一)对物证取证过程的全程动态监控(一)对物证取证过程的全程动态监控物证质量的保障是一个全程动态化的过程,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会出现影 响物证质量的不确定性因素,因而需要引入对各环节中物证的监督、控制。取 证前,案发现场的出警人员

14、要对现场进行严密保护,避免因围观群众或警方人 员无意的行为破坏现场,阻碍下一步的物证发现、提取工作。搜查、扣押要严 格落实见证人在场制度,杜绝搜查、扣押以后隔时、隔地才找见证人签名的违 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在影响力特别重大的案件案发现场,公安部门取证时有必 要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对所发现、提取的物证的客观性予以充分保障。在物 证被提取后,也要有与之相适应的保障物证质量的监控举措,需要做到:对案 件中的物证分别、分类归置,避免交叉感染:对每个物证都要单独标签、备注 相关信息;物证的归档、提存要严格记录经手人及相关情况。另外,物证的送 检、鉴定由熟悉案件情况且具备主体资格的人负责;物证实验室要满足特

15、殊物 证的保存条件。(二)完善物证监管链条的技术规定(二)完善物证监管链条的技术规定物证监管链条的建立,是一个持续而规范的过程,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 法规将整个物证监管链条中的全过程以及期间证据处理的行为规范化,使得其5中的每一个步骤都有依据,减少期间的随意性。物证监管链条涉及的技术规定, 应当包括收集物证的技术规定、包装物证的技术规定、移交物证的技术规定以 及对物证进行科学实验、科学检测的技术规定。建立起物证监管链条的技术规范,重点在于保证物证在成交法庭审判的过 程中,可以充分保证物品作为物证的价值,保证物证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和客 观性。所以,制定细致明确的物证技术规定,并对相关物证监管人员

16、进培训, 保证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由于物证的形式多种多样、各具特色,所以物 证监管链条中的技术规范必须根据不同的物证种类,因其不同的特性做出与之 相匹配的规定;也必须根据物物证监管链条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阶段的不同 要求做出相应的规定。同时,对于物证监管链条中的其他程序,也应当针对各 种类型物证的不同特征而设定。这些具体的技术规范应当在征求有关领域的专 家和实务人员的基础之上做出科学的设定,以保证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加强保管人员的专业素养(三)加强保管人员的专业素养首先,各追诉机关应当设置专职的证据保管人员。证据保管人员不参与侦 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妥善保管证据,防止证据因各种主客观原因被污染、毁 损或者遗失。在保管证据期间,保管人员有义务杜绝无关人员接触证据;对于 依法确有必要接触证据的人员,保管人员应当在保管链记录文件中详细记载其 姓名、接触证据的原因和时间、证据在其接触前后的具体情况。其次,各追诉 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证据保管场所。该场所应当有足够的存储空间,并根据当 地刑事案件发案的种类情况进行必要的分区, 加强物证贮存保管的硬件设施, 强化管理措施。根据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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