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员工与安全行为挂钩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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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线员工收入与安全行为挂钩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本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安全管理,提高作业人员安全责任意识,保证全体员工在施工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国家资产免遭损失,杜绝各种人身伤亡及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实现。在安全施工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精神和要求,有效遏制施工现场各类违规违章行为,结合项目部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办法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施工职责,在安全施工生产中取得成绩的一线员工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2、、违反劳动纪律等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一线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 项目部将定期、不定期地对施工现场进行习惯性违规、违章专项安全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制度进行处罚。实行安全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的、经济的手段结合起来,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奖励时,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处罚时,要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目标1、不发生重伤事故及以上人身事故;2、不发生有本单位人员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4、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损坏事故; 5、不发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6

3、、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7、年轻伤事故率3;8、防止和消除各类恶性人身未遂事故的发生;9、“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创建公路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奖励安全奖励 1、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得到上级部门(监理、业主、政府部门等)的书面表扬,奖励 1000-2000 元。2 、对紧急情况,处理得当,解决及时到位,有突出贡献的的个人或者施工队,奖励 2000 元。 3、凡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或个人,项目部给予表扬、并经过项目班子会议讨论后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奖励。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4、、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搭救中有功的。4、经济奖励 在本年度内获省(部)级安全文明标准工地、集团公司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按照安全责任职责大小奖励 10003000元。 在本年度内获集团公司级安全文明合格工地,按照安全责任职责大小奖励 5001500 元。 项目部被上级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项目部对项目经理、主管副经理、安质部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及施工现场一线人员等,在年终时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第三章第三章 处罚细则处罚细则第五条 个人违规违章行为1、进入工作现场不佩戴

5、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罚款 200 元;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罚款 200 元。2、施工人员在作业中玩手机或其他娱乐设备,罚款 200 元,连续违章两次,直接开除。3、门卫值班人员擅自离岗、玩忽职守,罚款 200 元,连续违章三次,直接开除。4、酒后上岗作业,罚款 500 元并直接开除。5、作业时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反光背心、工作帽、手套、绝缘鞋),罚款 200元,连续违章三次,直接开除。6、未在施工现场指定吸烟处吸烟,罚款 200 元。7、在 2m 或 2m 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不系安全带或者安全带低挂高用,罚款 200 元;上下抛掷料具,未采用

6、专用绳索传递,罚款 200 元。8、3m 以上的垂直爬梯或在高处的任何垂直爬梯无垂直拉索,或上下未使用自锁器,带人移动梯子等,罚款 200 元。9、动火作业未进行审批;监护人不在场;动火点未配备灭火器,分别罚款 200 元。10、使用无齿锯时不紧固被锯物件、前方未设遮挡或未戴防护用品,罚款 200 元。11、在转动的无齿锯片上直接研磨物件,罚款 200 元。12、挖掘机、装载机和起重吊装设备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作业时穿拖鞋、玩手机等,罚款 500 元,连续违章两次,司机直接开除。13、违规搭乘吊车、装载机、站内材料运输车等,司机及搭乘人员各罚款 500 元,发现第一次严重警告,发现第二次直接开除

7、。14、高处作业不走楼梯、斜步道或梯子,而沿脚手架、绳索、钢支撑、栏杆、吊车臂或上料提升架的结构及墙体、支柱等上下攀登行走,罚款 500 元。15、氧气瓶、乙炔瓶之间未保持 5m 以上的距离,罚款 200元;气瓶与火源之间未保持 10 米以上的距离,罚款 200 元;露天高温使用氧气瓶、乙炔瓶无防晒措施,罚款 200 元。16、操作起重机械、电动设备(机具)、电焊机等工作完毕后,未把控制器拨至零位、未切断电源、未锁紧夹轨钳等就离开现场,罚款 200 元。17、用氧气做通风及吹扫气源。氧气和乙炔胶管混用,与减压表接口不使用正式卡子,罚款 200 元。18、承重的钢丝绳与物体棱角直接接触时,未在棱

8、角处垫半圆管及半圆管未做防脱的绑扎,起吊大件物体或不规则物体时未拴溜绳,罚款 200 元。19、倒链(手动葫芦)的挂钩或吊钩直接钩挂在物体或结构上使用,或将双链改成单链使用,或是用起重链直接缠绕起吊物件,罚款 200 元。20、未采取措施,在易燃、易爆物周围或区域内进行焊接及其他明火作业,罚款 200 元。21、从事有毒、有害及粉尘作业,未按规定使用防毒害、防粉尘的防护用品、用具,罚款 200 元。22、焊工对电焊机 1、2 次线的破裂、裸露和接头松动不处理就使用或不停电就处理罚款 200 元;电焊机 1、2 次线布置混乱或影响文明施工,罚款 200 元;焊接作业旁边有易燃易爆物,未采取任何防

9、范措施,罚款 500 元。23、非设备操作人员擅自操作机械设备,罚款 1000 元。24、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随意挪用消防设施及应急抢险物资,罚款 500 元,连续违章两次,直接开除。第六条 施工隐患 (一)在施工生产中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的 施工生产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和运行,对决定安装和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决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处以罚款 200500 元。 已开工的单位工程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的,一经查出对项目总工、工程技术部长罚款 2002000 元,对虽编制了施工组织设

10、计和施工方案,但未经审批的,对项目总工、工程技术部长分别处以罚款 100500 元。 如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主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安全部长分别处以罚款 300500 元。 对接到项目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表后虽然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项目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表未消除而继续施工的,对劳务队长处罚 100200 元,工班负责人处罚 200500 元。 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多项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项目部将从个人的月工资或劳务费中扣除。 在现场管理及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况的: 对工人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酒后上

11、班、乘坐吊篮上下等违纪者,每人次罚款 50 元;若一次发现有 10个违纪人员,处罚安全部长 200 元,处罚劳务队 1000 元,并进行停工整顿。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 100 元,罚劳务队负责人 200 元。 在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网等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设备管理员等有关人员处以每人100200 元罚款。 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 2003000 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 1002000 元。 对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所有人员,视情节轻重罚款 3002000 元。 对现场管理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对工

12、班负责人处以 1003000 元罚款。 对接受业主及以上部门检查,达不到标准化工地合格等级的,对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安全部长、现场管理人员、劳务队长等相关人员处以 1005000 元罚款。当受到通报批评时,加倍处罚。 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进入现场施工的,罚款 500 元;对在重大危险源区域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安排管理人员进行旁站监控,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施工程序、玩忽职守而发生各级、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劳务队承担,并对责任劳务队按事故实际损失的 2 倍进行处罚,直至清退责任劳务队,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上

13、述各项规定的个人或劳务队,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项目部将从个人的当月工资或劳务费中扣除(当期不够罚款时从下月款项中扣除)。 发生工伤事故的: 如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 5001000 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班组承担。 如发生重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罚款 30005000 元,罚款由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劳务队承担,并对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部长罚款 200 元,对工班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 500 元罚款。 如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一人罚款 500010000 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劳务队承担,并对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部长罚款 5005000 元,对工班负责人、劳务队长、处以1000

14、5000 元罚款。 如发生多人事故时,按公司的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当发生事故时对不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 100500 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存在机械设备隐患和发生事故的: 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存在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 50500 元罚款。 对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 110%的罚款(不少于 200 元)。 当发生与我方有关责任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 510%的罚款。 对存在火灾隐患及发生火灾事故的: 火灾隐患 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 100 元处罚责任人员。 重大火灾隐患要

15、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处以200500 元罚款。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 50100 元的罚款。 火灾事故 对火灾损失折款不足百元的责任者,处以 50 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对火灾经济损失在 5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 20%的罚款。 对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火灾的责任者,加倍处罚。 对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因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50100 元的罚款,对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严肃处理。 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

16、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合并处罚,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六)存在以下问题的1、未在工序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罚款200 元。2、未配发符合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罚款 300 元。3、挪用应急物资,罚款 1000 元。 4、夏季高温天气,未向作业人员发放防暑药品、饮品,罚款 500 元。5、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形同虚设,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未及时发现,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罚款 500 元,连续两次直接开除。6、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时限整改回复,罚款 200元。7、施工现场设置的对开式大门处无人值守和指挥,罚款500 元;无值守登记和交接班记录,罚款 500 元。8、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运输车辆,未设专人指挥倒车卸车等工作,罚款 500 元。9、建筑内外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通道或通道不畅通,罚款 1000 元,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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